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05 來源:江蘇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江蘇省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暨首屆學術年會于2012年12月28日在南京大學召開。本屆年會主題為“法律視野下的社會管理創新:理論與實踐”。與會專家學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圍繞法治國家建設中的社會管理創新及有關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熱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和交流。現將年會主要學術觀點綜述如下:
一、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社會建設
自黨中央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戰略任務以來,社會各界就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進行了廣泛的理論研討與社會實踐。在法學領域,如何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內進行社會管理創新,不僅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也是司法實務部門工作的重心。參加年會的專家學者圍繞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社會建設的主題,深入研討了法律視野下社會管理創新的內涵、社會管理創新的必要性等基本問題,重點探討了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社會管理創新內容及路徑方法。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國榮認為,法治社會建設的內容,包括建構完善的立法體系、加強執法、維護司法公正、弘揚現代法治文化。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社會管理創新路徑,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系統工程下社會發展觀念的轉變,人本理念確立與傳統政績考核體系的徹底變革,充分發揮社會自治功能與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服務型、指導型政府的打造,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建設的文化和倫理觀念的塑造,普及現代法治文明和法治精神等。
江蘇省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會長、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友根教授與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思萱,通過對司法建議的實證研究,探討了司法建議制度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他們認為,從《人民法院報》刊登的26份優秀司法建議書的內容與背景分析,法院的司法建議工作主要是基于案件當事人、相關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等社會主體,缺乏對于裁判信息的獲取能力、缺乏將裁判信息轉化為行為決策的能力、以及相關行為舉措效果不佳而開展的。法院基于自身的能力、經驗等優勢和社會責任,為了預防風險與未來可能產生的損害,在法律規定解決糾紛的職責之外廣泛開展司法建議活動,進而促使司法建議工作成為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形式。因此,在法治建設不斷進步的背景下,司法建議應以提升社會主體的裁判信息的獲取、轉化、落實能力為出發點,建議重點從個體性案件轉向類型化、整體性案件的梳理與研究,提出制度性的預防、規范、管理方案與對策,真正成為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力量。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劉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為切入點,探討了社會管理創新視野下刑事法治理念的轉變問題。從死刑廢除的基本趨勢、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立法三個方面,解讀了社會管理創新與刑法修正的基本動向。就社會管理創新與刑法修正問題,提出了三個方面值得關注的理性反思:我國刑法修正依據的實用性和應景性傾向值得警惕,刑法修正內容的廣泛性和刑法調控范圍的泛化傾向需要反思,刑法修正的技術性變化和刑法調控的前置化傾向應嚴格限制。
二、社會管理創新與勞動法律保障
作為社會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勞動法,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社會實踐,都成為近年來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與會專家學者圍繞和諧勞動關系的建構、工資增長機制模式、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的地位、法律關系中特殊主體的勞動者性及勞動法適用、勞務派遣等用工制度、非正規勞動者的“社會的排除”及對策等問題展開了廣泛的研討。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歐運祥就富士康勞動用工危機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他認為富士康的用工危機,主要是大量使用學生工、管理方式過于嚴苛、薪酬待遇過低及勞動保護措施不利。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在于人口紅利消失,文化程度較高、消費觀念更開放、維權意識更強的新生代農民工取代了老一代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富士康用工過程中的問題很難完全通過政府力量來解決,企業必須重視用工權益的保障,改變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和強化工會的建設和作用。從長遠來看,和諧勞動關系的建構和運行有賴于勞資雙方的溝通和協商。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長征就勞動者工資增長的動力機制是集體談判還是政府規制問題進行了研討。他認為市場調整模式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個別議價,由于個人議價能力的弱勢,這種方式很難起到作用。集體談判模式是美國主要采取的方式,集體談判雖然彌補了個人談判的弱勢地位,但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勞動者工資的增長機制,應該由政府介入主導,而非采用集體談判路徑,政府作為“收入調節者”應當對集體談判的結果進行修正。目前中國政府介入收入分配機制改革的首要任務就是制定《工資條例》。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沈同仙探討了企業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的作用。工會的職能包括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利益,協調勞動關系、協商企業規章和集體合同、幫助指導勞動者等。然而從現實層面看,企業工會面對維權和維穩的宗旨抉擇、職工利益和工會干部利益的抉擇、集體協商權缺乏保障等尷尬,導致企業工會在集體協商中難以發揮作用。企業工會宗旨應以維權為主,不應混淆工會、政府、企業的職能;企業工會應當財務獨立,實現干部職業化;并對企業工會集體協商權提供法律救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田思路教授探討了有償志愿者的勞動者性,認為從志愿者的定義和動機、志愿者的分類和勞動報酬看,部分志愿者是具有有償性的。有償志愿者處于勞動者和無償志愿者的中間領域,雖然不具有勞動者的身份,但可以參照勞動法律對其提供保護。這一研究方法與結論是對傳統法律思維方式的突破,傳統的法律思維方式慣于預設典型的法律關系,為其設置相應的法律后果,一旦出現了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可能完全不受法律保護。田教授認為非典型的法律關系可以部分的適用典型法律關系的后果。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秀梅從一則案例入手,探討了公司部門經理勞動法適用問題。她認為雖然部門經理大多處于管理或控制其他勞動者的地位,但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其仍符合勞動者的定義,具有勞動者的身份。但在適用勞動法時,應考慮其有別于一般“藍領”勞動者的優勢,按照“勞動者分層保護”學說,在適用的具體制度、適用的尺度等方面體現區別對待原則。事實上,我國《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界定公司部門經理等企業管理人員在勞動關系中的身份,但在制度設計方面已經體現了對這部分強勢勞動者區別保護原則。此亦是“分層保護說”思想的體現。如該法第22條服務期協議及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制度、第23、24條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的競業限制制度、第47條經濟補償金限額制度等。這一立法思想,已表明了我國勞動立法對部門經理等強勢勞動者的定性及適用勞動法之規則。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教授王從烈針對2012年8月僅涉及勞務派遣問題專項修改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引起的火熱現象提出了思考。即修法背后究竟折射出人們對勞務派遣制度怎樣的心態與認識?是感慨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短短幾年間我國勞務派遣工“井噴式”的激增?還是對激增的勞務派遣工最切身的勞動經濟權、就業穩定權和職業發展權等基本權利的關注?是對勞務派遣制度的認可?抑或是對勞務派遣制度存有隱憂與排斥?勞務派遣是非問題在世界范圍內都存在,各國一般都謹慎處之。為遏制我國勞務派遣中的亂象,避免勞動法構筑的“長堤”毀于勞務派遣“亂象”之蟻穴,應從近思和遠慮兩個向度檢討與完善我國當下的勞務派遣用工制度。就近思而言,首先應認真貫徹落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把現有的勞動法律規范落實到位,其次是建立常態化、專項化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勞務派遣的市場監管。第三是推進勞務派遣的行業協會建設,促進勞務派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就遠慮來說,首先是完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實體規范。其次是完善勞務派遣工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規范異地勞務派遣社會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責任人、責任承擔以及用工單位的追償。第三是研判勞務派遣用工的存廢。勞務派遣用工在其消極作用得到從嚴有效約束的情況下,近期確有存續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不可輕言廢止。但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與提高,標準用工深入,勞務派遣用工的空間將越來越小,直至忽略不計。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法學院教授賈秀芬介紹了日本非正規勞動者的“社會的排除”界定的研究動向及相關勞動法律保護之對策。所謂非正規勞動者是指非典型勞動者、高齡勞動者、女性勞動者、低技能勞動者等。他們與正規勞動者在法律保護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為此,日本學界就非正規勞動者的“社會的排除”問題展開了實證研究,并提出了相關的法律對策。賈教授側重介紹了日本經濟產業研究所關于非正規勞動者的問卷調查研究結果,該研究從非正規勞動者的貧困與“社會的排除”實態出發,從雇傭形態的差別性著眼,對多樣性勞動與社會包含的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該調查設定了七個社會排除的指標(即基本需求,信息與娛樂等生活環境,通訊與交通,社會關系,社會制度,居住環境,主觀的貧困等),并將非正規勞動者區分為日雇派遣勞動者,制造業派遣勞動者,其他派遣勞動者,雇傭契約期限不滿1個月的臨時工和勤工儉學的學生,雇傭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臨時工和勤工儉學的學生,無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和勤工儉學的學生,承包工,失業者,自由職業者等九個類別。分析了不同類別的“社會的排除”率,建議在法律政策方面,要使所有的勞動者都被社會制度所包容,就有必要不論雇傭形態為何,放寬雇傭保險的加入條件,特別是對容易陷入社會排除狀況的包括日雇勞動者在內的雇傭契約期限較短的勞動者,要實行低收入勞動者的所得支援制度,如減免所得稅等。此外,要強化家庭共同體,發揮職場團體的作用,確立非正規職工的工會會員資格等。
三、社會管理創新與社會保障制度構建
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與會專家學者圍繞社會保障法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工傷保險實務問題、失獨老人社會保障制度構建、家庭在社會救助中的法律地位等熱點問題展開了研討。
江蘇大學文法學院講師、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杜樂其以基金所有權為視角,探討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模式的構建。他認為在通脹壓力漸增與銀行利率走低的經濟背景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目標已難以實現,“養老金入市”已提上日程。以基金所有權與信托原理檢審我國現有養老金投資運營模式可知,現有模式存在所有權主體混淆、功能錯位等缺陷。因此,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并不能照搬現有模式。在構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模式過程中,應以厘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所有權人為前提、以信托原理為指導,重構基本養老保險法律關系主體體系;以傾斜保護為原則,構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所有權人特殊保護機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倪志鳳結合審判實踐,認為工傷認定不能僅從法律規定的文本出發,必須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社會實際情況。他重點探討了兩個問題,第一,作為認定工傷前提條件的勞動關系是否可以存在例外?例如職工退休后工作的或者用人單位是皮包公司但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受傷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在公安機關認定為同等責任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持不同意見時,證明責任如何分配?他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行政案件時應以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功能、立足中國的具體國情、做到區別對待、寬嚴適度為指導思想,以合法、公平、比例及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失獨老人群體是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實施30多年來產生的一個備受關注的社會群體,他們的養老保障和情感寄托等社會問題日益凸顯,而我國目前對這一特殊群體的社會保障立法嚴重缺失。如何構建失獨老人社會保障體系成為理論和實務關注的熱點問題。金陵科技學院法學院講師陳協平在考察了我國失獨老人及社會保障體制現狀基礎上,借鑒域外經驗,提出構建我國失獨老人社會保障體制,即政府應盡快出臺幫扶措施,解決失獨老人生活困難;全社會營造關愛環境,給失獨老人以精神慰藉;完善失獨老人養老保障法律制度;適當放寬生育政策減緩失獨老人產生等,為解決我國這一新型的社會問題提供了參考。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倪斐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家庭保障功能呈弱化發展趨勢問題,探討了家庭在社會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問題。倪教授從我國社會救助法草案采取的“去家庭化”的立法思路入手,認為該草案忽視了家庭的救助功能,沒有考慮被救助者的個體情況和真實需要,在相關法律的實施中已經遇到了困境。因而有必要重塑家庭的救助功能,才符合社會救助法的現代理念和發展趨勢。在“功能重塑”理念的指導下,社會救助法需要從個體視角轉向家庭整體視角,注重社會救助法律制度之間的協調性,增加社會救助手段的多樣性和預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