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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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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推進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 ?

時間:2024-03-13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陳聰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進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

賀?榮


  2023年是毛澤東同志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60周年暨習近平總書記指示堅持發展“楓橋經驗”20周年。2023年9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考察期間參觀楓橋經驗陳列館時指出,要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2023年11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北京親切會見全國“楓橋式工作法”入選單位代表,勉勵大家再接再厲,堅持和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為推進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建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楓橋經驗”形成于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發展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全面創新發展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是本土生長的中國智慧、東方經驗。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促進和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是“楓橋經驗”的直接體現和生動實踐。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進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對于更好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意義重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調解工作,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法治建設“一規劃兩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等重要頂層設計,就調解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做好調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堅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鼓勵通過先行調解等方式解決問題;要加快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要加快發展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隊伍,等等。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為我們做好新時代新征程調解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司法行政機關承擔指導調解工作的重要職責,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紀念毛澤東同志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60周年暨習近平總書記指示堅持發展“楓橋經驗”20周年大會和全國調解工作會議精神,準確把握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科學內涵和實踐要求,務實擔當履行調解工作職責,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把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落實到推進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實際行動和工作成效上,努力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更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深刻認識新時代調解工作取得的顯著成效,進一步增強做好調解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推進新時代調解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制度優勢更加彰顯。2023年全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720萬件,其中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成功728萬件。律師調解試點開展以來,調解案件96萬件,達成調解協議45萬件,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吸附在當地、消除在萌芽。二是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圍繞“國之大者”履職盡責,扎實開展矛盾糾紛源頭預防、排查預警、調解化解,夯實人民調解工作基礎,拓展深化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及時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為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作出積極貢獻。三是制度機制不斷創新。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制定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各地普遍出臺加強訴調、警調、訪調等銜接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的調解服務。四是組織和隊伍建設水平持續提升。基本形成覆蓋城鄉和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調解組織網絡。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69.8萬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4.9萬個,派駐有關部門人民調解組織4.1萬個,律師調解工作室(中心)1.3萬個。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全面開展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推動將調解員納入新修訂的職業分類大典,調解員隊伍結構和素質進一步優化,現有人民調解員307.8萬人,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46.2萬人,律師調解員6萬多人。

  當前,我國發展進入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并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各種新型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給新征程調解工作提出新任務新挑戰。必須清醒認識到,與黨中央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調解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比如,不同類型的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律師調解、商事調解組織數量偏少;調解員隊伍結構總體上還不合理,專職人民調解員僅占總數的15%;開展行政調解、商事調解、律師調解等的法律制度依據還需進一步健全,等等。對于這些問題和困難,要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采取硬實措施有力有效解決。做好新征程調解工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黨對調解工作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落實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要求,不斷完善調解工作制度機制,大力加強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持續加強調解保障能力建設,進一步深化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各類調解銜接聯動的調解工作格局,全力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為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積極貢獻。

  

  二、準確把握新征程調解工作的時代要求,全面提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質效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臺,健全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調解是增強城鄉社區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有效方式,具有非對抗性、經濟性、及時性等優勢,在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獨特作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進一步發揮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一是堅持調解工作正確政治方向。堅持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調解工作的根本遵循,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確保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切實把黨的領導貫穿調解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堅定法治自信,不斷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底氣、定力。深刻理解調解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一部分,進一步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政治建設和調解工作深度融合,努力在每個調解案件中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站穩調解工作的人民立場,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發動和依靠群眾就地實質性解決矛盾糾紛。胸懷“國之大者”履職盡責,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找準結合點、切入點,把調解貫穿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始終,應調盡調、能調盡調,提升矛盾糾紛化解法治化水平。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推進調解協會、調解組織單獨或聯合設立黨支部,實現黨的組織應建盡建,從有形覆蓋到有效覆蓋,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二是堅持預防為主、排查在先。矛盾糾紛化解重在抓前端、治未病,把矛盾消解于未然,將風險化解于無形。要結合職能推進落實嚴格依法辦事要求,在加強依法行政、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等方面采取硬實措施,從根本上防止因不依法依程序辦事、執法不當等引發矛盾糾紛。堅持源頭預防,強化風險隱患處置,做到“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充分發揮調解組織網絡覆蓋廣泛,調解員來自基層群眾、熟悉社情民意等優勢,做深做細做實矛盾糾紛排查,對發現的矛盾糾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將矛盾糾紛發現在初始、穩控在基層、化解在萌芽。加強重大問題預警防控,對排查發現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可能引發“民轉刑”案件、涉群體性事件等矛盾糾紛,及時預警、主動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疏導化解。抓實普法宣傳,深化“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大力培育“鄉村法律明白人”,將調解工作與法治宣傳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引導群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更多支持參與調解工作,自覺運用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三是堅持把實質化解作為根本任務。聚焦矛盾糾紛就地實質化解,既解“法結”又解“心結”,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抓好基層矛盾糾紛化解,充分發揮村(社區)、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及時就地妥善化解鄰里、婚姻家庭、山林土地、房屋宅基地、征地拆遷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矛盾糾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抓好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化解,著力加強和規范醫療、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等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繼續向消費、旅游、金融、保險、知識產權等領域拓展。目前新就業形態領域矛盾糾紛增長較快,要有針對性地加強調解組織建設,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聯動機制。抓好涉企矛盾糾紛化解,發揮企業調委會和各類商會調解組織作用,幫助企業防范風險、化解矛盾。

  四是與時俱進強化調解組織建設。健全完善的調解組織網絡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按照人民調解法和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等要求,以村(社區)、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為重點,配齊配強調解力量,做到依法普遍設立、人員充實、制度健全、工作規范、保障有力。聚焦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新興領域,因地制宜推進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大力推進商事調解組織建設,鼓勵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調解組織。推進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協會和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打造一批行業認可、人民群眾信賴的調解品牌。

  五是加快提升調解工作信息化水平。隨著信息技術和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要更加積極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不斷提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質效。近年來,各地研發推廣智能移動調解系統,運用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探索開展矛盾糾紛在線咨詢、在線分流、在線調解、在線反饋、在線司法確認,為當事人和調解員化解糾紛提供了便利。要加快建設矛盾糾紛非訴化解平臺,連通調解、仲裁、行政復議等業務系統,實現與有關部門信息系統的“總對總”對接,確保糾紛案件網上流轉順暢,信息數據互通共享。加快推進全國調解工作信息平臺建設,匯聚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信息,完善在線辦案、視頻調解、類案推送、電子簽章等功能,實現全國調解業務“一網統管”“一網通辦”,提升調解工作質效。深化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運用,實現對矛盾風險的動態智能感知、科學精準分析,為黨委政府科學研判形勢和作出決策提供依據參考。

  六是大力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調解員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職業規范等直接影響矛盾糾紛化解成效,必須大力推進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盡快實現村(社區)、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專職人民調解員應配盡配,注重從退休法官及其他政法干警、各類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專業人士中選聘人民調解員,不斷優化隊伍結構。加強律師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青年律師參與調解機制,組織青年律師特別是新入職律師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進行實踐鍛煉。通過“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培育發展國際化、專業化、高素質的商事調解員隊伍。常態化開展分級分類培訓,采取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等方式,重點開展法律政策、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培訓,全面提高調解員化解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推進隊伍職業化建設,以調解員納入職業分類為契機,建立健全資質認證、等級評定、職業水平評價等制度,完善激勵保障各項機制。建立調解志愿者和調解咨詢專家隊伍,廣泛動員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社會專業人士等各方面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完善調解員行為規范,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教育引導調解員嚴守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

  

  三、著力完善新時代新征程調解工作格局,形成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隨著矛盾糾紛跨界性、關聯性、復雜性增強,化解難度不斷加大,需要切實加強對各類調解、各項職能、各方力量的統籌協調,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各類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工作格局。

  一是在分類指導上要更加注重把握規律。我國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等不同類型,各有其優勢特點和適用范圍。人民調解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重要制度,要把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和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作為工作重點,推進人民調解組織、隊伍、業務、制度、保障能力等各方面規范體系建設,提升人民調解權威性和公信力。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踐行為民宗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方式,要完善行政調解法律政策,健全各級政府負總責、司法行政機關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規范行政調解范圍、程序、效力、保障,加強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調解等工作,依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損害賠償、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社會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識產權等方面行政調解,及時妥善化解相關糾紛爭議。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覆蓋領域廣、涉及類型多。要加強商事調解,加快建立健全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商事調解制度規則,加大投資、金融、證券期貨、房地產、知識產權等領域調解服務力度,讓專業性的問題得到專業性的調解。特別要加強涉外商事調解工作,服務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港和各地自貿區等建設。把律師調解作為工作重點,建立健全律師調解機構設置、人員資質、案件辦理、服務收費等工作規范,提高社會認可度。

  二是在資源統籌上要更加注重凝聚合力。堅持系統思維,貫通司法行政機關在立法、依法行政、刑罰執行、公共法律服務、涉外法治等方面相關職能,統籌好系統內各類解紛資源,合力推進調解工作。加強平臺建設,依托現有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在市、縣兩級加快建設非訴訟糾紛化解平臺,為人民群眾提供“綜合性”“一站式”矛盾糾紛化解服務。加強力量統籌,充分調動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和仲裁員、行政復議人員等力量,發揮專業優勢,廣泛參與調解。加強銜接聯動,建立各類調解之間引導告知、移交委托和信息反饋機制,深化調解與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的銜接,對適宜調解的案件,仲裁機構、行政裁決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先行開展調解,引導當事人優先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做到應調盡調;調解不成或在調解過程中發現適宜通過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渠道解決,形成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閉環。

  三是在協調聯動上要更加注重提高質效。加強訴調對接,持續深化與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通過訴前引導、委派委托調解、司法確認等方式,引導更多的矛盾糾紛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保證調解協議效力,推動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就地實質化解。深化訪調對接,把調解作為信訪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工作抓手,加強信訪事項調解組織建設,健全完善信訪與調解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對于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堅持調解優先,將調解貫穿依法辦理全過程。推進警調對接,總結各地設立派駐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大量治安類民事糾紛、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等經驗做法,完善人民調解與“110”非警務警情對接分流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進一步完善制度、優化流程、提升質效。探索檢調對接,在適用刑事和解等輕微刑事案件中引入調解,及時有效修復受損社會關系。

  調解是一項社會性工作、系統性工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將調解工作納入地方平安建設、法治建設總體部署謀劃推進,為開展調解工作提供更多政策支持和有力保障。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各項工作機制,落實保障措施,關心愛護調解員隊伍。系統總結各地區各領域在推進調解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持續鼓勵和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深入探索創新。加強各級調解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調解協會在行業指導、會員服務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匯聚各類研究平臺、高校和專家學者力量加強理論研究,為豐富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征的調解制度、推進調解工作提供理論支撐、智力支持。

  新征程上,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學悟篤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真抓實干,擔當作為,不斷推進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貢獻更多法治力量。

  

  作者:司法部黨組書記、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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