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7-03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陳聰
編者按?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實踐,書寫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篇章。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民法典實施工作,明確指出“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在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的有力部署下,全國法院把貫徹實施民法典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和法定職責。今年是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我國民法典在體系上的重大創新之一是未設置債法總則而以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對于人民法院更好地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十分重要。據此,本欄目特邀請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利明撰寫評論文章,敬請關注。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利明
今年是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成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它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的頒布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實踐,書寫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篇章。
任何法治體系都要以本土的法治實踐為基礎,并服務于本土的法治實踐。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同步開啟對舊的司法解釋的全面清理和新的配套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其中,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代表,在充分總結本土經驗、借鑒域外制度和凝聚理論共識的基礎上,細化并發展了諸多法律規則,彰顯了本土性、實踐性和時代性,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助力。
我國民法典雖然沒有設置形式意義上的債法總則,但仍然具有實質意義上的債法總則,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在合同編分則亦有涉及。民法典合同編是債法的核心組成部分。雖然債的發生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合同之債是債的典型形態,因而民法典合同編在債法體系中起到了基礎性、核心性的作用。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民法典合同編的規范可以廣泛適用于非因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除了合同的訂立與效力、解除等規則僅適用于合同之債外,有關合同的履行、保全、變更、轉讓、終止等規則,通常都可以適用于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等其他債之關系。
我國民法典通過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功能,構建實質債法總則,在體系上獨具特色。一方面,與英美法不同,從我國民法典總則編與合同編的規定來看,其實際上是承認了債的概念,而英美法中則沒有嚴格的債的概念和體系;另一方面,與以德國法為代表的傳統大陸法系國家不同,我國民法典在形式上又沒有規定債法總則,而只是采取了實質債法的模式,即主要通過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而且合同編的規則基本涵蓋了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典中債法總則的內容。此種模式是我國本土實踐的產物,是中國特色和實踐特色的體現,能夠有效滿足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
這一模式有利于法官找法,便利法律適用以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能夠為法官適用法律提供便利。
其一,能夠減少規范競合以優化條文檢索。傳統債法總則中調整交易關系的共性規則與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制度、合同編通則存在規范重疊。如果設置債法總則,法官在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時須穿透民法總則、債法總則、合同編三重規范層級,此種疊床架屋的規范嵌套將導致法律發現過程陷入多重檢索困境。例如,在當事人就合同的訂立發生糾紛后,如果設立債法總則,則法官不僅要從合同法和民法總則中尋找依據,而且可能需要從債法總則中尋找法律依據,這顯然會導致法律適用的復雜化。
其二,能夠通過準用條款實現更具效益的規范供給。傳統債法總則可能造成規則的重復,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確立的準用機制,可以使合同編通則發揮債法共性規則的功能,能夠有效簡化法律規則。以合同編規則統攝具有共性的債的規范主要是通過準用條款實現的,這避免了法律規則的過度抽象,也有利于實現法律規則無贅言的要求,有助于形成完整的債法體系,并滿足裁判實踐的需要。
其三,能夠強化規則的實踐導向。注重債法規則的可操作性,能夠使法官更清晰地理解規則適用范圍的邊界,專屬規范僅適用于對應的債因類型,共性規范則通過準用條款跨編適用。對于非合同之債,須在存在規則漏洞時,才能通過法律續造的方式探尋恰當的規范供給。這就明確劃分了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以侵權為典型)的基本類型,使得債法規則得以準確適用,這也充分彰顯了民法典的實踐特色。德國學者賴納·舒爾策(Reiner Schulze)認為,德國的總分結構模式雖然有其優點,但最大的缺點在于,其未能保持合同法體系的完整性。在這種模式下,合同法的規則被分別規定在債法總則和債法分則中,甚至整個民法典中并不存在合同法的概念,這可能增加合同法規則適用的困難。因為必須熟悉整個法典的體系,才能正確地適用合同法律,僅在總則或者分則中尋找法律規則是困難的。因此,凡是專門適用于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的債的規則,應當分別規定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之中,除此之外的債法規則,則應當規定在債法總則之中。
這一模式有利于法律人在適用民法典時注重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的差異性。
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設置債法總則,旨在通過規定債的共性規則實現規范的集約化,但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的本質差異。二者個性大于共性,其產生原因雖然具有共性,但其債的具體規則則存在較大區別,這可能帶來找法和法律適用的困難,也未必能夠實現保障債的規則的集約性以避免重復的理想效果。以《德國民法典》為例,一方面,債法總則的規范并非能夠完全統攝各種之債。例如,《德國民法典》債編第三章所規定的意定債之關系,甚至涵蓋了合同訂立、合同解除等合同法內容,而這些規則在侵權之債中普遍無法適用。另一方面,債法分則中需要設置較多的排除總則適用的特別規定,這就增加了條文的數量,也變相給法律適用增加了難度。我國民法典并沒有設置債法總則編,而以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其主要具有如下制度優勢:通過合同編與侵權責任編的體系分置并實現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的規范區隔,能夠尊重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的特殊性,從整體上極大降低了找法的困難。同時,在通過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時,民法典通過區分使用“合同”“債”“債權”“債務”這一立法技術,也有利于識別適用于合同之債的特殊規則與適用于債之關系的一般規則。
總之,我國民法典在體系上的重大創新之一就是未設置債法總則而以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此種體系設計形成了實質上的債法總則,延續了我國的立法選擇,也回應了司法實踐的需要。
當然,民法典畢竟沒有從形式上規定債法總則。因此,構建實質債法總則,很大程度上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方法,找出合同編規定與其他債的規定的關聯,確定其共性的規則,在此基礎上形成實質債法總則。但由此帶來的法律適用難題在于合同編的規則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適用于非合同之債,如何準確適用這些規則,如何充分發揮合同編的債法總則功能。這就需要對債法總則的規則進行提煉分析。這既有利于統一法律規則,也便于法官找法用法,做到類似案件類似處理。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充分運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深入挖掘民法典的“規范儲備功能”,明確合同編的哪些規則僅適用于合同之債,哪些規則可以適用或者類推適用于其他債的關系。
由于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已經規定了大量的債法總則規則,而不存在所謂債法總則缺失的漏洞,因此,在方法論上,我們應當以法律解釋為主,必要時才采用漏洞填補的方法。同時,民法典的體系化在客觀上也要求如拉倫茨所言,“在法條可能的文義范圍內和意義脈絡范圍內進行解釋時應盡可能避免評價矛盾”。此外,還應當充分吸收現有司法解釋的內容,增強債法總則體系的可操作性,探索和構建債法總則體系的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