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2-04 來源:廣東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10月20日,廣東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暨首屆“中國?南方金融法治論壇”在廣東金融學院隆重舉行。全國政協法制與社會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穹,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程信和教授,廣東省法學會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陳瑞光,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兼廣東金融學會金融法專業委員會理事長李丹兒等領導出席。成立大會由省法學會副秘書長薛曉光主持。230多名來自省內外金融實務界與理論界的專家學者圍繞“金融強省建設與金融法治環境”主題,以金融法基本問題、金融業務與金融監管法律問題、金融糾紛與金融犯罪法律問題、電子商務與民間金融法律問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等議題展開探討。現將觀點建議匯總摘要如下:
一、廣東亟需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一)成立的必要性
1.金融訴訟激增急需調解減負。廣東每年審理的金融案件約6萬件。廣州市基層法院的金融案件近五年收案數平均13544件。2009年-2011年佛山市共受理一審金融糾紛案件18901件,涉案金額146.35億元,受理案件數逐年上升。大部分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隨著金融強省建設加速,金融糾紛激增。如果不通過調解等方式將案件分流,而一味通過訴訟解決,法院將不堪重負。
2.維護社會穩定亟需調解前置。金融案件數量多、類型新、金額大,而且涵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期貨、票據、借貸等各個領域。此類案件處理不當,往往會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如果通過法院判決,只考慮事實和法律,而不顧及其他社會因素,可能引起社會混亂;許多案件是由于當事人對金融法律和事實缺乏了解或誤解而引起的,如果通過“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在事實和法律的框架內,平衡各方利益,很多事情可以得到妥善解決。
3.金融案件專業性強需要專家調解。金融案件既涉及法律知識,也需金融法知識。聘請專家調解將是較佳選擇。而且金融創新不斷,一些金融糾紛處理沒有具體法規可依,專家可以根據法理和事實綜合考慮,調解可能比訴訟更合適。
4.境內外紛紛設立金融糾紛調解機構
今年來,美國、英國及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成立了金融糾紛調解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設立了證券糾紛調解中心。北京銀行業協會設立了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境內外類似機構的設立,進一步彰顯了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必要性。作為金融強省、金融糾紛大省以及許多金融糾紛肇始之地,廣東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更加必要,且更加迫切。
(二)成立的可行性
1.金融強省建設戰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進金融強省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金融強省建設的號角已經吹響,廣東的金融業將迅猛發展,金融糾紛將大幅增加。這為調解中心的成立提供了必要性,也為中心的成立和發展提供了可能性。今后將有大量的金融糾紛需要中心調解,中心將會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存在和發展。
2.成熟的訴前聯調機制提供了強大的制度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非常重視運用訴前聯調機制。經過多年的發展,這一機制日臻成熟,在止紛息訟方面發揮了訴訟所無法比擬的作用。金融糾紛調解可納入至這一制度框架內,對其調解可充分利用但又必須高于訴前聯調機制。
3.省金融法研究會的成立提供了充足的智力支持。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共有200多名理事,包括著名金融法學專家和實務界人士,涵蓋了高校、法院、檢察院、法制辦、政法委、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律所、金融企業、實業界。許多理事在其專業領域堪稱專家,可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調解金融糾紛。
4. 良好的法治環境提供了文化支撐。廣東長期致力于文化大省的建設,而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經過積淀,廣東的法律文化底蘊日趨深厚,廣東人的法律意識較強。與全國大部分省份相比,廣東的法治環境較理想。這為調解的自愿執行提供了可能。
5.境內外金融糾紛調解機構提供了先例。近幾年,境內外紛紛設立金融糾紛調解機構,積累了一些可資借鑒的經驗,也有值得反省的教訓。廣東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先例可循,可少走彎路。
(三)制度設計
1.調解范圍。目前,大部分的金融糾紛調解機構只調解銀行、保險、證券等某一方面的糾紛,如香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只調解證券糾紛,北京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只調解銀行糾紛。而英國金融督察服務有限公司整合保險業督察員、銀行業督察員、投資者督察員等8個金融業督查組織對金融消費爭議的處理職責。廣東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可借鑒此做法,將可調解糾紛的范圍擴大到銀行、保險、證券等所有金融行業。
2.組織者。可由廣東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牽頭,聯合政法委、法院、金融辦、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金融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廣東金融學會等組織,共同組成一個由各方參加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委員會。
3.調解費用。香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做法是,前三年的費用由政府負責,以后的費用由證券公司負責。申請人只需交納很少的費用。廣東也可借鑒香港的做法,政府承擔一部分費用,由金融行業協會承擔大部分費用。而金融行業協會交納的費用來自于金融企業。
4.調解員。調解員必須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可從法學界和金融界選拔,理論和實務界兼顧。調解員必須公正調解。德高望重且專業知識豐富者優先選用。可準備調解員名冊,供申請人選擇。可參照仲裁的做法,由3名調解員組成,由雙方申請人各選1名調解員,第3名調解員由雙方共同選定。
5.調解效力。調解協議最好能通過法院的綠色通道得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確認。確認之后,調解中心的調解協議上升到有法律約束力的法院調解協議。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糾紛,法院省時省力。
6.規章制度
金融調解中心應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來規范調解行為,如《調解規則》、《調解員選任制度》。
二、廣東宜設立專門的金融審判庭
(一)廣東設立金融審判庭的必要性
1.金融審判專業性強。銀行、保險、證券等案件都具有極強的專業性,需要有專業的審判人員審理,才能獲得最佳的效果。
2.金融案件數量多。2011年廣州市中院全年金融類案件收案數已經從2007年的555件上升至989件。超過了上海兩個中院金融審判庭的案件數。金融類案件占商事案件收案比率也從2007年的23.3%上升至33.8%。佛山市中院2009至2011年三年全市法院金融糾紛收案數分別為5439、5812、7650件。其中在2009年、2011年金融糾紛案件都出現了較大的增長,上升幅度分別達到27.08%和31.62%。大部分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
3.現有審判機構設置不合理。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設立金融審判庭。廣東尚無一個專門的金融審判庭,大多數法院并未將金融審判與普通商事審判加以區分。這種機構設置引發了一系列弊端。一是引發裁判尺度不統一;二是導致金融審判水平低下;三是造成對外交流渠道不通暢。
(二)廣東設立金融審判庭的可行性
1.社會公眾接受能力強。廣東包容、開放的城市性格決定了金融審判庭的設立容易得到公眾的支持,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2.法制繁榮程度高。廣東匯聚了全國各法學知名院校法學畢業生。廣東目前擁有在冊登記法律服務機構數、法律服務人員數、審判人員數均位列全國前茅。
3.在先范例可借鑒性強。2008年11月13日,全國首家金融審判庭在上海浦東法院成立;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也成立了金融審判庭。此后,北京、天津、重慶、沈陽、鄭州等地的法院根據各地實際相繼設立了金融審判庭。
(三)廣東設立金融審判庭的具體設想
1.金融審判庭職能定位。金融審判庭將履行以下兩項職能:一是司法職能;二是參與社會管理職能。
2.金融審判庭工作機制
(1)人員選拔。人員選拔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法官選拔。可以參考上海金融法庭經驗,與金融法學研究會和高校合作,選拔熟悉民商法、經濟法的法官進行金融專業知識培訓,培訓后考核上崗。另一部分是專家陪審員選拔。可借鑒上海等地的做法,組建由金融管理部門、高等院校金融法律專家、學者組成的金融審判專業陪審員隊伍,成立金融審判專家咨詢庫,并探索建立具備一定資質的金融從業人員在金融案件審判中的專家證人制度。
(2)機構設置。在市兩級法院增設金融審判庭。設置三至四個合議庭,按案件性質進行專業分工,不同合議庭分管轄區內相應金融案件。同時專門設置一個獨立廉政監察合議庭。
(3)合議機制。借鑒上海、溫州等地做法,由法官及專家陪審員共同組成金融審判合議庭。各合議庭成員地位平等。專家主要負責涉及金融專業問題的審查,特定法律、規則的查找,相關經濟、社會規則的解釋,政府監管部門對涉案行業問題的意見等,而法官主要負責證據與事實的判斷、法律的適用等問題。
3.金融審判人員考核培訓機制。一是與金融法學研究會和高校及金融機構合作開展互助交流活動。定期選拔法官參與金融培訓項目,并邀請高校專家、企業高管前往法院講述金融專業知識;二是形成金融審判交流常設機制。在各級法院金融審判庭之間定期開展文化沙龍、知識競賽等活動,探討金融審判熱點、分享金融審判經驗;三是增加考核內容。在金融審判人員評級、晉升、考核時增加金融類基礎知識考試,以此作為評先、評優的參考標準之一。
三、金融強省建設需金融法治推動
廣東省金融制度改革進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支持金融創新的法律制度嚴重滯后,缺乏金融市場基礎性法律制度;第二,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監督部門的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第三,對合法金融活動的司法保障環境也有待提高,打擊違法金融活動力度需加強。建議通過以下幾方面推動我省金融法治進程:
1.深入研究、大膽探索、率先制定適應金融強省需要的一些金融地方性法規,并同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公開、公平、透明的市場交易規則。
2.率先研究制定地方性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貨幣經濟、消費金融等小型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制度。
3.研究降低門檻、清晰準入條件、完善后續監管措施、清理玻璃門政策,將鼓勵與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政策法制化。
4.為開發跨機構、跨市場、跨領域的金融業務制定一些專門的地方性法規。
5.加快發展農村特點的新興金融機構組織和以服務農村為主的中小金融機構,并對之進行專門立法。
6.加快對廣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新區等區域在金融方面的先行先試。
7.盡快研究制定電子支付條例和虛擬貨幣管理規定。
8.對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做出補充性的規定,促進知識產權和科技保險業務的試點開啟。
9.促進個人理財與消費等金融業務的發展,對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做出一系列的調整。
10.堅持利用和保護同步推進原則,制定一些規范以推動企業與個人對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
11.率先完成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制度。
12.提高監管水平,創新監管方法,提高金融機構的自覺性。
13.提高金融案件的審理水平與效率。
14.開展金融創新法律制度的研究,努力培養適應金融創新需要的高端復合型金融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