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7-29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2025年第27期? 責任編輯:敖婷婷
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洪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 石宏
>>工人在位于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的太重集團新能源產業園區吊運風電裝備 新華社記者 楊晨光/攝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高票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這次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在我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進行的,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修訂思路和主要內容,切實做好法律宣傳和貫徹實施。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重要意義
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多次就有關問題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強調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規,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各類經營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新時代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制度上法律上確保黨的有關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實施。
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舉措。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加快推動修改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完善市場競爭規則,推動有關方面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工作,有利于凈化營商環境,充分激發經營者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為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加強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要“堅持推動經濟發展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是建設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早在1993年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起步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網絡不正當競爭條款,2019年修改完善了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近年來,隨著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快速涌現,市場競爭領域不斷面臨一些新形勢新問題,如“內卷式”競爭、混淆行為多樣化復雜化、侵害數據權益、惡意交易等,解決這些突出問題,迫切需要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
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有效方式。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培育文明健康、向上向善的誠信文化,教育引導資本主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講信用信義、重社會責任,走人間正道。”商業倫理道德是社會倫理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競爭環境是社會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等基本的法律原則和道德準則,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敗壞社會風氣。這種情況近年來在某些經濟領域較為突出。通過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彰顯鮮明的價值導向,有利于引領和推動全體經營者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知認同和自覺踐行,營造健康的市場競爭環境、弘揚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總體思路
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總體思路上注重把握以下幾點:
堅持黨的領導,確保修法的正確政治方向。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深化立法領域改革的根本保證。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同時,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行賄受賄一起查”等精神和要求,有針對性地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把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轉化為法律規定。
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反不正當競爭新形勢新要求。針對近年來反不正當競爭領域面臨的突出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細化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類型的規定,增加規定關鍵詞搜索、侵害數據權益、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惡意退貨、“內卷式”競爭等方面的制度規范,適當放寬商業詆毀的認定條件,明確受賄者以及混淆行為幫助者、違法商品銷售者的法律責任,填補制度空白,增強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為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以及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3月22日,在位于江蘇無錫的天奇股份人形機器人數據采集實訓基地,工程師在調試人形機器人。 新華社發 朱吉鵬/攝
堅持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統籌好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系。一方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科學設置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避免政府對微觀經營活動的不當干預。另一方面,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和法律責任等規定,為監管部門更好地履職提供制度保障。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推動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經濟秩序,提振市場信心、激發市場活力。
堅持系統協同,妥善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法律的關系。科學厘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典、反壟斷法、價格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邊界,維護法律體系的內在協調。明確侵害數據權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為要件,未達到該程度的不納入本法調整,可適用民法典等法律。在民事責任、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方面,做好與民法典、商標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銜接。對低價傾銷、網絡直播帶貨、“大數據殺熟”等問題,主要由價格法、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調整,反不正當競爭法不作專門規定。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數從原法的33條增加至41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和亮點如下:
明確反不正當競爭的總體要求。一是明確將“預防”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為立法目的;二是從正面強調經營者應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三是明確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四是對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的職責表述作相應修改。
完善關于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一是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明確為混淆行為;二是做好與商標法的銜接,明確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三是規范對搜索關鍵詞的使用,規定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四是規定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細化關于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不當有獎銷售和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一是增加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受賄賂的規定;二是將虛假宣傳行為誤導的對象由消費者擴展為“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并加強對刷單炒信行為的規制,明確不得通過“虛假評價”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虛假宣傳;三是規定有獎活動開始后,經營者不得隨意變更有獎銷售信息;四是規定經營者不得“指使他人”進行商業詆毀,并將商業詆毀的對象由“競爭對手”擴展為“其他經營者”。
完善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一是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二是增加關于侵害數據權益的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三是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四是增加規定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增加關于治理“內卷式”競爭的規定。黨中央強調“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規范地方政府和企業行為”,對行政機關起草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加大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力度,是規范政府和企業行為、治理“內卷式”競爭的重要舉措。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兩方面完善關于治理“內卷式”競爭的制度:一是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二是強化平臺責任,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增加關于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的規定。一是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二是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自身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查處。
完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一是增加約談制度。經營者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二是強化有關部門及人員的保密義務,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均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三是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的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明確為“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四是規定銷售有關違法商品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銷售者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屬于違法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予行政處罰;五是增加規定受賄者的法律責任,以及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行賄負有個人責任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六是合理調整處罰力度,例如,適當上調對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罰款上限;取消虛假宣傳行為的罰款下限。
此外,還增加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域外適用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本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境內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境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四、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有關方面應當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針對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相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認識本次法律修改的重要意義,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宣傳解讀,推動各方面準確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則和主要內容,強化全社會公平競爭意識和法治觀念,積極營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和公平競爭環境。
完善配套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競爭領域的基礎性、專門性法律。本次修改增加了許多新制度、新規定,需要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和修改有關配套制度,包括細化有關新增混淆行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規則,明確認定本法中“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所適用的標準,出臺關于約談的具體辦法等。
準確適用和執行法律。本次法律修改,細化完善了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完善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經營者、行業組織、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精神、原則和制度開展相關活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社會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