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5-29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陳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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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來,中國經濟持續回升向好,增速在全球主要經濟體中保持領先。同時,世界百年變局仍在加速演進,世界經濟面臨多種風險挑戰,我國面臨高質量發展的首要任務,亟待進一步破除影響各類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法律法規障礙和隱性壁壘,持續提振經營主體信心。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完善公平競爭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等重要部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壓實責任、真抓實干,常態化指導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推動工作走深走實。這是相關職能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部署、嚴格按照反壟斷法要求、助力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破除市場準入壁壘、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具有重大的時代意義。
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抓手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我國在規制抽象行政性壟斷領域的制度創新。2016年6月,《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提出,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深入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有力保障,是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必然選擇,是釋放市場主體活力的有效舉措。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為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關鍵路徑,體現了在競爭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社會公共政策之間的沖突協調中遵循競爭優先、堅守競爭底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規范政府行為、保障公平競爭以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國家戰略上被寄予厚望。該制度實施以來,有力維護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為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供給,對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2022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把“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納入其中,形成了“1+1>2”的制度合力,既推動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治化,又夯實了反壟斷法“經濟憲法”的地位。一方面把這項事關國家頂層設計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關鍵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另一方面也宣示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公平競爭的法治經濟。修改后的反壟斷法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反壟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國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修法為從源頭上避免制定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行政性壟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該預防性制度與反壟斷法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規定共同構成從源頭預防到過程治理的行政性壟斷全鏈條監管,有利于進一步鞏固和強化我國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在全國范圍內規范和優化各項政策措施,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加快建設。
二、對于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及時整改
在現實層面考察,各級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現象依然存在,缺乏公平競爭考量的情況也不少見。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以及更高水平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必然需要全局性、可持續性、以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為核心特征的競爭政策。違反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行為標準的政策措施,扭曲了市場競爭機制、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壓制了民營經濟發展空間、不利于鼓勵企業創新和優勝劣汰,要運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對這些政策措施實施審查全覆蓋。發現問題應當依法依規及時整改,我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均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三、真抓實干釋放強化公平競爭監管的重要信號
有效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和優化地方政府政策措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無疑是強化公平競爭監管的主要面向和第一要務。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以來,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一是實現了國家、省、市、縣四級政府全覆蓋,這為常態化實施該項制度奠定了堅實基礎。二是建立了配套保障機制,如出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禁止的18類行為細化為55種情形,為各地各部門開展自我審查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強化部際聯席會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聯席會議職能作用,建立聯席會議辦公室主動審查機制,有利于整合力量推動政府內部的競爭倡導,并調動社會專業力量補充政策制定機關自我審查能力不足問題,保障審查工作的專業性和規范性。三是補充了反壟斷法2022年修改前糾正行政性壟斷方面的不足,通過公平競爭審查防止出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擴大交叉檢查范圍、加強督促整改力度、公開典型案例,這些舉措清晰釋放出黨中央對地方政府政策措施強化公平競爭監管的重要信號,表明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背景下,國家必然要加大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度,切實破除市場準入壁壘,更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四、堅持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并重,以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高質量實施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改委在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方面,持續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對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開展這些工作根本目的在于促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提質增效、落地生根、自我續航,持續規范和優化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以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高質量常態化實施,為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持久動力和可靠保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為此,需要從加強立法和賦能執法兩方面同時發力,在法治軌道上打造更加完善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要進一步提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為審查工作提供明確指引。新反壟斷法在總則部分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只是完成了該制度法治化的第一步。還需要盡快制定出臺《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和相關規章,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化、責任化、標準化,從而形成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的公平競爭審查法律制度體系。要進一步為反壟斷執法機構賦能,樹立指導審查、督促整改的權威。目前,現行法律對市場監管部門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定位還需進一步明確,增強反壟斷執法力量。一方面,通過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負有指導審查、督促整改的法定職責;另一方面,增加反壟斷執法人員編制,建立中央與地方反壟斷執法聯動機制,穩健推進反壟斷執法資源配置從“橫向管理”向“縱向配置”轉變,大力提升執法隊伍素質,匹配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目標。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適應新時代市場監管需要的權力配置研究”(20&ZD194)的部分成果〕
作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商業法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