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8-26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2012年6月28日,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積極倡導下,由浙江大學亞太法律研究中心主辦,浙江省銀行業協會、浙江省律師協會、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協辦的第一屆“企業破產法與浙江實踐”論壇在杭州舉行。論壇開幕式由浙江大學翁曉斌教授主持。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常務副院長朱新力教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朱深遠、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陳筱萍、浙江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沈田豐和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秘書長湯淮等領導出席會議并致辭。
省法學會牛太升副會長在致辭中指出,回顧自2007年新破產法實施至今五年來,我們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努力運用法律手段,為我省許多企業扶危解困、浴火重生做了大量工作,并在執法實踐中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需要認真總結,以促進理論研究,完善法制建設,推動司法實踐,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這是舉辦本屆論壇的目的和指導思想。與會代表圍繞企業破產審判、管理人工作、金融改革與企業破產法實施以及司法重整等專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在破產審判專題研討中,來自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竇修旺庭長、建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莫雁婷法官、奉化市人民法院陳晨磊副院長和浙商銀行風險管理部法律事務中心副主管經理梁冰冰分別以“推進中的湖州兩級法院企業破產審判工作”、“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與企業破產程序銜接的積極探索”、“兩個企業破產審判樣本案例分析”和“小微企業簡易破產程序研究”為題發言。竇秀旺庭長從湖州市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主要特點以及推動破產審判工作的措施分析入手,指出破產審判工作一方面需要依靠黨委政府協調維穩工作,注重發揮各方面作用合力推進破產程序;另一方面還需要堅持能動司法,以切實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針對破產審判中遇到的如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破產程序和行使程序交叉等問題,建議在破產審判中,司法程序應主導破產程序,但不宜介入過多;應當提高管理人水平,走市場化破產之路;破產理念應由工具主義轉向價值主義。莫雁婷法官簡要概括了現行“執破銜接”的現狀、必要性和法律依據,介紹了建德法院在開展“執破銜接”方面的探索和創新。陳晨磊副院長通過對兩個破產審判樣本案例的分析,指出當前在破產審判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對破產重整申請的審查標準不明確;二是重整申請的審查期限無明確規定;三是現行管理人的指定仍存在著不足;四是在出資人權益調整上仍需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五是司法權與行政權在重整程序中如何分工、銜接亦無明文規定;六是法律規定的重整計劃制定時間過短。梁冰冰副經理在闡明建立小微企業簡易破產程序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必要與可能之后,即就簡易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運作方式、程序設置與期限設置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而有益的探索。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友根教授對該單元發言進行了點評。李教授指出,在破產原因審查上應當從程序與實體兩方面盡可能地發揮債權人、債務人、管理人乃至政府等各方面的作用,應對此進行充分論證,從而指導法官的判斷。在簡易破產程序的設置上,一方面應當設置與案件具體情況相適應的簡易程序,另一方面也應當注意保障破產程序的公平公正,不能因為過分追求效率而損及公平,而應當注意平等地保護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李教授認為,在法院全方位參與企業破產重整工作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同時扮演著中立的裁斷者和類似于經營管理者的角色。作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應明確司法的界限,不應介入過多;經營管理人的角色可由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如管理人來擔任,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管理人的作用。
在管理人工作專題研討中,來自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的謝穎副處長、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史和新庭長、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法律與合規部主管盧銳飛、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沈田豐、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福祥、金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甲木、大公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馮堅、嘉興子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彪以及臺州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崔何求分別以“進一步完善指定程序,培育管理人市場,服務市場化破產審判”、“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的功能和工作機制研究”、“企業破產清算中對債權的平等保護”、“管理人的工作原則、工作要點”、“破產法的理念與破產實踐的扭曲”、“關于管理人工作的若干心得體會”、“探索成長之路”、“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庫存危化品處置之法律問題淺析”和“破產管理人實務”為題進行了發言。他們各自從法院、銀行、律師和會計師的角度就管理人工作的心得體會、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探討。謝穎副處長指出,在管理人選定、管理人報酬上,不僅缺少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且現有規定也存在著許多不足,這都對管理人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及其積極性產生消極影響。史和新法官介紹了債權人會議的特點、法院與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角色與作用,以及現行破產程序中存在著司法干預過多而債權人自治不足等問題,建議在破產程序中應當充分發揮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妥當處理債權人與法院、管理人的關系,尤其是擴大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范圍,保障債權人在重大事項上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以及監督權等權利。盧銳飛認為,為平等保護破產清算過程中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國管理體制下,按照市場化破產方向,建立破產管理人為核心的破產制度是可取的選擇。應該以市場化方式選任管理人,以債權人選任為主、法院選任為補充;同時落實管理人的過錯賠償責任制度。沈田豐指出,管理人的職責就是最大化破產企業的價值,并尊重與保護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接受法院和債權人的監督,從而勤勉和忠誠地履行管理人職責。王福詳指出,破產實踐中的許多做法扭曲了企業破產法的保護理念,如過于保守的立案制度、破產財產保全接觸的困難、執破銜接不順暢等,并認為應在立案審查、專業法官隊伍建設以及法官的理念和思維轉變等方面加以改進。馮堅認為,應盡快選任管理人以接手破產企業的財產和經營管理,完善管理人報酬制度以及評級和考核制度。崔何求則特別指出,在破產債權的范圍和金額、職工合法權益和管理人執業程度的確認上存在著較大差異,相關法律制度有效性不明確,缺乏剛性。建議應當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破產程序的可操作性,從而降低管理人的法律責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張谷教授作為點評人,認為破產程序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和關系,管理人工作具有專業性、綜合性,對管理人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要求很高。張教授還從法理層面對勞動合同解除效力、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系等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就管理人選任和管理人報酬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在金融改革與企業破產法實施專題研討中,來自中國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魏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鞠海亭庭長、衢州青風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連瑜、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副主任與合伙人任一民、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毅琳、浙江中匯會計師事務所授信合伙人任成分別以“企業破產法與浙江金融改革”、“溫州金融改革與企業破產審判工作的推進”、“關于引導發生債務危機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必要性”、“破產法語境下的金融機構”、“浮動抵押在破產重整中的沖突和保護”與“承辦破產案件中若干財務問題的思考”為題發言。魏洋指出,在推進溫州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中,建立公平而高效的企業破產制度是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的必然要求。公平的市場退出機制既是其他關聯企業正常運行的保證,也是保持市場信心的必要條件。魏洋認為,我國銀行法與破產法存在著許多不對接,根本原因就在于銀行資產保全理念與司法機關利益衡量理念的沖突。要使破產法真正發揮其作用,有效推進金融改革步伐,必須使破產法、銀行法朝著共同目標去調整,在建立公平、高效、低成本、嚴管理的破產制度同時,為商業銀行支持企業破產重整提供政策與法律支持,并提高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容忍度。鞠海婷法官介紹了在溫州金融改革背景下,溫州市法院在破產審判工作方面做的嘗試和努力,如制定專門的規范性意見、清理銀行專項債權以及設置金融審判庭等。但實踐中仍存在著破產審理期限過長、法院不敢也不愿意受理破產申請、個人財產能否納入企業財產一并破產、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的認定標準等許多問題和難題有待解決。連瑜深刻地分析了現今我國許多企業不愿進入破產程序的原因,指出及時引導發生債務危機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必要性:一方面使得早就應該退出市場卻一直占用市場資源的企業退出市場;另一方面則使得存在著重整價值與希望的企業可以得到及時的“拯救”,并早日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任一民闡述了企業破產法對金融法和金融機構所帶來的沖擊與挑戰,指出在企業破產法語境下,債權人實際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尤其是銀行作為破產企業主要債權人之一,事實上常處于弱勢地位,再加上銀行錯位的考查機制,由此導致了銀行寧愿其債權得到較低比例的清償也不愿意支持企業破產。來自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的毛衛民教授則點評道:在現今中國環境下,企業破產法的實施的確存在很多困難和問題,而且企業破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破銀行的產。企業破產法立法宗旨之一是追求對債權人的公平保護,但平等不等同于同等。現實司法實踐操作中存在著許多違反立法原意的做法,如銀行貸款糾紛不敢受理,保全申請不敢受理,由此導致申請人無法實現債權,銀行資金壓力更大。此外,企業破產案件中黨政機關介入過多乃至由政府主導的事實,也反映出我國企業破產法實施環境不好的問題,仍亟需進一步改善。
在破產重整專題研討中,來自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毛志軍庭長、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徐文斌副院長、溫州中源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劉旭海、浙江至誠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樓榮斌和浙江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常務理事、法務部主任倪智敏分別以“司法重整的杭州實踐”、“司法重整的普陀實踐”、“民營企業財務風險處置中政府前期工作與司法重整程序對接與協調的若干問題”、“企業破產法下企業重整實務”和“企業法律顧問在破產案件中大有可為”為題作了發言。毛志軍法官介紹了在破產重整案件中杭州市兩級人民法院進行的有益探索:一是創立了破產重整制度的實質性審查的企業準入機制——破產企業“重整輔導期”機制;二是創新采用關聯企業實體合并重整模式;三是探索戰略投資者市場化引進機制;四是探索無戰略投資者情況下債轉股的重整模式;五是依法妥當指定由政府部門人員參與的清算組為管理人;六是穩妥審核民間借貸債權,有效平衡各類債權利益。這一系列的探索與努力不僅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債權人利益,同時能夠保留優質資源,使企業起死回生,解決職工就業問題,從而穩定一方經濟,對防止各類矛盾激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很大作用。徐文斌法官也就司法重整工作提出了建議:一是在破產重整申請的審查中,可以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增設聽證程序,邀請主要債權人代表參加聽證以聽取意見,以使在破產重整申請的審查上由法院主導與指揮程序,而實質性判斷則交給市場。二是在破產企業的戰略投資者引入上,可以設立類似招投標的競爭程序,實現投資者引進市場化。三是應妥善處理政府和法院在破產重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和法院應在管理人主導下為司法重整提供相應的服務。倪志敏從企業法律顧問角度出發,指出企業法律顧問具有熟悉破產企業情況、具有豐富的公司企業法律知識與從事相關法律事務的經驗,以及能夠更好協調處理各方面關系等優勢,因此可以在企業破產案件中大有作為,配合管理人收集企業的資料、收集與確認債權人債權信息并協助召集債權人會議和代企業追討債務等工作,是適合參與管理人工作的。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院長梁上上教授在點評中指出,企業破產法的實施在浙江具有豐富而獨特的實踐,我們在此基礎上概括整理出類型化的案例,形成浙江特色,能夠為全國的破產審判與理論研究提供指導。他強調,在破產審判中,商人思維很重要,尤其是需要注意處理好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行政權、司法權的關系,防止國家公權力過度侵犯私人自治的權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章恒筑庭長對本屆論壇進行了總結。他指出,此次論壇既是企業破產法與浙江實踐的專題研討會,也是省高院的調研座談會,目的是在“法治浙江”建設不斷深入,經濟轉型升級明顯加快的背景下,構建和完善在黨政機關領導下,司法主導的市場化導向的破產審判平臺。要抓住溫州金融改革的有利時機,打通銀行法和企業破產法的制度接口,注意銀行的資產保全訴求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積極推進司法重整工作,管理人應在法院監督指導下勤勉忠誠地履行職責,盡可能發現企業存在的潛在價值,尋找使破產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增長點,通過司法重整幫助困難企業走出困境,起死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