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5-29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陳聰
汪世榮
“楓橋經驗”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全面發展的同時,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黨的十八大以來,“楓橋經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上升成為社會綜合治理的理論,新時代“楓橋經驗”實現了從治理機制到治理理論的蝶變。在社會綜合治理理論指導下,浙江省諸暨市的社會規范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得到有效踐行,扎實推進的制度供給為社會治理提供了明確的準則。基于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社會綜合治理理論對新時代法治建設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的社會綜合治理實踐,契合我國優秀傳統法治文化。新時代“楓橋經驗”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推動,契合立法、執法和司法現代化的時代特征。
一、社會綜合治理理論是“楓橋經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的結晶
社會治安是基層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的干部群眾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重視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安,形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1963年“楓橋經驗”形成之初,浙江楓橋干部群眾就創造了“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的基層社會治理經驗,60多年來不斷被賦予新的內涵,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一面旗幟。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產生了各種類型的矛盾和糾紛,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通過成立各類社會組織,普遍制定和實施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踐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倡導良好村風民風,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新時代“楓橋經驗”重視從機制到理論、從理論到制度的提升,社會綜合治理理論通過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加強制度供給,發揮制度效能,體現了法治建設的強基導向,較好克服了基層治理力量薄弱的問題。
“楓橋經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首先表現為踐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加強憲法法律在基層社會的實施,并實現民間糾紛通過社會力量予以化解。人民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是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基層治理中需要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城鄉社區居民在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治安維護、公益事業發展和公共事務管理等領域的廣泛作用。只有堅持憲法和法律在基層社會的實施,健全維護社會治安的機制,專群結合,重視多元主體的作用,追求綜合的社會治理效果,制度優勢才能轉化為治理效能。
“楓橋經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還表現為多元主體銜接、配合,形成維護社會治安的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建立的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四環指導法”,發揮了專群結合、雙向監督、相互配合、多元共贏作用。“四環指導法”是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獨特方法,指“訴前環節普遍指導、訴時環節個別指導、訴中環節跟蹤指導、訴后環節案例指導”,重視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通過人民調解和基層司法的良性互動,堅持民間糾紛優先調解,矛盾糾紛就地化解。
二、社會綜合治理理論對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綜合治理理論,要求立法、執法、司法等打破單一部門視角,克服條塊思維,從整體性的社會治理角度,追求良法善治目標。在法治過程中,堅持效果導向,實現多元主體合作共贏。
新時代“楓橋經驗”重視改善執法方式,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例如,對于居民投訴,發現某街道存在傾倒工業固廢案例,在查明違法行為人的同時,不能僅僅停留在責令其將垃圾清理干凈,并處以罰款的執法措施。而是需要查明工業固廢的來源,責令垃圾生產廠家建立與垃圾回收廠家之間的有效銜接機制,保證通過執法環節,將工業固廢能夠拉到回收廠家,并建立起該類工業固廢從出廠到運輸至回收廠家之間的有效監管措施。通過行政執法,改變垃圾生產廠家只關注垃圾出廠,不關心垃圾回收利用的觀念。將工業固廢出廠即付費做法,改變為工業固廢拉到目的地卸貨后付費,就能夠有效減少承運人隨意傾倒工業固廢的現象發生,優化行政執法的效果。
從社會治理視角看,重視類型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十分必要。立法需要體現治理視角,執法和司法也要重視規則的清晰闡釋、公正適用。前后一致的執法、裁判結果,同樣問題同樣解決,同案同判,不僅能夠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還有助于明確規則的內涵、強化規則的效力,杜絕因人而異,因地而異,更好預防矛盾糾紛,構建良好營商環境。
三、“楓橋經驗”綜合治理契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強大生命力
中國古代重視“禮樂政刑,綜合為治”治理理念,在基層社會治理中,構建起國家成文立法和民間社會規范多元一體的規范保障體系。其中,國家立法側重于對刑事犯罪的制裁和行政管理的規制,社會規范則通過習俗、慣例、家法族規等多樣化的形式,為生產生活提供行為準則。以血緣、地緣和業緣為紐帶,形成了和衷共濟的社會治理單元,官府和宗族組織、鄉村組織、行業組織合作共治、互利共贏,建立社會治理共同體,維護基層社會的長治久安。
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規范等是基層治理的基本規范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社區公益事業和公共事務的管理,必須調動社區居民廣泛參與。其中,制定和完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成為社區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有效途徑和方式。由于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具有個性化特點,針對性和適應性強,成為補充和細化國家法治的有效形式。社會規范的豐富和完善,激發基層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揮其主人翁的責任感,增強其參與社區事務的主動性,為推動法治建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社會規范的實施,也通過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對增強社區居民凝聚力發揮積極作用。
習俗慣例是人們生產生活的準則。在長期生產生活過程中形成的習俗慣例,是經驗和智慧的積累,是社會自我規制、自發制定的規則。對不成文習俗慣例的闡發、釋明,既是行業協會、行業管理的職責,也是司法肩負的重大任務。在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明確和強化規則,堅持類型化解決糾紛,是強化司法權威的需要。從權利和義務的視角分析和解決爭議,將制度作為“公器”發揮其客觀規范作用,符合“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樸素公正觀念。
國家法律和社會規范的有機結合,從形式上豐富了法治方式。強調社會規范的作用,有助于從內涵上填補法治的漏洞和縫隙,豐富制度的內容。社會規范實施并發揮作用,有助于彌補政府和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局限與不足。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為社會提供行為規范的同時,也有助于激發社會活力,煥發社會生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踐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內容。“自治”就是自己的問題自己解決,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即付出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自治事項和政府管理事項的適度分離,既是分工合作的需要,也是提高治理效率的前提條件。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優越性主要在于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發揮群眾主人翁作用。基層群眾通過參與制定社會規范,增強理解,形成共識。通過協商、討論理解公共事務的本質,學習、訓練提高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能力。只有廣泛參與,才能逐步成長。只有不斷改革,社區建設的公共精神才能得到強化。在這個過程中,黨建引領不可或缺。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保證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正確方向,黨建+社會治理創新,有效發揮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效能。
行業自治是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行業治理同樣是系統工程,需要重視行業風氣建設,尊重從業者的主體地位,發揮行業規范和行業協會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行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是從業者的行為規范。行業規范一定程度上體現為行業標準,維護行業標準是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確立行業的國際標準,就是追求最好的產品和最佳的服務質量。行業治理最大的特點是需要全體從業人員樹立共同體意識,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榮辱與共。只有抵制甚至有效懲罰違規行為,行業的長遠發展才能得到維護。行業協會不僅監督行業規范的實施,還肩負著維護從業者權益的責任。
社會治理與社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息息相關,重在日常、重在細節。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作用,堅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尊重多元主體,滿足多元需求。“楓橋經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體現了基層群眾自治的強大力量。社會規范既是預防矛盾糾紛的準則,也是化解矛盾糾紛的依據。社區是城鄉居民共同生活的場所,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政府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是合作共治的關系,政府有效治理有賴于發揮基層群眾自治作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只有建立在公正高效的政府治理基礎之上,才能取得良好成效。
行政執法和司法在社會治理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做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只有確立共同的觀念、共同的文化、共同的信仰,才能堅持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在治理過程中目標一致,價值同向,凝聚共識。只有堅持綜合治理,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多元主體合作共治,多贏共贏,才能更好實現良法善治目標。
作者: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教授,浙江大學新時代楓橋經驗研究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