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7-18 來源:《中國法學》公眾號 責任編輯:敖婷婷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研究闡釋
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系統構造與實踐路徑
熊偉: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為我國稅收法治建設擘畫了新藍圖。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限于實現“一稅一法”的形式法制,更是一項以稅收法治為依歸的系統工程。回歸稅收法定原則的本源屬性,保持稅收法律系統的內部一致性和外部開放性,是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構造路徑。在稅法的內部系統層面,從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立足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整體性推進,是系統內部補強的實踐路徑。在稅法的外部系統層面,其與非稅收入系統、財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要素協同,是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必要的外部聯動。
關鍵詞??稅收法定原則??財稅體制改革??財稅法治
輕微犯罪治理的規范困境與路徑優化
彭文華: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教授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標志著黨和國家將輕微犯罪治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從近年我國輕微犯罪治理的實踐來看,立法明顯滯后于司法。我國刑事立法所確立的懲罰體系、訴訟程序以及刑事執行制度等,仍未完全從傳統的重刑主義與懲罰主義走出來,刑法所構建的法律后果體系主要圍繞著刑罰及其具體運用展開,刑事訴訟法強調司法追訴職能的實現,刑事執行法則主要關注監禁刑的執行。受重罪重刑觀念影響的犯罪治理規范體系,難免在輕微犯罪治理上呈現滯后性,不符合犯罪治理現代化的需要。新時代的輕微犯罪治理需要直面現實問題,以輕微犯罪治理規范體系為基礎,適應犯罪治理的時代要求并轉變犯罪治理理念,完善和優化與輕微犯罪治理相關的制度規則,使輕微犯罪治理相關的刑事法律機制和制度實現協同化、系統化。
關鍵詞??輕微犯罪??犯罪治理??犯罪記錄??犯罪附隨后果??刑事執行
□?數字法治研究
論法律領域對法律大模型的能動塑造
王祿生: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未來法治與數智技術創新實驗室研究員
內容提要??法律大模型是兼具技術屬性與社會屬性的大型技術系統。法律領域通過對價值追求、知識基礎、組織偏好、制度準備、認知結構的多重引導,調控法律領域數據、知識、組織、制度、符號等資源的生產、供給與配置,從而能動塑造法律大模型的功能表征、應用場景與擴散路徑。中國法律領域的資源稟賦與資源困境在技術動力與技術約束兩個層面塑造中國法律大模型的技術風格。因此,不應將法律領域單純視作法律大模型的應用場景和改造對象,而應賦予其破除法律領域資源困境的能動地位。這就要求以推動中國法律大模型自主創新為總體目標,協同領域內多層次意圖形成一致性能動塑造行動。在此基礎上,以組織資源為中心化約各資源之間的復雜互動關系,構建法律領域資源的優化方案,打造符合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核心要求的法律大模型技術風格。
關鍵詞??法律領域??法律大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理論??能動塑造
數智時代的過勞問題及其法律因應
田野: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數字智能技術廣泛應用于勞動管理,在提升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過度勞動加劇的風險。數智時代的過勞具有普遍性、隱蔽性、精神性、過剩與過勞并存等特點。工作時間與私人生活的邊界模糊化、數智化驅動的薪酬制度、算法管理的規訓與控制是數智時代過勞形成的重要原因,資本的逐利本性是數智時代過勞的政治經濟學根源。破解這一困境應當采取系統化的法律治理路徑,通過革新勞動基準實現底線控制,通過對勞動者賦權(以離線權為中心)提供過勞自救機制,通過對用人單位課以算法善治義務消除過勞的技術根源,通過將過勞納入工傷保險和對算法致勞追究侵權責任達成救濟目標,由此建構起由基準、權利、義務、救濟構成的完整過勞治理體系。
關鍵詞??過勞??算法管理??勞動基準??離線權??算法善治義務??算法侵權
數據財產權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結構
陳愛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案外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數據財產權益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程序基石,數據財產權益的實體性質與對抗效力則是其能否成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核心要素。基于“數據三權”分置模式,我國可在尊重和保護數據原始主體優先權益的基礎上,綜合運用新型財產權理論與傳統物權理論,從物權本權性數據財產持有權、物債兩分的數據財產使用權、以許可使用為代表的數據財產經營權等維度,確立一種三權分置型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結構。同時,考慮到三權分置型排除強制執行結構仍然與執行理論及實務中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民事權益的類型界分存在適配不足,我國可進一步確立定限物權型排除強制執行結構,以提升數據財產權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結構與案外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法理的契合性。
關鍵詞??數據財產??強制執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三權分置??定限物權
□ 刑事法治研究
從外在名譽到內在尊嚴:侮辱罪保護法益的重構與展開
魏超: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主張侮辱罪必須以不特定或多數人可以知曉的方式公開實施的觀點,存在保護法益不力之嫌疑。侮辱罪保護的法益既包括外在名譽,也包括內在尊嚴。內在尊嚴的本質是被害人的內心安寧,其并非外在名譽的反射或影響,而是以人格尊嚴為根基的獨立存在。在語義上,侮辱罪中的“公然”具有當面實施、明目張膽的含義,將私密場合直接對被害人實施嚴重侮辱的行為解釋為“肆無忌憚型”公然侮辱,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精神損害與肉體損害具有同質性,行為人實施了嚴重侮辱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能夠將損害結果視為故意(精神)傷害的加重情節,并根據“緩和的結果歸屬理論”讓行為人承擔部分刑事責任。在二元法益論及我國“定性 + 定量”立法模式下,將內在尊嚴作為侮辱罪保護的法益并不會出現“保護不力”或者“擴大處罰范圍”之景象。
關鍵詞??侮辱罪??內在尊嚴??外在名譽??公然侮辱??緩和的結果歸屬
法典化背景下刑事特別程序體系配置完善研究
呂曉剛: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刑事特別程序體系配置沿襲“需求回應”驅動發展路徑,存在標準缺失、結構不明、屬性不清等問題。對此,可以根據是否具有以確定刑事責任為目標的程序屬性為基準,構建包含刑事特別訴訟程序和刑事特別“非訴訟”程序的二元刑事特別程序論。根據二元刑事特別程序論,對于既有刑事特別程序,應當在屬性分化基礎上進行內部架構優化,將刑事和解程序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刑事缺席審判程序拓展為刑事缺席訴訟程序。據此,刑事特別程序包括由未成年人訴訟程序和刑事缺席訴訟程序組成的刑事特別訴訟程序,以及由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組成的刑事特別“非訴訟”程序。對于刑事特別程序體系的外延拓展,應當在類型分化的基礎上確定準入標準,刑事特別訴訟程序外延調整應當遵循權利配置增減與程序設置調整平衡的導向,刑事特別“非訴訟”程序外延調整則應當遵循程序法治升級與司法資源平衡的導向。
關鍵詞??刑事特別程序??刑事特別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修改??法典化
立案追訴標準在審判中的參照適用
劉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立案追訴標準作為司法解釋缺位時的補充,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成為法院事實上定罪量刑的規范依據與裁判理由。實踐中,參照適用立案追訴標準存在直接參照、部分參照、不予參照以及與相近法條司法解釋結合參照等不同類型。參照適用現象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歷史譜系中具有一定延續性,填補了司法解釋缺位時的規范空白,一定程度體現了我國政法體制下的司法分工,也符合實體刑法中的罪名競合結構。但法院對立案追訴標準的參照適用存在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風險,且不符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方向。應當關注規范性文件參照適用與個案正義之間的距離,從“規范性競爭”的視角破除刑事司法規范結構的封閉性。
關鍵詞??立案追訴標準??參照適用??定罪量刑??規范性競爭
□ 學術專論
中國憲法中的“文明”國家像
林來梵: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員
內容提要??新中國憲法在文本上至少擁有兩種“國家像”,一種是各國憲法皆有的,即由國體、政體、國家機構和國家象征等有關實定條文所形成的“國家像”;另一種則是中國憲法獨有的,可稱“未來理想型國家像”。我國現行憲法序言第七段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敘事即是其主要規范基礎,由此初步構建了現行憲法中未來理想型“國家像”的基本輪廓。其中“文明”一語在現行憲法文本中一共使用了 8 處,可謂描摹了這種“一體多面”國家像中最具典范性的一面。本文嘗試透過新中國憲法中“未來理想型國家像”這個分析框架,以“文明”概念為焦點,追溯其“跨多國概念史”上的思想源流,在批判性地吸收近代文明概念類型二分法的基礎上提出了文明概念類型三分法,用以分析我國現行憲法中有關文明的全部敘事和規定;同時考察了近代國際法上的文明國家認定標準,并對文明概念所暗含的價值取向問題作出反思。全文旨在透過中國憲法中未來理想型國家像的框架,為“文明”一語的解讀提供一個基本方案。
關鍵詞??文明??國家像??文化??文明標準??人類文明新形態
備案審查的跨程序拘束力研究
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備案審查既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政治決斷;也創設了以“廢止規范”為基礎的規范體系,具有堅實的法律效力。只有緊緊圍繞“效力”這個規范的根本屬性來認識備案審查發生作用的特殊方式和效力屬性,才能更好地從法治的角度來理解備案審查這項工作。作為“廢止規范”的備案審查,具有指令式規范、商談式規范、處理式規范三種形態,它們分享共同的“跨程序拘束力”。這種效力具體又可以展開為“跨程序處分力”“跨程序構成要件效力”和“跨程序制裁力”,它們相互作用、相互貫通。只有充分重視作為規范體系和效力集合的備案審查,才能更好地發掘其制度潛力,增強其制度剛性,推動憲法程序法的完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關鍵詞??備案審查??廢止規范??跨程序拘束力??程序性違法??憲法程序法
“同判”的認定標準及其異化防范
孫海波: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同案同判是司法追求的重要理想,同案和同判是兩個密切聯系的概念范疇。長期以來,人們出于各種原因忽視了同判。為此,需要將研究重心從同案轉向同判。絕對的同判并不存在,司法致力于實現的是類似的裁判。這種類似性需要滿足形式與實質雙重要件。形式要件著眼于裁決核心問題相似、裁決的事實基礎相似、法律規范選擇以及實體裁判結果大體一致,形式要件僅確保裁判具有初步的相似性。深層相似性仍有賴于實質標準的檢驗,需進一步滿足法律適用方法一致、裁量在合理性的區域之內以及裁判價值導向一致的要求。同判是一種相對的司法要求,它依賴于特定的時空背景,并且可能會抑制司法的創造性。不科學的同判觀只看重案件在裁判結果上的相似或趨同,而忽視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和裁判的多樣化,在現實中有異化的可能及風險。為此,要認識到同判的內在限度,從觀念、制度和方法上探求防范同判異化之對策。
關鍵詞??同案同判??比較正義??形式標準??實質標準??裁判多樣化
緊急狀態法的理論嬗變與發展轉型
孟濤:中國人民大學紀檢監察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傳統緊急狀態法調整特大突發事件,以緊急權力為中心,以恢復正常法律秩序為宗旨;相關理論建立在規范與例外、事實與價值、自由與安全之區分的基礎上,體現為事實論、決斷論和規范論三種范式。新型緊急狀態法由應急管理所催生,以規劃為中心,具有能動性和建構性,引發了傳統緊急狀態法的整體轉型。對于新型緊急狀態法的出現與發展,傳統緊急狀態法的理論范式無法予以解釋。緊急狀態法基礎理論應該擺脫二分法的預設,根據法律規劃理論和法律擬制理論予以重構。新型緊急狀態法本質上是共享規劃,其中的緊急狀態屬于法律擬制。根據新型緊急狀態法的基礎理論,我國緊急狀態法應該實現從單行法到領域法、從管理法到治理法、從非常法到保障法的發展轉型。
關鍵詞??緊急狀態法??突發事件法??應急管理??法律規劃??法律擬制
反壟斷法中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李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作為我國競爭法最早規定的限制競爭行為類型之一,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缺少理論關注,含義也并不清晰。然而,實務中卻出現了相當數量的案件。通過梳理與分析可以發現,這些案件不僅缺少對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整體性理解,在具體要件的把握上也有明顯欠缺,導致法條適用寬泛、行為類型邊界模糊。由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獨特性,難以進行制度與實踐的比較和借鑒,需要從現實與理論兩個層面來予以回應。在現實層面,應將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限縮于捆綁,從而減少法條適用上的體系性沖突;在理論層面,現代反壟斷法從當然違法原則向合理原則的轉變,很大程度上消解了行為形式的價值。應將競爭效果和行為形式相結合,才能夠更好地確定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反壟斷法意義。
關鍵詞??反壟斷法??附加不合理條件交易??構成要件??競爭效果
國有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政策話語的法律轉化
鞏固: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內容提要??主流法學理論把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定位為物權,試圖通過行使機制的“物權化”改造來回應改革需求,具有客體私產化、主體私人化、權益私權化、行使私法化、功能私益化等特點。這種認識與國有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和實踐并不契合。改革相關政策文件中的“所有權”是經濟學層面的寬泛概念,其客體更廣泛、主體更多元、內容更豐富、行使更多樣、價值更多維,包含各種運用公權力的公法制度,非私法層面的民法所有權所能完整涵蓋和表達。這種誤讀現象的出現,是不同學科概念的差異性、經濟學概念使用的廣泛性、立法混用政策文件概念、法學領域財產權理論殘缺、形式主義思維盛行以及不當處理法律與政策的關系等多重因素所致。為使改革相關政策話語在法律層面獲得良好轉化,相關理論解讀和制度構建應以資源利用綜合效益的全面實現為價值目標,以作為憲法權力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為核心概念,以公權性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使為邏輯主線,以國有自然資源管護相關立法的完善為主要路徑。
關鍵詞??資源產權??國家所有權??制度改革??政策話語??法律轉化
論外國國家豁免的仲裁例外
肖芳: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外國國家豁免仲裁例外的適用應以外國國家在同意仲裁的時候沒有相反意思表示、我國法院對案件本來就具有管轄權為前提條件。根據涉外法治的實踐場景,對《外國國家豁免法》第 12 條的規定可以采用“寬嚴相濟”的方法,對不同具體問題分別予以擴張性或限制性解釋和適用。一方面,外國國家豁免仲裁例外可適用于我國法院為我國仲裁機構在我國境內進行的仲裁程序而裁定臨時保全措施這一事項,不過其中關于財產保全措施國家豁免例外的認定應尤為謹慎。另一方面,對于以外國國家為被申請人的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案件中的國家豁免例外的認定,應要求案件所涉實體爭議與我國具有實際聯系。在我國僅為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或我國僅與裁決的糾紛有“適當聯系”時,對該類案件管轄權的行使應該進行適當限縮。
關鍵詞??涉外法治??國家豁免??仲裁例外??臨時保全措施??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