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1-13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敖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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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于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致力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大幅度提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①當前,我國社會物質生活極大豐富,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制度供給需求持續增長。但與之相伴的是,社會利益關系日趨復雜,社會價值觀念時有沖突,一般矛盾和深層次矛盾問題交織疊加。如何在錯綜復雜的多元化社會環境中達成法治價值共識、如何在超大型國家治理規模中實現有效治理、如何在百年未有之時代變局中推進制度革新,已成為亟待回應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必須更加重視法治、厲行法治,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義
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在維護社會秩序、解決社會問題、協調利益關系、推動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具有引領、規范和保障功能,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的基本問題,歸根結底在于多方社會主體難以在一個具有穩定預期的共識框架中完成建設性治理活動。具體展現為:一是價值共識往往難以達成,價值治理尚未得到全面、有效鋪展;二是邊界共識存在模糊地帶,權責利關系尚未實現充分厘清;三是規范共識存在不周延之處,規范約束效應尚未得到全面落實。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能夠有效破解當前社會治理的困境,可以凝聚社會共識、劃定主體邊界、落實規范要求。社會治理法治化,在于法治成為核心價值共識,治理主體以法治理念為行動原則;在于法治成為穩定行為模式,治理活動以法治準則為行動邏輯;在于法治成為優良規范體系,治理規范以法治精神為行動依歸。
社會治理法治化關心社會中“人”的福祉,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根本立場。社會的主體是人,社會治理的目標也是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成果應當惠及社會中的人。基于實質法治的理念,社會治理法治化必然是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的有機融合,是社會秩序與社會活力的動態平衡,是集體利益與個體尊嚴的雙向觀照。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將帶來強勁的制度效能,治理成效將更普遍地惠及全體社會成員,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將持續增強。
立足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根本立場,社會治理法治化本質上是各方主體基于共同理念價值,在特定結構關系與規范約束下,采取多種手段方式,共同建構理想社會秩序的活動。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在理念、結構、規范、方式、領域五個維度著力,形成良好的聚合效應。其中,作為價值導向的理念,是整個社會呈現的思想風貌和社會個體秉持的價值準則;作為主體關系的結構,是社會治理參與主體的角色定位和功能激發;作為制度規則的規范,是規范體系的統一協調與個體對規范的認同遵守;作為行為過程的方式,是社會主體開展治理活動的具體措置和方法策略;作為應用場景的領域,是社會主體在重復交往中形成的具有穩定外觀的場景集合。
二、構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三元框架
一是凝練社會治理價值共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需要全社會法治觀念增強,必須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②在社會治理全過程中凝聚法治價值共識,推動法治成為社會價值共識的“最大公約數”,是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價值之維。
二是完善社會治理規范體系。法治社會是一種由國家法律、自治規范、道德規范以及黨內法規等共同塑造的、以善治為中心的社會秩序狀態。制定科學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發展全面覆蓋的自治規范準則,提煉直抵人心的道德規范要求,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使社會治理多方主體在規范的引導下行動、在制度的框架內發展,是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規范之維。
三是厘清社會治理事實關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要用法治來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③高質量發展是新時代的硬道理,而發展新質生產力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著力點。必須扎根中國本土的社會治理實踐,提煉契合事物本質、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科學治理經驗,并通過法治的形式守護“中國之治”。換言之,通過法治方式固定契合社會治理情況的權利、義務、責任等關系,并確立權力運行邊界,保障社會治理多方主體具有穩健的行動預期,是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事實之維。
三、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具體路徑
社會治理法治化的理念、結構、規范、方式、領域五個維度較為完整、科學地回應了“價值—規范—事實”的三元框架。社會治理法治化以“法治理念”為價值先導,在“主體結構、制度規范、方式方法”三個行動層面協作,最終在“多層領域”中呈現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一是理念層面。法治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核之一,蘊含著公平正義、尊崇規則、保障人權等價值理念,并與自由、平等、秩序、和諧等其他現代社會理念高度關聯。法治概念蘊含豐富的價值要素,具有極大的包容性,同時又具有指引社會治理的力量。法治既要為價值理念競爭劃定紅線、確立規則,又要憑借其自身的認同優勢引領社會思潮、凝聚思想共識。
二是結構層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過程也是共享的過程。”④“社會治理”不是“社會管理”,也不同于“治理社會”,其核心要義在于多元主體廣泛參與,眾人劃槳。社會治理法治化依托于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各方主體在多元共治的結構中,既要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又要通力協作。一方面,要注重將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同政府的資源整合、企業的市場競爭、群團組織的群眾動員、社會組織的服務供給、社區的群眾自治等優勢有機結合,努力使各個主體的功能效用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另一方面,要善于運用法治方式,清晰劃定各主體的行動領域和權力邊界,防止出現權力越界、相互推諉、權責分離、各自為政等不良局面。
三是規范層面。“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由法律法規、黨內法規、自治規范和道德規范等共同構成的社會規范體系,搭建了社會治理的骨干框架,成為理解“中國之治”的制度密碼。不同的規范形式在不同領域或層面要發揮各自的獨特優勢,各規范彼此之間又要相互促進與保障。法律規范憑借其普遍適用性和國家強制性,要確立所有社會主體的行為底線,為其他規范搭建框架、劃定范圍。作為我們黨管黨治黨實踐經驗的成文化和體系化表達,黨內法規要對黨組織和黨員提出嚴于法律法規的言行要求。基于社會共同體民主協商,自治規范要體現主體意思自治,能夠在一定條件下以較低的制度成本發揮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道德規范要能夠深入人心、直指人性,為其他規范類型奠定堅實的心理基礎。
四是方式層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現代化的社會,應該既充滿活力又擁有良好秩序,呈現出活力和秩序有機統一。”⑤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方式方法正是社會治理活力和秩序有機統一的體現。要而言之,黨對社會治理工作的領導方式,既要體現在各級黨委的宏觀決策和微觀推動,也要體現在黨的基層組織的引領帶動和調節平衡。政府負責的方式要體現在行政組織治理,包括組織框架的搭建、組織機制的完善和組織資源的調配。民主協商和社會協同的方式要重視意見整合與社會動員,表現為鼓勵、引導、支持各類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表達意愿、參與治理,增強政府與社會的分工、協作以及不同社會組織的相互配合。公眾參與方式要強調公共意識培育和主體作用發揮,表現為引領和推動每一位公民沿著法治化軌道充分參與社會治理。
五是領域層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社會治理的最好辦法,就是將矛盾消解于未然,將風險化解于無形。”⑥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治安防控、網絡安全保障等當前社會治理的重點領域,是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集成場景。在此背景下推進法治化建設,必須將法治力量聚焦于重點領域,優先解決關涉社會穩定和公民權益的重大問題。在社會治理前端,要“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注重對社會矛盾的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在社會治理基礎領域,要注重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防控,處理好維穩和維權、活力和秩序的辯證關系。在社會治理新興前沿領域,要加強對網絡空間、數字社會的依法治理。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研究”(23ZDA080)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第十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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