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6-19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4月13日,浙江省法學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會在杭州召開成立大會
2015年4月13日,省法學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會在杭州召開成立大會,同時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為主題舉辦首次學術研討會。來自全省政法機關、政府機構、高校以及律師界的專家、學者共135人參加了會議。會議共收到征文114篇,經專家組評審,評選出一等獎4篇,二等獎6篇,三等獎10篇,優秀獎16篇。研討中,與會人員圍繞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特別程序、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機制和未成年被害人權利保護等專題,進行了廣泛交流和討論。
一、關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在附條件不起訴專題討論環節,與會人員對修改后刑訴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增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予以了充分肯定。同時指出由于適用程序繁瑣、界限難以把握、幫教考察配套措施缺失等原因,影響了當前檢察實踐中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需要予以完善。有觀點對檢察機關是否為幫教主體提出質疑,認為雖然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主體,但監督考察主體不等同于幫教主體。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行使的是起訴裁量權,幫教不是司法職能。檢察機關將精力過多地投放到幫教工作中,容易出現職能偏差。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胡銘教授在該專題討論總結環節提出,“附條件不起訴是一個非常有張力的制度,準確、穩妥適用可能會改變整個檢察權利系統的運行生態,如何在未檢工作乃至檢察工作中執行好該項制度,需要更多理論和實踐支撐”。
二、關于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特別程序
與會人員集中討論了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社會調查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和分案處理制度。
關于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與會人員普遍認為,合適成年人選任對象以青少年事務社工最為恰當,因為他們有統一資質、社會閱歷,有工作經驗和經費來源,可以克服關工委人員年齡偏大、未保委(團委)人員事務繁忙、司法機關人員中立性不夠等不利因素。合適成年人選任機制各地做法各異,政法委、關工委、團委牽頭的都有。一些機制完善的地方,經費有保障,但使用時需要層層審批,往往與辦案要求有沖突。一些沒有建立機制的地方,雖與辦案期限不易沖突,但經費沒有保障。在合適成年人作用發揮方面,與會人員一致認為,目前到場參與訴訟的合適成年人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大多數時候扮演著旁觀者角色。進一步發揮他們的作用,一方面要挑選確實合適的成年人,另一方面公檢法機關要形成合力、形成體系,偵、訴、審三個訴訟階段應使用同一名合適成年人,讓其有機會和時間與涉罪未成年人建立信任,實質性地參與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與會者重點探討了社會調查適用范圍、調查主體、調查報告的法律地位和內容規范等問題。在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方面,由于社會調查制度不屬于強制程序,條文的表述是“可以進行社會調查”,導致實踐中各地對是否開展社會調查認識不一、做法不同。有觀點認為,應當制定統一規范的調查制度,明確規定社會調查適用范圍,如對可能適用緩刑的應當進行社會調查;也有觀點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應進行社會調查。對社會調查的主體,有觀點認為應當由司法行政部門進行;也有觀點認為由社工進行社會調查才是可行的、合適的。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地位,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只是辦案的重要參考;也有人認為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證據使用,因為社會調查報告證明的是量刑事實,而量刑事實也屬于案件事實,與案件存在關聯性,社會調查報告屬于各種證據形式的綜合,具有合法性。此外,與會人員一致認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不能流于形式,要突出個性化,尤其是興趣愛好等盡可能詳細,作為后期感化教育的切入點。
關于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會人員集中討論了兩個問題。一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是該封存還是消滅。有觀點認為應當與國際接軌,對犯罪記錄予以消滅,而不是封存;但大部分觀點認為,基于平衡社會公共利益與未成年人權益的考慮,目前還不適宜直接跨入犯罪記錄消滅階段,以實行封存比較合適。二是封存形式的完善。有專家認為,目前實務部門封存的范圍只限于案件紙質材料,還沒有涵蓋到電子檔案信息的封存,這種封存力度太小,甚至接近于無,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犯罪記錄封存應當包括紙質案卷和電子檔案的封存。在此基礎上,有觀點提議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系統,確保封存制度的有效性。
關于分案起訴制度。與會人員一致建議應將分案起訴制度前移到偵查階段,做到分案提請批準逮捕、分案移送審查起訴、分案提起公訴、分案審理。同時,應當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宜分案的情形,避免隨意解釋。
三、關于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機制
與會人員重點就心理學方法引入辦案機制進行了熱烈討論。在心理量表的選擇方面,有觀點認為量表選擇要慎重,明尼蘇達量表(即MMPI)是以西方白領為樣本制作的,不適用于對我國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甄別,建議適用以本土未成年人為適用對象的量表。上海市檢察院對此已開展探索,值得關注。在心理疏導對象方面,有學者提出心理疏導的對象不應局限于涉罪未成年人,應擴大至未成年人父母甚至老師。對心理評估工作是否由檢察機關來開展,與會人員存有較大分歧。有觀點認為,檢察官熟悉案情,對案發原因有深入了解,若持有相應心理學資質證書,從事評估具有一定的優勢;但大多數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心理評估專業性極強,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交由專業的心理機構來做。檢察機關負責對專業心理機構的評估報告進行法律層面的審查。
四、關于未成年被害人權利保護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相較于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害人更應加以特別保護。一要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訴權。依法及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知情權和訴訟參與權,規范取證行為,避免二次傷害。二要為未成年被害人及時提供心理救助。未成年人遭遇侵害尤其是性侵害后,很容易產生心理創傷,可能會造成長期無法走出心理陰影。及時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專業的心理疏導,是幫助他們擺脫心理陰影的有效途徑。三要完善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目前我國司法救助機制尚不健全,未成年被害人通過司法救助獲得經濟補償的渠道并不通暢。司法機關要提高救助積極性,提前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簡化申請流程,加強部門之間和上下級之間聯動,拓寬司法救助渠道。與會人員一致呼吁,政府應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并將其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四要建立對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的強制報告制度。有觀點認為,南京虐童案表明應從立法上明確強制報告制度,要求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單位及人員,在發現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阮方民教授對研討會作了總結。一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會的成立,為全省散落在各部門和高校的有志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的理論學者和實務部門工作者搭建了交流平臺,創造了溝通渠道。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程序啟動和行刑制度的研究,對社會發展、社會轉型都具有重要意義。二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空間很大。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與成年人刑事司法在刑事處遇和程序設計上仍是同大于異,其中有觀念、理念的原因,也有機制、制度的原因。今后隨著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必將走向完全獨立。三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應為實踐服務。希望通過深入研究,在交流溝通中形成共識,推動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不斷完善,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