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4-30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4月12日下午,浙江省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在杭州召開新《行政訴訟法》司法適用專題研討會。來自浙江大學、浙江工商大學、浙江工業大學、浙江財經大學、浙江省社科院等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和省內各級法院從事行政審判工作的法官代表,以及杭州市律師協會行政專業委員會部分委員共計26人參加了會議。
本次會議重點圍繞新《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協議”和“一并處理民事爭議”兩個主題展開研討。新《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1項首次把行政協議納入受案范圍,該法第78條還專門規定了行政協議的判決方式,但是,行政協議的判斷標準、審查范圍以及由于行政協議的特殊性而引發的原被告資格、法律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在審判實務中,都存在比較明顯的分歧和爭議。此外,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裁決等行政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但是,哪些民事爭議需要一并審理,當事人在何時可以提出一并審理請求,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是一并立案審理還是分別立案審理,當事人只對民事或行政爭議提起上訴該如何處理等問題,新《行政訴訟法》并沒有給出清晰的規定。對于這些問題,在今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生效實施之前,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必須作出回答與選擇。本次會議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背景下召開,并圍繞“行政協議”和“一并處理民事爭議”的上述諸多具體問題組織深入討論。
在第一單元“行政協議”專題討論中,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盛基敏庭長、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張旭勇教授和杭州市律師協會陳鐘律師,分別作了行政協議之司法審查的主題發言。盛基敏庭長認為,在新《行政訴訟法》明文把行政協議納入受案范圍之前,行政審判實踐中已經把部分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救濟渠道,并根據相對人權益救濟需要作出相應的判決。除了履行、繼續履行行政協議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以外,在很多行政協議案件中,原告往往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行政協議或確認行政協議無效。與此對照,新《行政訴訟法》第78條規定的行政協議判決方式存在明顯不足。此外,他還提出行政協議主體資格的審查要求以及是否允許追認和行政協議是否同樣適用表見代理等問題,對行政協議審查是否適用以及如何適用私法規則問題作了比較充分的闡釋。張旭勇教授認為,行政協議是介于具體行政行為和民事合同之間的一個概念,行政協議的審查制度應當建立在行政協議行為本身特殊性的基礎之上。他認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相比,行政協議的特殊性表現為缺乏充分的事實調查和相應的證據資料以及基于行政決定的公定力、執行力等法律效力;與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協議最主要的特點在于其濃厚的公益色彩。基于這些特殊性,在行政協議審查制度中,人民法院應當靈活分配舉證責任,同時應更多關注由于行政協議之公益性而決定的強制性規則之適用。另外,他認為,不管是對行政機關還是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協議都不具有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所以不宜通過非訴執行程序解決相對人不履行協議問題。陳鐘律師認為,我們仍然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標作為認定行政協議的一個前置條件是不妥當的。以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為例,征收決定中已經作了公共利益的考量,在行政協議中再考慮公共利益是不合適的,也確實沒有必要。此外,他還對行政協議的無效及其處理、行政協議是否可以設定違約金、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如何處理等問題作了比較充分的闡述。在隨后的自由討論階段,與會代表圍繞上述問題展開討論,對法院審查行政協議的強度和私法規則之適用以及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的處理問題,形成了不同觀點之間的激烈交鋒。
在第二單元“一并處理民事爭議”專題討論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劉曉輝副庭長、浙江財經大學陳無風博士和杭州市律師協會尹口律師,分別作了“一并處理民事爭議”的主題發言。劉曉輝庭長認為,在審判實踐中,當涉及對行政法律關系的審查時,民庭的處理方法有“拿來主義”、“一并審查”、“先行后民”等做法。雖然“先行后民”比較符合理論上的要求,但由于實踐中有審限考核等原因,“先行后民”的做法也并非沒有問題。而當行政庭遇到類似案件時,存在回避或直接審查民事關系、中止審理、建議提起民事案件等處理方式,但對于直接審查民事關系的情形中,法院對民事關系審查的限度在實務中不好掌握。劉庭長指出,現在我們遇到的難題是,民事審判中能否一并解決行政問題?若民事審理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訴訟而當事人不認同的情況下,是駁回起訴還是直接對當事人作出不利推理后下判?此外,劉庭長還針對一并審理申請的提出時間、關聯案件的范圍等問題發表了見解。浙江財經大學陳無風博士提出,相對于實務界富于勇氣的探索,學界的態度則比較謹慎。現在看來,行政、民事案件一并解決主要面臨的是技術上的問題,而非理論上的問題。如何確定納入行政、民事一并審理的案件范圍,設計具體的訴訟程序等問題,仍須作進一步討論。她提出應探索是否存在實質性的標準。以往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確定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前提”、“民事爭議的處理結果對行政爭議具有決定性作用”兩種情形都仍然具有模糊性。尹口律師就行政、民事一并審理案件在實踐中存在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分析,對行政侵權和民事侵權競合案件的處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對侵權賠償的數額認定的區別與選擇適用等問題,尹口律師給出了自己的精彩解答。在隨后的自由討論階段,駱梅英教授提出行、民交叉案件中,提起訴訟的順序會對訴訟結果產生重大影響,但是這實際上是訴訟策略的問題,因而對于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自身的選擇,也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章劍生教授提出行政、民事一并審理案件應該屬于一種例外情形,因而其適用范圍應當是有限的,我們應該持一種“限縮”的態度,而不是給定一個模糊的標準,然后允許甚至鼓勵法官去作擴大解釋。
本次學術沙龍為本省各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和各級法院從事審判實踐的法官以及律師提供了相互學習的機會和平臺,是推進行政訴訟理論與實踐良性互動的有益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