時間:2011-10-27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 第五屆“中國?西部法治論壇”于2010年6月15日在新疆烏魯木齊舉行。論壇的主題是“西部發展穩定法治保障”。這次論壇共征集論文1012篇,評選獲獎論文157篇。這些成果緊緊圍繞西部發展穩定中帶有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法治理論和實踐問題,注重應用對策研究,立足研究現實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大多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的研究成果。現將分專題研討的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 專題一??? 西部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法制建設
??????? 一、關于我國民族地區法治統一的理論基礎
???????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探討法治的統一問題,特別是西部民族地區與中、東部地區的共性特征,是必須直面的現實問題。青海省法學會專家學術委員會委員馬天山指出,國家制度和社會運行結構中的共性問題,是構成我國民族地區法治統一的理論基礎。
??????? (一)國家制度中的共性問題。論者指出,主要表現為“四同”:一是政治制度相同。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單一制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從國體和政體來看,我國西部與中、東部地區的政治制度完全一致。二是法律制度相同。我國西部民族地區與中、東部地區歸于統一的法律制度,其顯著標志在于:一個憲法,效力最高;一套法律,管轄及于全國;一套機構(司法機構),自成體系。三是經濟制度相同。我國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程度雖然存在差異,但經濟所有制、分配原則、勞動及經濟管理方式等基本經濟制度卻是完全統一的。四是前進方向相同。我國西部民族地區與中東部地區擁有共同的政治、法律和經濟等國家制度以及共同的發展前景,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 (二)社會運行結構中的共性問題。論者指出,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第一,人與人的關系相同。當代我國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內容上表現為平等主體之間和諧相處的、新型的社會主義關系,在形式上則表現為憲法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在西部或中東部地區,我國人民都是國家的主人,具有相同的政治地位、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第二,人與自然的關系相同。當代我國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下,將人和自然的關系統一于和諧之中,任何地區都應對資源保持共有共享,反對破壞和掠奪,因為生態環境與人類未來緊密相連。第三,人與社會的關系相同。我國公民,不論地域和民族差異,其在社會屬性上完全一致,同處于社會主義時代文明、民主、和諧、開放的生活、生存和發展環境之中。第四,文化和血緣相同。在我國各民族共同發展的歷史畫卷中,文化與血緣上的相同培養出了同樣濃厚的國民認同感、凝聚力和向心力。
??????? 二、關于區域經濟合作法律制度
??????? (一)國內區域經濟合作。加強國內區域經濟合作,是促進我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大舉措。陜西省商洛市委黨校副教授楊建軍等就構建關中——天水經濟區政府合作機制指出,該經濟區一體化的發展進程正由于區域政府間合作機制的缺失而面臨制度性障礙,應當借鑒國內外區域經濟合作管理和規則,建立健全促進區域政府合作的法律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包括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健全完善保障區域良性競爭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關中——天水經濟區法》及其相關政策法規。二是建立權威性的經濟區組織協調機構。即在聯席會議機制的基礎上,組建由國家發改委和陜西、甘肅兩省及有關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關中——天水經濟區規劃實施工作委員會,并建立相應的年度會議制度。三是完善和優化經濟區地方政府間的合作制度。包括平等互信的政治對話機制;協調互動的動力激勵機制;暢通的信息交互機制;互惠互利的利益協商機制;嚴格的行為監督約束機制;公正合理的執法協作機制。四是推進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包括弱化行政區劃邊界;減少行政區劃管理層次;增強財稅體制的靈活性和統籌性;鼓勵建立各類半官方及跨地區的民間組織。五是構建經濟區內政府間合作的政策支持系統。應當建立經濟政策系統、科技創新系統、人力資源系統、公共基礎設施系統以及政府行政支持系統。
??????? (二)國際區域經濟合作。目前我國與中亞國家經濟合作日益頻繁,上海合作組織(SCO)的成立與發展,為在中亞形成新的區域經濟創造了條件。新疆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副研究員白莉指出,在我國與中亞國家的區域經濟合作中,構建法律保障機制具有現實性與必要性。現實性表現為穩定的政治外交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的需求;必要性表現為實現合作目標必須進行法律化設計。因此,應從以下幾方面建構與中亞國家區域經濟合作法律保障機制:一是積極推動上海合作組織達成區域貿易協議(RTA)。應積極促進與SCO其他成員國的雙邊經貿關系與投資關系,通過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模式穩步推動RTA的達成。二是在SCO框架內建立經貿、投資、能源與環境爭端解決機制。應包括的內容有: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專門的組織機構;調停與調解;爭端解決程序。三是積極調整和補充各成員國國內經貿投資法律,增強各國政策法律的穩定性與透明度。以此,為區域經濟合作營造出貿易政策和法規框架與穩定、透明的體制環境。四是建立雙邊和多邊區域投資合作制度。重點領域放在:積極簽訂能源合作領域協議; 建立推進現代物流區域化發展的統一協調機制; 借助SCO制定共同的經貿合作規則。五是創建監管實施機制。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國際投資規范的實現,如加強國際投資規范的領導機制;針對國際投資規范設立專門機構;對多邊投資合作推進設定集體與單邊行動表。六是發揮區域經濟合作中的政府職能,完善涉外經濟合作的法律體系,優化法制環境;充分發揮“中哈霍爾果斯口岸邊境合作中心”的示范效應,促成上海合作組織框架下區域經濟合作目標的順利實現。
??????? 三、關于西部大開發中的法治建設
??????? 眾論者指出,西部大開發是一項以經濟開發為中心,集政治、文化、社會全面發展的綜合性工程,其順利實施和正常運轉需要良好的投資環境、民主科學的政府決策、健康的市場秩序和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應當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規范和保障。引導、促進、保障西部大開發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創造出良好的法治環境。
??????? (一)西部開發中的法治環境建設。有論者指出,法律文化的進步和法治環境的改善將成為西部地區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的重點和難點之所在。因此,西部法治建設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采取科學的立法方針,發揮中央和地方兩方面的積極性,實現法律供求均衡,促進西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一方面,要加強中央宏觀調控立法,依法從宏觀上進行策劃、組織、協調、管理;另一方面,西部地方性立法應在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充分體現其享有的立法權限及優惠政策。第二,注重多種法律資源的合理配置,積極利用法治本土資源,促進民族法制建設,推動西部法律創新。具體表現為“三個合理配置”:一是實現民族法制的合理配置,將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總方針與基本政策法律化;二是國家宏觀經濟法機制與民商法機制的合理配置,應遵循法律供求規律,優先制定以意思自治為核心、兼顧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私法規范;三是國家成文法和民間習慣法,特別是適合現代文明發展潮流的鄉規民約、民間習俗的合理配置,以實現國家法和西部地區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找到當地傳統文化與現代法制文明的最佳結合。第三,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逐步形成獨特的西部法律文化,使法律成為全體公民遵行的基本規則。
??????? (二)西部開發中的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法律問題。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與發展,我國西部地區日益重視運用土地征收這一重要手段來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加速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有論者以重慶市基礎設施建設征地糾紛為例,分析指出目前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普遍存在用地手續不齊全、“三邊工程”現象突出、安置待遇落實不及時、補償安置爭議等問題的成因在于:首先,在立法層面上。一是土地征收目的模糊化。表現為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立法規定存在沖突,未將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建設用地嚴格區分;審批程序中沒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專項審查。二是有關征收程序的立法規定存在缺失。表現為未能完全保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在立法技術上存在缺陷,將土地征收程序與農用地轉用審批、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混同。三是現行補償機制滯后。表現為補償范圍過窄;補償對象不明確。其次,在執法層面上。存在問題表現為:報批程序復雜,導致違法行政;征地中信息不暢,農民參與程度低;征地批文滯后,引發“政策補差”等。針對以上問題,論者提出應通過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健全完善權利救濟機制,促使爭議糾紛得到有效解決。首先,完善立法,制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具體包括:堅持耕地保護、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證國家建設用地、依法行政、可持續發展等基本原則;明確規定用地制度、土地征收范圍及補償程序;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建立農地價格評估體系,建立和完善符合國情的現代農用地產權制等。其次,健全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征地的權利救濟機制。具體包括:改革行政救濟模式,完善行政協調和裁決制度,強化行政復議,組建獨立的土地征收糾紛專業裁判機構;加大司法救濟力度,充分合理運用司法職能,妥善審理各類征地糾紛案件支持合法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否定違法征地行政行為;切實尊重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 (三)西部開發中的城市房屋拆遷立法模式重構。伴隨著西部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及“舊城改造”工程的展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日益突出。西北政法大學講師、法學博士袁震等指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導致城市土地拆遷過程中同時出現兩個相互排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存在于同宗土地上,直接導致房地產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激烈對抗,也使得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進程中難以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實質上采取了一種混淆協商拆遷模式與政府主導型拆遷模式的拆遷變異模式,既違背民法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我國國情。因此,該論者提出,應當對我國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立法模式進行重構,其基本思路為:城市房屋拆遷立法應對協商型拆遷模式、政府主導型拆遷模式與折衷型拆遷模式均作出規定,并著重規定在我國具有廣闊適用空間的政府主導型拆遷模式。第一,就政府主導型拆遷模式,必須對其運作的前提?——公共利益進行準確界定,以期達到既能保護公民財產權益,又能推進城市房屋拆遷進程的目的,且應明確規定:政府必須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保障被拆遷地區居民參與權的前提下,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對土地上的公民房屋等進行征收,啟動城市房屋拆遷進程。第二,就協商型拆遷模式,政府除對開發商的資質以及拆遷進程符合城鄉規劃進行監督外,不應再積極介入拆遷過,并明確規定:開發商通過協商談判從業主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才能啟動城市房屋拆遷進程。第三,就折衷型拆遷模式,如存在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能與開發商達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的情形,則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選擇放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談判或者向政府提出啟動政府主導型拆遷模式的申請,由政府考量并決定是否征收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并明確規定:只有為公共利益需要,拆遷進程確有必要進行下去,政府才能依法批準開發商的申請,啟動折衷型拆遷模式,否則,政府應當依法駁回開發商的申請。
??????? 四、關于我國“三農”法律制度建設
??????? 諸多專家、學者指出,我國的“三農”法律制度體系目前已基本建立并初具規模,它是在傳統城鄉經濟二元結構的條件和基礎上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框架。然而,“三農”法律制度建設,從宏觀層面來看,整體系統性較弱,法律法規規范性程度不高,總體研究相對滯后。因此,應當從其制度建設的基本范式轉換入手,認真反思和探討其制度需求及發展思路。
??????? (一)我國“三農”法律制度的范式轉換。甘肅農業大學法學系副教授潘醒指出,在當前城鄉統籌背景下,建立在城鄉經濟社會二元結構基礎上的“三農”法律制度體系,已不能滿足和適應我國現階段“建立城鄉統籌,推動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的戰略部署與要求;傳統的二元結構的弊端,引發我國財稅、金融、產業制度障礙及戶籍、就業、社保等問題的出現;現代一體化制度則能破解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因此,我國的“三農”法律制度建設應從二元結構制度范式向一體化制度范式轉化。
??????? (二)城鄉一體化制度范式下的“三農”法律制度構建。潘醒副教授提出,應充分利用國家已有的政策與法律資源,通過完善立法,構建能夠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地方性配套法規與制度框架。基本思路為:在立法理念上更加注重城鄉統籌;在立法價值取向上更加注重“多予少取放活”; 在立法重點上更加注重農村經濟的可持續性協調發展;在制度設計上更加注重準確定位政府的職能。重點領域包括: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農村市場主體法律制度、農村產權法律制度、農村市場交易法律制度、農村宏觀調控法律制度、農村社會分配法律制度、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農村社會事業法律制度、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農業補貼法律制度及農村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
??????? 專題二?? 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的法治基礎
??????? 一、關于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的法治保障
西部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是在我國西部大開發戰略進入新的歷史階段下提出的。西部開發不僅僅是要促進西部經濟的崛起,更重要的是要推動西部社會整體的全面進步和協調發展,最終實現西部人口、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諸多專家、學者認為,西部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與依法發展之路,而在實現西部可持續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地方法治建設,促進和保障西部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 (一)法治保障對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的助推作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周一志認為,我國西部地區相對于中、東部地區而言,具有發展時間上的延遲性、發展任務上的艱巨性、發展方式上的可持續性,即“三維性”特征,法治保障能夠對助推西部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第一,從層級角度來看,法治保障具有基礎性。法律具有教育、規范、引導、制裁等功能,能夠從根本上維護西部地區的社會穩定。第二,從效力角度來看,法治保障具有最高性。在制度層面,憲法法律具有普適性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在實務層面,法律的強制性與制裁性能夠對西部發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起到震懾作用。第三,從功能角度來看,法治保障具有全面性。法治具有政治、經濟、文化功能等,能夠涵蓋到西部可持續發展的各個領域。第四,從時態角度來看,法治保障具有穩定性。通過法律建立有效的常態化的利益激勵機制,有利于為投資者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和合理的預期。第五,從內容角度來看,法治保障具有開放性。包括法律調整對象的開放性、法律內容的可調整性、法律形式的靈活性,能夠更好的服務西部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 (二)加強西部可持續發展的法治保障的必要性。有論者分析指出,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面臨的特殊問題是加強法治保障的客觀要求:一是改變落后,法治為先。從西部與東部地區相比較的角度來看,西部地區的發展呈現出經濟發展落后、社會發展落后、知識發展落后三大特點。而法治在落后地區的建立往往是超前的或強制性的,先進的法治對于落后地區的社會進步和人口素質的提高還具有重要的教化作用。二是發展模式,法治為信。西部地區處于內陸,歷史上形成了封閉、粗放、低效的發展模式。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為西部地區發展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機遇,而變革則需要法治進行保障和確認。三是環境保護,法治為本。西部地區對我國其他地區的生態環境有著極大的跨區域影響,是維持我國整體生態環境穩定的重要地區。而西部地區實施可持續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必須以法治作為基本保障手段。
??????? (三)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法治保障的基本思路。周一志檢察官認為,加強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法治保障應著重從以下四方面入手:首先,以法律體系完善為前提,正確處理西部可持續發展與法律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在國家層面,制定《西部可持續發展促進法》或《西部發展綜合促進法》;在區域層面,制定區域合作條例或規范;在地方層面,西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加快制定相關配套法規或規章。其次,以法治政府建設為關鍵,正確處理政府權力有效運行與西部法治秩序形成的關系。加強誠信政府建設、服務型政府建設和有限政府建設。再次,以政法隊伍建設為核心,正確處理西部發展的司法需求與政法人員素質提升的關系。在人才的引進上,要分層次有序進行;在人才的培養上,要按規劃穩步推進;在物質保障上,要依條件逐步改善。此外,以法治外部環境為支撐,正確處理法治建設的內在合理性與外部基礎環境的關系。既應重視人文素質、權利意識、守法意識的培養,又要重視立法與決策的民主性,并進行廣泛的法制宣傳。
??????? (四)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法治保障的基本措施。還有論者指出,西部地區應借鑒外國和我國沿海發達地區進行科學立法以推進經濟發展方面的成熟經驗,適當引用具有良好成效的法律法規,實施以下基本措施:第一,制定一部綜合法,即《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法》,以法律形式體現國家在利用西部資源、能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總體要求。第二,產權法律先行。制定保護投資、開放和開發的法律法規,對西部地區各種資源、能源產權的取得、界定、保護、救濟等進行統一規范,建立西部經濟開發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鼓勵開發和經營。第三,環境資源法律先行。西部的發展必然在確保資源得到妥善保護和最有效率開發的前提下進行。第四,借鑒東部地區改革經驗,在慎重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本地區特色的,且適應本地區情況的法律制度。與此同時,也要對西部現行的地方性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清理,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 二、關于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的知識經濟路徑研究
??????? 新興的知識經濟,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是相對于以自然資源為基礎的傳統農業和工業經濟模式而言的。它是以智力資源的占有、投入和配置,知識產品的產生(生產)、傳播(分配)和使用(消費)為最重要因素的經濟模式。諸多專家、學者指出,知識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的最優經濟發展模式,而可持續發展則是知識經濟的最終價值取向。因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應當成為引領和帶動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
??????? (一)知識經濟戰略是引領和帶動知識經濟發展的新引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永賢指出,知識經濟發展模式有賴于知識的產權化,產權的制度化,制度的法律化以及法律制度的戰略化。第一,知識的產權化,即對知識產品進行保護,能夠激勵有效率地使用知識資源。只有產權化或者權利化的科技,即知識產權,才能稱為真正的第一生產力。第二,知識產權的制度化,為創造者提供具體手段,以發揮其創造力和聰明才智的杠桿作用。有效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強勁地推動社會財富的創造,為知識經濟的發展提供穩定的制度基礎。第三,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化,為知識產權樹立權威性。知識產權制度只有通過法律化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才能使得人們對于知識產權收益將超過成本產生合理的預期。第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戰略化,是知識經濟發展的核心。為實現利益集團收益最大化或其資源優化配置,知識產權應當從法律制度演進或嬗變到國家戰略、區域戰略、行業戰略和企業戰略,這是知識產權戰略的本質要求。
??????? (二)西部地區知識產權戰略的可行性。在收集、整理大量數據資料并作出可行性分析的基礎上,論者提出應當構建和實施西部區域知識產權戰略,其目標在于引領和帶動西部知識經濟發展,進而促進西部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其戰略路徑為以知識產權戰略的區域化為先導和契機,最終實現知識產權區域戰略的一體化;其戰略步驟應分為四個階段逐步推進:一是分別構建和實施西部各省、區、市地方知識產權戰略。從貴州、陜西、青海、重慶、四川、云南、新疆、廣西、甘肅等省、區、市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相繼出臺的情況來看,此階段的任務已基本完成。二是分別構建和實施西部三大經濟區知識產權戰略。在對西部大開發三大重點經濟區(成渝經濟區、關中——天水經濟區、環北部灣經濟區)的專利資源、商標資源、版權資源、植物新品種資源、地理標志資源、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要素進行現狀考量和評估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西部應充分發揮知識經濟對工業經濟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將三大經濟區打造成為西部知識產權創造的核心區、運用的先行區、保護的窗口區、管理的創新區、人才培養的示范區。三是構建和實施“西三角”經濟圈知識產權戰略。在對“西三角”經濟圈(重慶經濟圈、成都經濟圈和以西安為中心的關中城市群)的各要素進行現狀考量和評估分析的基礎上,指出“西三角”兩省一市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基本處于各自為政狀態,缺乏合作層面上的區域知識產權戰略;因此該經濟圈應以東部的長三角、南部的珠三角和北部的環渤海為坐標和參照,構建和實施共同的知識產權戰略,打造我國知識經濟發展“第四極”。四是構建和實施西部區域知識產權戰略。西部十二省、區、市應盡快聯合啟動西部區域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制定、實施工作,合作開展重點科技專項知識產權跟蹤研究;共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加大區域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力度;合力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育;進一步推進區域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建設。
??????? (三)西部創意經濟發展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 創意產業是充分聚集和發揮腦力勞動者智慧的活動,其表現形式為創意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則是創意產業的靈魂。西北大學副教授鄭輝指出,21世紀,知識經濟中的創新性智力成果將成為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西部地區應大力發展創意產業,推進經濟結構調整,使經濟社會發展以依靠科學技術為主,從而有利于西部地區實現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鄭輝副教授以陜西省創意產業發展為視角,指出創意經濟發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在于:第一,增強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促使文化創意產業的主體自覺地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企業發展戰略,不斷激勵人們的創意活動;促使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轉變觀念,將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為發展創意產業的重要措施。第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優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政府是推動創意產業的重要力量,因此,應當以政府為主導,明確創意產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健全知識產權制度的配套支撐體系;整合現有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進一步理順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嚴格執法,健全各項執法監督機制;具體從專利權、商標、地理標志、版權保護等方向實現對工業創意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的全方位保護。
??????? 三、關于西部循環經濟地方立法
??????? 循環經濟是一種新型的“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產品”閉環式經濟發展模式,它遵循“3R”原則(資源能源消耗和廢物的減量化、再使用和資源化),以保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單個經濟主體內部的循環、經濟主體之間的循環以及全社會層面的循環等三個層次來實現。諸多專家、學者認為,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它涉及社會、經濟、資源與環境等方面,是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環境治理方式以及相關戰略和政策的重大變革。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盧效東指出,為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并融入世界經濟發展形勢,提高國際競爭力,應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使發展循環經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體建議如下:
??????? (一)循環經濟的調整范圍。循環經濟立法的適用主體應包括:企業、政府、個人以及一些社會組織的整個經濟過程的參與主體。循環經濟立法的調整行為包括:循環經濟活動中的生產行為、流通領域的行為以及消費行為。生產行為是節約資源的主要環節;流通領域應遵循再循環再利用原則;消費行為則應堅持可持續性消費。
??????? (二)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第一,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理論。即在解決當前需求的同時,應更注重長遠發展和規劃,它是循環經濟的理論基礎,也是循環經濟立法應追求的價值目標。第二,政府主導并重視發揮市場作用的思想。循環經濟立法應當以行政強制為底線,運用經濟扶持等法律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引導作用。第三,鼓勵和推動科技創新的思想。循環經濟立法應注重科技創新激勵機制的構建,充分調動高校和科研院的積極因素,推動科技創新。第四,公眾參與的思想。賦予公眾環境決策參與權和環境審察監督權,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能夠為微循環經濟的構建和發展提供堅實基礎和不竭動力。第五,實踐和經驗相結合思想。循環經濟立法應結合國外立法經驗與我國實踐經驗,以利于制定出更符合實際、可操作性較強的循環經濟法。第六,逐步發展的思想。循環經濟立法須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地調整循環經濟發展戰略。
??????? (三)循環經濟地方立法的定位與模式選擇。循環經濟地方立法的定位,應當在考慮地方立法特征的基礎上確定:首先,充分考慮當地實際需要,規范事項突出針對性;其次,堅持國家立法統一性、整體性和地方立法局部性、區域性的結合。立法模式選擇取決于各地方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需要。盧效東主任認為,在發展循環經濟的初始階段,立法宜采取以專項法和配套法為主的模式,在專項法規中重點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待時機成熟,總結各專項法規的共同經驗,再制定基本法規。
??????? 四、關于西部地區資源利用的法治保障
??????? 資源的合理利用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西部地區幅員遼闊,能源礦產豐富,具有較強的資源優勢,但其經濟發展卻相對緩慢、生態環境保護能力弱,其資源優勢未能帶來相應的經濟優勢。因此,諸多專家、學者指出,如何以法律形式平衡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建立健全西部地區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律機制,促使西部地區的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是西部地區資源利用與可持續發展的當務之急。
??????? (一)制約因素。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法院院長賈喜恩指出,西部地區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的制約因素在于:第一,資源開發利用制度不完善。產權、管理、價格、市場等制度的不規范, 使得資源效益難以顯現。第二,思想觀念保守。西部地區受計劃經濟影響較深,市場主體長期形成保守、自滿的思想,市場競爭意識淡薄。第三,成本與補償標準失衡。資源開發利用的直接成本與生態成本較高,而資源補償標準卻相對過低,導致資源優勢難以發揮。第四,開發方式粗放。由于總體經濟水平較低,西部資源開發多采用粗放式,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生態環境問題更加突出,經濟增長相對緩慢。第五,產業結構不合理。農業比重高,工業偏重于資源開采和粗加工,服務業以傳統行業為主,高投入、高排放、低效率、粗放經營的“外延式”經濟增長方式已成為阻礙。
??????? (二)法律對策。論者提出,西部資源開發利用宜采取可持續的資源開發模式,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盡快制定實施《西部開發法》、《西部產業結構調整法》等法律法規,構建西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法律制度。第一,實現自然資源規范法制化。建立自然資源規劃制度,由各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和西部資源現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西部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規劃。第二,提高國家宏觀調控力度及政府干預能力。地方政府應通過投資、政策傾斜等途徑發揮參與和引導作用;應盡快完善我國資源稅制,設置和開征合理的資源稅種。第三,建立科學的產權流轉制度。通過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制度,完善資源開發權取得制度,實現以市場手段優化配置自然資源。第四,建立自然資源價格制度。加快資源價格體制改革,構建符合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價格體系,通過提高價格的準確性和經濟運行機制的透明度,建立正常的區際經濟關系。第五,轉變傳統的資源經濟觀念。在西部資源開發利用中,強化生態保護意識,由粗放式、掠奪式的開發轉向可持續開發。
??????? 專題三? 西部民族文化保護的法律制度
??????? 一、關于西部民族文化保護的法律思考
??????? 西部地區是中華民族的發祥地之一,匯聚了我國重要的古代文明和傳統文化。諸多專家、學者指出,西部文化藝術的原生態雖總體上得到了較好的保存,但在傳統文化不斷消失、人類文化生態平衡正不斷遭到破壞的今天, 更應重視西部民族文化保護,盡快制定出臺有針對性與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以促使西部民族文化保護工作健康、規范、有序地開展。
??????? (一)西部民族文化保護的立法概況。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系統的民族文化保護法律制度,僅在《民族區域自治法》、《文物保護法》個別條款中有所提及。但西部民族文化的法律保護正引起西部地區一些省、區的重視,如云南、貴州、內蒙古已相繼出臺相關的保護條例。甘肅警察職業學院法律部副教授駱曉玲針對我國西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現狀,指出目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法律保護的范圍仍不明確、權利主體尚未確定、權利的行使原則尚不規范、且法律保護模式也未形成共識,這些都有待于相關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 (二)西部民族文化保護體系。新疆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經濟處副處長李新娥等就西部地區加強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法律與政策措施,提出建議如下:一是應建立完善保護民族文化的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加強民族文化保護方面的專項立法;建立民族文化法律保護的執法體系及懲戒措施。二是應完善保護民族文化的政策措施。包括健全保護政策體系;建立民族傳統文化的重點保護機制、傳承機制及創新發展的激勵機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公益性民族文化事業資金投入,發展民族文化事業。三是應深化西部地區文化體制改革。采取有效措施,使各級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強化管理與服務職能;加快經營性民族文化事業單位的企業化轉型。四是應加大對民族文化的研究挖掘力度,促進民族文化的傳承。如民族文化保護、傳承、發展和創新,民族文化的產業發展與可持續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有效策略和機制等研究,加大民族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廣泛宣傳。
??????? 還有論者專就構建西部民族文化保護體系,強調指出,我國應盡快建立以《憲法》為基礎,以《民族區域自治法》、《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由西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為基本框架,具有中國特色的西部民族文化保護體系。在立法方向上,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性質,與我國政治制度的基本屬性相一致。在立法模式上,應根據西部民族傳統文化的不同類型,將其分別納入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內;對急需法律規范和調整的重點、難點問題先制定行政法規,待條件成熟后,再推動專門立法。在立法原則上,堅持明確與尊重西部民族文化自身的發展規律原則;堅持民主性原則,即體現西部各民族意志。在立法體系上,應當以憲法為基礎,以文化保護法律規范為核心;縱向形成以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為統領,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協調統一的多層次法律體系;橫向形成涵蓋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制度等全方位、多部門的文化法律法規體系。
??????? (三)西部民間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機制構建。民間傳統文化包含有形文化如文物古跡和無形文化如民間文學藝術。駱曉玲副教授指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是中華文化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全禁錮起來,不利于文化的發展和傳播,不利于體現中華文化的精神;完全的開放使用又不利于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容易出現對文化的濫用;完全由國家保護,侵犯了創作群體的使用利益;完全由創作群體行使權利,又難以避免群體組織的盲目性和狹隘性。因此,論者強調指出,制定法應當是西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法律保護的首要規則。第一,應準確界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內涵和外延,體現其群體性、整體性、延續性、相對公開性、地域性等特征。第二,應明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權利主體及其法律地位,如代表人、傳承人、收集整理人等。第三,應規范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權利的行使原則。堅持“三項原則”,即全面、綜合地保護和開發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原則、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原則及體現國內立法保護與國際保護接軌的原則。第四,應當統一西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法律保護的模式。堅持“四個統一”,即有形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法律保護和無形文化的法律保護相統一、中央關于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法律保護和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保護相統一、國內關于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法律保護和國外法律保護相統一以及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手段和其他手段相統一。此外,民族傳統社區習慣法也應是西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法律保護的重要規則,有關國際法規范則應當是西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法律保護的補充規則。因此,在保護西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時應充分考慮民族傳統社區習慣法的適用;對涉外的傳統文化保護問題可直接依據有關的國際法規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我國西部民族傳統社區的傳統文化利益,國內民族傳統文化保護上的糾紛也可借鑒有關國際規則。
??????? 二、關于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
??????? 我國古代法律制度是由中原華夏歷代王朝頒行的法典和各少數民族政權頒行的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形式所組成。對少數民族古代法律及法律文化的研究,是對中華民族傳統法律現象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專家、學者以古代法制史為視角,就我國西藏地區的歷代法典進行探究與評析,以發掘其本土法律資源的史料價值和現實意義。
??????? (一)西藏歷代法典評析。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甘肅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李功國等通過對西藏歷代有代表性的法典進行概略式探究,指出西藏歷代頒行的法典是我國古代法律體系頗具特色的重要組成部分。西藏法典和其它制定法的歷史變遷,是在西藏自然歷史條件下,與西藏人類史、民族史、社會史、宗教史、文化史等相互影響、共同發展的,它由原始習慣到吐蕃王朝奴隸法,再到《十六法》、《十三法》等農奴法,從立法思想、內容體系、條文結構、立法語言、技巧智慧和可操作性諸方面,都在前行、進步;對鞏固西藏地方政權、維護西藏統一、化解社會矛盾沖突、促進社會安定、發展農牧經濟,都起到重大作用;其人性化、倫理化和生態意識、局部平等、公正意識以及“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的佛教文化等,都對緩和社會矛盾、衡平刑罰的殘酷,產生了正面、積極的影響。我們理應本著歷史唯物和辯證的分析方法,實事求是,以挖掘西藏歷代法典中的優秀成分,促進我國西藏地區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 (二)吐蕃賠償命價標準法評析。西藏大學政法學院法學系副教授次仁片多在對吐蕃贊布赤松德贊時期制定的《狩獵傷人賠償律》、《縱犬傷人賠償律》、《盜竊賠償律》進行法律分析的基礎上指出,吐蕃法律是采用諸法合體,即刑民一體、不劃分實體與程序的體例模式,且將道德和法律合于一體,使道德內容以法律方式規范人們行為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賠償命價標準法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第一,關于命價標準的規定具有嚴格的等級差別,因身份、性別不同有所差異;第二,其刑罰具有當地特色,除死刑、肉刑、驅逐、有期徒刑和勞役外,還有懦夫行為罰等;第三,從證據使用和取證方式上看,主要采用神示證據制度,也具有法定證據制度的一些特點;第四,賠償命價法內容具體,可操作性強,反映出當時社會中存在的主要糾紛及解決的措施,雖然具體的法律制度較為落后,但從當時的歷史條件來分析,無疑對解決社會糾紛及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起到積極作用。論者通過以吐蕃賠償命價標準法為視角,探討藏族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一些獨特現象,有助于我們對現代民族法律問題及藏族法律的現代化進行更進一步的研究與思考。
??????? 三、關于西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民族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我國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孕育著多姿多彩、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專家、學者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活態傳承性、非物質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征,其保存難度遠超過物質文化遺產。由于受市場經濟全球化的沖擊和外來文化的影響,我國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重大挑戰。因此,通過完善立法,健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制度和具體措施刻不容緩。
??????? (一)西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要性。有論者分析指出,一方面,隨著少數民族地區商業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發展,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方式發生劇變,導致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發展的大環境遭到破壞,一些民間傳統手工藝瀕臨滅絕。另一方面,受外來文化、主流文化的沖擊,許多以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多為“人在技藝在,人走技藝失”,而當地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意識淡薄,導致我國少數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處于落后狀態。
??????? (二)西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建議。諸論者提出,應當通過完善立法、明確責任、健全制度、廣泛宣傳等手段,加強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第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本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行立法限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立法層次偏低且不統一,國家應當制定一部基本法來進行統一協調;同時,對其產權歸屬予以明確和保護。第二,明確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政府責任,同時鼓勵民間組織參與保護。加強政府的主導性,既能宣示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場和政策取向,又能明確規范政府職權責任;鼓勵民間力量的介入,能夠彌補政府經費投入不足。第三,健全少數民族非物質遺產傳承制度,加大對傳承人的鼓勵和保護。建立傳承人認定制度,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明確規定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經費資助辦法等。第四,完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宣傳措施。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與民族教育相結合,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的宣傳,組織開展少數民族文化活動,擴大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影響。
??????? (三)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知識保護立法。傳統知識,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下位概念。我國西部少數民族眾多,民族地區擁有豐富多彩、價值巨大的傳統知識。諸多專家、學者認為,對西部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加以恰當的開發和利用,并對其權益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才能有利于促進我國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良性發展以及全國相關產業的發展。
??????? 1.存在與保護現狀。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方針對我國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知識的存在與保護現狀,分析指出,西部地區的社會發展與轉型,社會文化的進一步傳播與整合,人們傳統生產、生活方式與審美情趣的轉變,導致民間文學藝術受到強烈沖擊,出現傳承危機;又由于受現代院校教育沖擊,傳統醫藥知識的師徒傳承面臨困境,加之醫藥典籍散失嚴重,醫藥天然資源破壞嚴重,也嚴重制約了醫藥傳統知識的存續與發展。同時,從全國立法層面看,我國至今尚無全國性的傳統知識保護立法,更無專門針對西部少數民族傳統知識保護的立法出臺;從地方立法層面看,西部雖有半數省、區、市制定了相關地方性法規,卻難以適應傳統知識整體性保護的需求;簡單照搬現有立法,既缺乏專為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所設的針對性,又使得保護措施的實效性較差。
??????? 2.立法構想。周方副教授提出,鑒于傳統知識的特殊性及西部地區的現實需要,由國家制定專門適用于西部地區的少數民族傳統知識保護立法應當是最優路徑。作為適用于整個西部地區的少數民族傳統知識保護立法,應明確采用專門立法的保護模式,即“西部少數民族傳統知識保護條例”。其內容應包括五部分: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中涉及的基本問題作出總括性的規定,具體包括:立法宗旨和價值目標,基本原則,基本概念,保護機構等。第二,西部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權。設專章規范西部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權,對權利主體內容作明確規定。第三,保護與利用。明確規定對傳統知識的確認、登記、研究、保存、宣傳、弘揚、傳承和振興等;鼓勵和引導對傳統知識的合理利用。第四,糾紛解決與法律責任。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明確的法律責任。第五,附則。規定與本法實施有關的各項事務處理規范。
??????? 四、關于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現代轉型
??????? 作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少數民族習慣法以其天生獨有的行為模式和價值觀念深刻影響著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環境。諸多專家、學者通過對少數民族習慣法進行現代解讀,提出既要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又要尊重西部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應當摒棄少數民族習慣法中不符合民族地區社會發展和現代法治理念的內容,最大限度發揮其的積極作用,以適應社會現代化轉型和現代法治發展的需要。
??????? (一)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有論者以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為切入點,指出隨著國家法制現代化的不斷推進和深入,少數民族習慣法日益體現出某些與現代化法制觀念格格不入的內容,其面臨著以下現實困境:第一,刑事和解的無限擴大。少數民族習慣法中往往包含著一些不符合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內容,有的地區甚至出現屈從于不合法理的習慣規則來處理刑事案件的現象。第二,“二次司法”的尷尬。一些邊遠的民族村寨存在兩種不同的運行機制:一是國家或法律確認、維持的現代型的司法機制;二是鄉土村落和民族維持的習慣機制。一些地區的刑事案件往往先按照習慣法進行處罰,再受到國家刑法的處罰,使加害人遭遇“二次司法”。第三,行為規范系統的滯后。面對現代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的不斷沖擊,少數民族習慣法表現出一種“天然的拒斥心理”,其行為規范系統的一定滯后性影響了民族習慣法的現代化進程。由此,該論者提出,應當對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價值理念、社會功能、運作模式等進行改造,使“善良風俗”發揮積極作用,以適應民族地區社會現代化轉型的發展趨勢。第一,價值理念的轉型。少數民族習慣法應當從調整和規范民族成員間的行為方式以實現民族社會整體的穩定和發展的價值理念轉變為最大程度地保障民族成員的權利。第二,社會功能的轉型。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社會功能應當從保證民族社會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延續,向以民族成員的利益和民族社會的健康長遠發展為最高本位轉變。這是其步入現代法治的關鍵因素,也是其與國家法精神契合的基本要義。第三,運作模式的轉型。少數民族習慣法應當進行內涵式與外延式發展,體現其與現代文明社會的和諧統一,實現更加科學合理的運作模式。
??????? (二)少數民族習慣法調解文化的現實作用。有論者通過對彝族習慣法調解文化的運用進行個案分析,指出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自然形成的彝族習慣法調解文化,是彝族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彝族習慣法調解活動在彝族地區民事案件調解機制中占據主流,它是由彝族家支中的“德古”和“蘇易”依據彝族習慣法,采用人力判斷和神明判斷相結合的方法對家支內部和家支之間的糾紛進行判斷和解決的調解活動。鑒于彝族習慣法社會公信度與和解率高,且符合現代法律公平原則與證據原則等優勢,該論者提出,吸收并繼承彝族習慣法中的優秀調解文化,以完善現代調解制度,將有助于實現彝族地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具體建議為:一是將有利于彝族地區社會發展的,且與現行國家憲法、法律不相抵觸的內容保存下來,吸收入當地的民族區域自治規范中,構建有利于和諧民族關系的調解機制;二是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間調解員隊伍,在現代糾紛解決中適當吸收“德古”等民間調解者,對其角色、職能、資質、組織進行整合;三是在彝族聚居區探索建立多元化調解協調機制,整合彝族民間調解資源,推動法院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良性互動。
??????? (三)西部民族地區非正式制度的功能闡釋。有論者以寧夏海原縣為視角,在通過運用法律人類學方法對回族婚姻習慣法進行社會價值分析的基礎上指出,非正式制度是國家正式制度之外的習慣習俗、倫理文化等非正式約束的規則,它作為隱性的文化沉淀,被特定的社會群體所選擇、吸收,整合了數千年的制度形態,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與民情基礎,在制度體系中起著十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一是具有廣泛性,能夠充分、規范、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二是社會主體將非正式制度內化為觀念和行為模式,可大大降低制度實施成本;三是能夠滿足特定區域和群體內部社會成員的法律需求,彌補正式制度的不足。因此,該論者提出,在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和努力實現法治現代化進程的中國,必須對非正式制度這一“本土資源”予以高度重視與關注, 在充分肯定其積極意義的同時,摒棄其消極、不良因素,以推動國家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動,這樣才能適應我國的傳統文化,真正實現法律的本土化,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轉換。就少數民族地區而言,在制定法律法規時,必須考慮當地所處的特殊地理環境、自然條件和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將有益的民間習慣直接吸納到國家正式制度中去,在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正式制度之間建立一種良性的互動模式,促成二者之間的整合與協調,為司法實踐中選擇適用有益的民間習慣提供制度上的保證和國家正式制度的依據。
??????? 專題四??? 西部大開發與生態文明法律體系
??????? 一、關于西部大開發區域生態文明的法制保障
??????? 西部大開發區域屬我國生態屏障區,是國家各種重要資源的主要后備基地。實現西部地區生態文明,是確保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與全國乃至全球生態安全息息相關。諸多專家、學者以大量事實數據分析指出,西部地區正面臨日趨嚴重的生態惡化趨勢,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法制保障體系,為建設西部生態文明營造優良的法治環境。
??????? (一)西部區域生態文明法制保障現狀。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雖已初步形成較為完備的生態環保法律體系,但這些法律法規并不完全適應西部生態文明建設對法制保障的客觀要求。第一,從國家立法層面看,現行《環境保護法》以污染控制為重點,以末端控制為主,功能單一,適應范圍過窄,保護性規范上存在大量空白;國家缺乏針對西部資源與生態環境問題的專門性立法。第二,從地方性立法層次看,存在立法內容單一、立法觀念落后,偏重事后規范和制裁,重處罰、輕治理的問題。第三,從市場經濟對法制環境的需求看,現行立法多局限于對單純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全面反映生態規律要求的規定,且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完備。
??????? (二)西部區域生態文明法制保障原則。有論者指出,西部區域生態文明法制建設應當結合西部生態環保實際,堅持以下七項原則:經濟發展同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依法開發、有序開發的原則;資源開發和節約、保護并舉,并把節約和保護放在首位的原則;生態建設和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則;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積極借鑒國外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成功經驗的原則;生態文明立法與國際公約、條約、慣例和WTO的準則相銜接的原則。
??????? (三)西部區域生態文明法制保障的實現路徑。有論者提出,健全完善生態法制保障體系是西部區域生態文明法制保障的實現路徑,應從以下五方面展開:第一,建立健全國家層面上的生態法制保障體系。應制定獨立的《西部自然資源保護法》或《西部生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自然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及基本制度。第二,建立健全具有西部區域性、地方性特點的生態法制保障體系。西部各省、區、市可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試行及具有地方性生態環境特色的法規、細則,對國家法律進行補充、完善。第三,建立健全具有習慣法特點的生態法制保障體系。生態環境法制建設不僅要依靠作為國家制度層面的國家與地方環境法制創新,還需關注民族生態習慣法在西部生態環境法治建設中的合理價值。第四,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具有補償特性的生態法制保障體系。應當合理構建我國生態補償政策的總體框架,盡快制定科學合理的生態補償辦法,建立健全資源開發利用的補償制度。第五,建立健全提高公民素養與推進規范執法的生態法制保障體系。應當建立生態文明教育機制, 加強生態文明價值觀教育,增強全民生態法治意識,形成從家庭到學校再到社會的全方位生態教育體系;建立健全環境執法機構, 加強執法機關和執法隊伍的建設,完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監管體制。
??????? 二、關于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地方性立法規范
??????? 環境公益訴訟近年來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其作用已為學界和社會公眾所認可。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國家立法中的缺失,是目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實踐開展的重大法律障礙。有論者在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地方立法實踐進行評析的基礎上,對我國建立統一、規范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出了具體建議。
???????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探索及評析。有論者以我國首批建立環保法庭的三地——貴陽、無錫、云南為考察對象,就其環境公益訴訟的地方立法規范進行了有益探討。《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是我國第一個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性文件,它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訴訟請求、類型等有明確規定。此外,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有具體涉及環境公益訴訟原告、案件管轄等方面的文件。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共同出臺的《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試行規定》,是我國第一項專門的環境公益訴訟地方性規定。此外,無錫環保法庭也是首批開始環境保護專門法庭試點工作的法庭。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環保法庭座談會推出的環保案件審理的“審判指南”(《會議紀要》)中也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審理程序。
??????? 有論者指出,環境公益訴訟屬訴訟制度,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規范,以地方性法規甚至司法機關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來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確有違反《立法法》的嫌疑。然而,在國家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遲遲未見出臺,環境保護事業的縱深推進又亟需環境公益訴訟發揮作用的背景下,明確制定環境公益訴訟規范,勢必對當地環境公益訴訟的有效開展和環境保護事業的順利推進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 (二)環境公益訴訟立法規范急需解決的問題。有論者提出,應盡快以全國性立法形式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并對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的相關問題予以明確。第一,原告資格。能夠具有環保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主體包括檢察機關、環保管理機構、環保公益組織、普通公民。有論者指出,環境公益訴訟,包括環境公益行政訴訟與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可提起環境公益行政訴訟,如由其直接提起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有越俎代庖之嫌,易造成原、被告權利失衡;環保管理機構可通過行使管理職權來處理有關環境污染的行為,如其以公益訴訟方式訴諸法院,將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普通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在國外較為普遍,但在我國尚無先例;而環保公益組織具有專門的環境公益知識、人員及資金,且不掌握公權力,不易出現與權利失衡現象,應當是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最佳選擇。第二,被告確認。一般而言,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的被告包含環境污染者、環境破壞者;環境公益行政訴訟的被告主要是不作為的環境行政管理機關。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的重點是環境公益行政訴訟,被告主要是行政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