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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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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

時間:2025-01-20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陳聰


進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

姜?偉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是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會議,為中國改革開放矗立起新的里程碑。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一部閃耀著真理光芒的綱領性文獻,科學謀劃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重大舉措,很多改革事項都與法治建設緊密相關。法治領域改革是國家治理領域的深刻革命,是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破解制約法治建設體制機制障礙的根本途徑,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法治領域改革,深刻闡釋了改革和法治的辯證關系,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一、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①《決定》明確提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遵循的“六個堅持”原則,其中一條就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強調要“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把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提升到新的高度。《決定》明確提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通篇使用具有“法治”涵義的“法”字多達130處,充分體現了法治精神、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鮮明導向。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推進改革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改革與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②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功實踐表明,改革和法治是緊密相關、相向而行的。深化改革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法治建設也離不開改革的推動。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實質上就是改革與法治相互促進的過程,改革的目標必須以法治的方式推進,法治的目標必須通過深化改革的路徑實現。每一次重大改革都昭示著法治的進步,每一項法治成就都推動了改革進程。

  法治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發展環境越復雜越要強調法治,越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發揮好法律法規的規范、引導、保障作用。”③實踐證明,全面依法治國不僅是制度文明的發展,更體現著“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治理智慧。法治所具有的公平正義、和諧穩定等固有價值,可以引領改革方向、確定改革方式、規范改革程序、固化改革成果,為改革進程營造基本秩序、提供運行軌道。改革需要法治思維引領。法律體現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為人們確定行為規范。改革舉措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可以借助法律的權威,確保改革措施平穩有序落地見效。只有依法而行的改革,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識,匯聚改革合力。改革需要法治方式推進。法治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是解決沖突的最佳方式。改革勢必突破既有的利益格局,可能引發諸多矛盾沖突,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矛盾,有效降低改革風險,保證各項改革順利進行。改革需要法律制度保障。在改革過程中,及時以法律形式鞏固改革經驗和改革成果,調動社會成員的改革積極性,為改革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制度保障,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確保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立治有體,施治有序”。

  法治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法治不僅承載著保障改革的使命,也肩負著自身改革的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解決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本途徑在于改革。”④新時代改革開放具有許多新的內涵和特點,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制度建設分量更重。中共中央印發的《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綱要(2023—2027年)》提出了總體要求和工作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定不移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堅決破除束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體制機制障礙。”⑤我國法治領域仍然存在“法律規范體系不夠完備”“法治實施體系不夠高效”“法治監督體系不夠嚴密”“法治保障體系不夠有力”“涉外法治短板比較明顯”等突出問題,仍須持續推進法治領域改革。《決定》將法治領域改革置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偉大事業中謀劃,并對如何以法治護航中國式現代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向前推進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為中國式現代化注入強勁動力、提供有力保障。

  堅持改革和法治有機統一、同步推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積極發揮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增強改革的穿透力。”⑥《決定》要求,“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法治領域改革有一個特點,就是很多問題都涉及法律規定和執法規范。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并不是削弱法治,更不是無視法治,而是強化法治、完善法治。任何改革都不能以犧牲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為代價。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進一步深化法治領域改革,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好發揮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鞏固改革成果中的積極作用,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平等保護全體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要堅持破和立的辯證統一,破立并舉、先立后破,該立的積極主動立起來,該破的在立的基礎上及時破,在破立統一中實現改革蹄疾步穩。”⑦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關鍵是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對與現行法律沒有沖突,僅是綜合配套性的改革舉措,要依據法律規定有序推動;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時通過立法程序轉化為法律;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阻礙;對雖與現有法律沖突、又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后再實施,不能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遲滯改革進程,更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在改革進程中完善法治。

  

  二、進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的根本遵循

  法治建設進程就是深刻的改革過程。習近平法治思想科學回答了法治領域改革具有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一系列重大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領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強,必須把握原則、堅守底線,決不能把改革變成‘對標’西方法治體系、‘追捧’西方法治實踐。”⑧我們要學思踐悟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論述,自覺用習近平法治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工作、推進改革,堅定不移地將黨中央關于法治領域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到位。

  (一)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人民的選擇、歷史的選擇,是由憲法確認的。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大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在世界范圍內都是前所未有的開創性事業。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我們黨已經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探索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黨的領導下,我們一定能夠實現《決定》提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的奮斗目標。

  (二)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理論是重要引領。沒有正確的法治理論引領,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法治實踐。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進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刻理解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核心要義和實踐要求,準確把握全面依法治國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點任務、重大關系、重要保障,并切實貫徹到法治領域改革的全過程、各環節。

  (三)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保證了人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這是我們的制度優勢,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區別于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⑨法治建設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為了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意義;依靠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動力。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法治體系建設全過程。

  (四)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我國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也是法治領域改革在正確道路上推進的重要保證。實踐證明,我國政治制度和法治體系是適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制度,具有顯著優越性。因此,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必須增強制度自信和政治定力,從我國實際出發,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并在改革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

  (五)堅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法治的生命線。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法治領域改革要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作為一面鏡子,審視我們各方面體制機制和政策規定,哪里有不符合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哪里就需要改革;哪個領域哪個環節問題突出,哪個領域哪個環節就是改革的重點。

  (六)堅持遵循法治建設發展規律。法治建設發展規律是由法治固有的特征決定的,直接體現了法治實踐與法治建設基本法則的客觀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體現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法治領域改革要注重符合國情和遵循法治建設發展規律相結合,切實解決影響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層次問題。

  (七)堅持推進法治現代化。一個現代化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依托,法治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建設的中長期目標,要統籌考慮國際國內形勢、法治建設進程和人民群眾法治需求,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相協同。”?只有法治現代化才能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效保障,才能實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改革目標。


  三、進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的重點內容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法治建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踏上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征程,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我國法治建設還存在一些短板弱項,需要通過改革破解影響全面依法治國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決定》專章部署“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300多項重大改革任務許多涉及法治領域的改革。法治領域的改革任務貫穿經濟、政治、社會等各方面,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領域,可謂是全方位的改革領域。本文圍繞若干改革重點進行闡釋。

  (一)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決定》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在市場經濟體制方面提出一系列綜合配套的改革舉措,用法治方式提振市場信心、穩定社會預期,激發各類經營主體的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環境。《決定》提出的改革舉措體現以下特點。注重“平等保護”原則,“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注重產權保護機制,“完善產權制度,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構建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注重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健全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構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體制機制”“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提升數據安全治理監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

  (二)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繼續推進法治領域改革,解決好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決定》要求,“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在立法領域,提出“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協調機制”等舉措。在依法行政領域,提出“完善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等舉措。在公正執法司法領域,提出“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構建協同高效的警務體制機制,推進地方公安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改革,繼續推進民航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管理體制改革”等舉措。特別是,貫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圍繞人權法治保障,強調“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決定》要求:“堅持正確人權觀,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糾正等工作機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法治社會建設領域,提出“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仲裁制度、調解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制定專門矯治教育規定”等舉措。

  (三)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只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制約和監督。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決定》使用“監督”20處、“制約”3處。《決定》部署的改革舉措體現以下重點。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法及其實施機制,強化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和國有資產管理、政府債務管理監督”。強化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完善管理監督體制機制”“統一預算分配權,提高預算管理統一性、規范性,完善預算公開和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強化對執法司法各環節的監督,“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強化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的監督,“健全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配套制度。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四)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國家安全是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的重要基礎,國家安全法治化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由之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深入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發揮法治的引領和保障作用,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矛盾和問題”?。推進平安中國建設,就要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決定》“聚焦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注重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強化國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戰略體系、政策體系、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完善重點領域安全保障體系和重要專項協調指揮體系”。注重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機制,“完善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整治和責任倒查機制。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健全生物安全監管預警防控體系”。注重完善網絡安全體制,“加強網絡安全體制建設,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監管制度”“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和管理機制”“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深化網絡管理體制改革,整合網絡內容建設和管理職能,推進新聞宣傳和網絡輿論一體化管理”“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體系”。注重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健全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嚴懲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活動”。

  (五)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國際看,世界進入動蕩變革期,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我們必須加強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涉外法治是我國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為了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戰略主動,需要我們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用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風險、有效應對挑戰。《決定》提出的改革舉措聚焦以下重點。深化外商投資和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提高涉外法治服務水平,“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等司法審判制度。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完善涉外國家安全機制,“建立健全周邊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強化海外利益和投資風險預警、防控、保護體制機制,深化安全領域國際執法合作,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權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機制。健全維護海洋權益機制”。積極參與國際治理,“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完善參與全球安全治理機制”。

  法與時轉則治。解決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本途徑在于改革。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論述,堅持改革方向和問題導向,根據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現實要求,準確把握法治領域改革的戰略重點,錨定關鍵領域,凸顯改革銳度,進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切實提升改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把黨中央的改革部署轉化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強大動力和法治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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