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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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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學會科技法學研究會、三農法治研究會舉辦“科學技術發展與民法典編纂”學術研討會綜述

時間:2018-12-14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qsr

  12月1日,由浙江省法學會科技法學研究會、三農法治研究會主辦,上海協力(杭州)律師事務所、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浙江省農林大學文法學院共同承辦的“科學技術發展與民法典編纂”學術研討會在杭州召開。來自華東政法大學、廣東理工大學、浙江工商大學、中國計量大學等省內外高校,政府法制辦、質監局和律師事務所,以及吉利集團、杭州天啟知識產權咨詢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80余人出席會議。

  會議研討由研究會會長邢造宇教授主持,與會專家學者圍繞相關專題進行研討發言。

  在“標準化法與民法典編纂”專題討論中,研究會創始會長田波在回顧科技法學研究會發展歷程的基礎上,指出科技法發展規律要與其他要素、組織相結合,必須緊跟時代發展,始終遵循“科學發現、科學研究、市場交易及技術產品化”的科技法發展基本途徑。數字經濟應當推動信息互聯網向價值互聯網轉變。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法規工作組王新亮處長從《浙江省標準化條例》修訂的背景角度出發,分析了當前浙江標準化工作現狀及條例修訂背景:一是新標準化法作為上位法的正式實施,對于標準的相關問題規定已經改變;二是浙江省標準與創新綜合改革試點取得的成果:創新標準制定與實施機制,標準化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以高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新型浙江標準體系初步建立;實施“標準化+”行動,標準化的戰略性、基礎性作用初步呈現;強化標準國際化舉措,標準支撐開放效應初步顯現。因此,需要結合新情況、新問題對條例做出修訂,具體解決四方面問題:一是原來的標準范圍不適應當前發展需要。原有條例規定僅限于產品服務、建設工程質量等少數領域,需擴大到農業、工業、服務業、社會事業,實現全方位覆蓋,重新審視新發展背景的標準制定。二是原標準供給方式已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新的標準化法明確了團體標準的概念與法律地位,取消了企業標準備案制度。為激發市場活力,建議新條例增加相關團體標準管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與監督的條款。三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應規定企業未通過企業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標準或公開標準存在弄虛作假的應責令改正,并在企業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示。四是建立標準的創新獎勵制度,提升標準化工作開展的積極性。

  杭州市質監局副局長樓立群立足杭州實踐,作了“以標準化助推城市可持續發展”主旨演講,重點介紹了杭州市標準化建設情況:一是重創新強保障,標準化綜合改革試點成效顯著。通過強化組織機構建設、經費保障和人才保障,加強國家標準委與杭州市政府戰略合作,積極推動杭州城市國際化建設、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深化標準化改革、提升標準化能力。二是重特色強機制,“標準化+”行動深入推進。強化部門責任,全力推進“標準化+”行動,強化政府績效目標考核,以“標準化+”行動助推各領域質量提升,以實現生態環境更優化,城市管理精細化,城市生活更美好。三是重平臺強載體。標準國際化成效精彩紛呈。杭州在標準國際化建設過程中,實現了全球唯一的兩大國際標準化機構永久落戶杭州,在積極爭創國際標準化創新型城市過程中取得了不俗的成就。四是重基礎強引領,標準化服務新經濟有聲有色。目前,全國電子商務標技委落戶杭州,在電子商務領域標準制定上取得新突破,杭州有望實現國際電子商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ISO/TC)落戶杭州的美好愿景;五是重服務強協作,標準共治共享彰顯特色。搭建杭州企事業單位參與國際標準化交流的重要平臺及標準服務平臺,以標準化助推城市可持續發展。

  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王艷林教授以《民法典分編(草案)》為中心,對標準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規范性作用的重整進行闡述。他認為民法典編纂要處理好三層關系:一要處理好上上下下的關系,即民法典和憲法、民法典與特別法的關系;二要處理好左左右右的關系,即部門法相互之間的關系,主要是民法與公法、民法與社會法的關系;三要處理好里里外外的關系,即法典內部的規范問題。

  溫州質監局蘇友林主任從實務部門的角度出發,以“行政機構改革對科技及標準化發展過程產生的影響”為題發表了自己的見解,指出科技法對于實務裁判具有重要意義。

  在“互聯網與民法典編纂”專題研討中,科技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利控股公司企業和諧發展研究所所長萬荃結合自身工作,介紹了吉利公司在法律實務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一是共享經濟問題。吉利法務始終能夠感知共享經濟的存在及其對吉利公司的影響,曾推出共享經濟時代的產物“曹操專車”、“微共享”,由于經營理念不同,導致對風險的把控、技術規則的不同,資源的積累和利用對于任何想建立共享經濟平臺的投資者來講都是非常重要的。二是概念集成增加了實務工作的難度。如“通用標準”和“特定標準”是概念的集成,專家學者、立法者對實務中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概念性分解,需要實務者在工作中重新進行概念組合,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運行規則、資產重組、技術規范等困難,應當對現有的資源做到最大效用、最低成本的利用,減少中間成本的時間,提高生產效率;三是民法典編纂對新的不成熟行業邊界、道德底線、法律底線的約束力問題。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要為行政法的適用預留空間,加強民法典與行政法之間的互動。

  華東政法大學董篤篤老師就我國民法典中數據治理理念和制度完善問題提出看法。一是數字經濟時代下個人信息的權利屬性問題。在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探索中,學術研究出現一種傾向是通過區分并強化個人信息財產權利與精神權利來提升保障與數據相關的人格利益,這種思路試圖改變個人信息的權利屬性,將個人信息轉化為財產利益,甚至成為所有權保護的客體,這種思維應當警惕。個人信息權利雖然更注重利用和控制,但并不意味著具有對世性。無論個人信息控制權的具體保護模式如何設置,個人信息控制權的權利屬性都未發生改變,它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是私法自治的一個基本前提;二是數據產權制度問題。數據產權制度對于推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具有重要作用。但數據產權制度的初次配置會影響配置效率,不應當盲目選擇。不同階段的數字經濟,其數據產權制度也有所不同,只有在維持增長階段,包括產權制度在內的市場規制制度對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才日益顯著,《民法總則》將數據交由特別法繼續探索,是為一種較為穩妥的選擇。

  在“科技創新發展實踐中的法律問題”專題研討中,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師事務所朱加寧律師提出以下觀點:一是科技創新與民法的關系。科技創新是包含與科學技術有關的知識、技術、管理的創造與更新,與法律密切相關,科技創新需要法律,法律保障科技創新。民法保護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科技創新的主體和權利的歸屬涉及到人身方面,財產權利則涉及到財產保護問題,所以科技創新與民法密切相關。二是科技創新中商業秘密的保護。很多企業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夠重視,當權利受到侵犯時得不到有效的救助。企業需要完善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護商業秘密的規定條款,有效阻止商業秘密的泄露。

  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奕峰就科技發展對知識產權的影響發表看法,認為科技發展對商標保護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傳統觀念對商標的理解是與產品的概念相對應的,而服務商標出現后,這種對應關系有細微改變,在某些場合未經允許使用服務商標構成侵權。進入科技創新時代,尤其是近幾年電商平臺的快速發展,致使現有的案件判決結果在未來會出現新的評價。目前尚不能明確什么是真正的電商平臺下商標權的使用,如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哪種屬于商標使用,有些產品涉及到商標的類別,哪些屬于電信類,哪些為銷售類,很多人無法說清,由此產生的問題是電商平臺下商標權如何保護,需要專家學者深入研究思考。

  杭州市委黨校副教授韓麗峰對改革開放四十年科技政策與科技發展作了系統梳理。認為我國科技政策發展的路線主要有兩條主線,首先是我國科技政策目標是突出科技對經濟的帶動和支撐作用,其次是政策手段,主要通過對科研體制改革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政策手段為政策目標服務。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科技政策的實施使科技發展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科技基礎研究投入不足,科研論文質量水平相比英美發達國家仍有明顯差距,企業創新能力、研發能力不足,我國對科研政策和創新政策未能清晰界定和區分,對企業創新的政策力度尚顯不足等等,反映出我們對科技與經濟的關系認識仍不到位,深化對未來政策的研究需要厘清這些問題。

  在“科技成果轉讓與投資中的法律問題”研討專題,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朱一飛副教授對浙江省與廣東省技術創新發展態勢做了比較研究,通過分析近31年的專利數據,對兩省技術創新的能力與結構演變作出評估。從專利數量及其分布區域而言,浙江省技術創新呈現“信息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齊頭并進”的格局,而廣東的技術創新則主要集中與“信息化”相關產業;從技術領域專利數量及其發展變化態勢來看,浙江省技術創新的領域分布廣泛,各技術領域發展相對均衡,而廣東的技術創新則具有較高的集中度和非均衡性;從專利申請和技術創新的主體來看,浙江省呈現出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多元主體協同創新的特征,而廣東技術創新則以企業為主導。基于此,朱教授提出兩省創新發展各有優劣,應當根據各自特色發展創新機制,以促進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強產業政策與科技政策的對接,重視專利分析評議在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制定與修訂中的應用。

  杭州師范大學錢江學院教師王立針博士圍繞“智能投資顧問法律定性與主體責任”做了發言。他指出,大數據、人工智能的高速發展,使得許多行業都面臨深刻的商業模式的改革,金融投資領域也不例外。人工智能開始在某些金融領域替代自然人投資顧問,給客戶做各種投資咨詢建議,甚至提供自主服務,智能投顧的應用甚至引起了法律主體、責任的變革。在對智能投顧的法律責任主體認定上,傳統監管法律法規中,被監管的主體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而智能投顧的應用使得監管的對象發生改變,智能投顧作為人工智能其行為完全可以自主進行。他認為當前的人工智能只能算是弱人工智能,沒有獨立的意識,因而在法律上不能成為法律主體,只能是法律客體,因此智能投顧不能獨立承擔責任,一旦造成侵權或違約,其責任主體就是背后的人,即運營者。但對于智能投顧的開發者是否也應當承擔責任,一直存在爭議。智能投顧的研發者區分為兩類,即提供金融交易和決策模型的金融從業者,以及將模型轉化為算法的程序研發者。前一類承擔投資顧問的受托人信義義務,后者承擔產品設計者義務,但《資管意見》第23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義務,并沒有規定程序研發者的產品責任,在這個情況下,人工智能算法的相關問題特別值得注意。

  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季任天對科技與民法典編纂問題作了發言。他認為,一是當今時代發展需要科學技術的支撐,但民法典對科技成果、自然權利的保護相對較弱。盡管科技創新、科技發展主要依靠科技法來規制,但也應當在民法中有所體現。二是在現有的民法總則中體現的科技變化,如訴訟時效變更為三年,是科技的影響帶來糾紛的復雜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十歲變為八歲,源于科技發展致使未成年人智力、心理等方面相對于之前時代的未成年人而言更容易早熟,這是促使民法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條件變更的影響因素之一;民法對個人信息保護、虛擬財產保護的加強也是基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學技術的發展的影響。建議在后續的民法典編纂中應該規制科技發展帶來的問題,體現科技發展的新成果。三是應當在民法中增加對科技權利的規定。正如有些學者主張將知識產權入民法典一樣,科學技術的發展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尤其在當今智能時代,科技影響力日漸顯著,民法典編纂應當順應時代發展,擴張對權利的規定,增加科技權利有關內容。

  在之后進行的研究生論壇中,來自華僑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翟旭燕、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員丹蕾、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代依晨、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本科生洪瑞陽等同學,針對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侵權對產品責任制度的挑戰、C2C模式下微商產品質量法律規制研究、數據法律屬性、生態權、土地倫理與土地權益的沖突與解決等問題展開討論。

  本次年會主題鮮明突出,與會者討論熱烈,充分體現了省內和省外結合、理論和實踐結合、法學和其他學科結合的特點,為我國民法典編纂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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