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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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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打造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湖北樣板”

時間:2024-03-12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敖婷婷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打造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湖北樣板”

游勸榮


  在2024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召開前夕,習近平總書記對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這些重要論述為實質性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湖北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將“打造實質解紛新高地”作為全省法院的重點工作,不斷加強訴源治理效能,探索“調解優先、分層遞進、司法兜底”的多元化解工作體系,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打造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湖北樣板”。

  

  一、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21世紀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其核心要義之一,就是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堅持依法應對重大挑戰、抵御重大風險、克服重大阻力、解決重大矛盾。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定分止爭,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職責,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必須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將習近平法治思想貫穿法院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

  (一)正確認識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大意義。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群眾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訴求的多樣化,導致矛盾糾紛呈現多發性、多領域、多主體發展態勢。2022年,全國法院收案3372萬件,數量是1978年的55倍,但全國法院干部只增長了5倍。40多年間,如此多的矛盾糾紛涌入司法機關,使得人民法院的辦案壓力與日俱增。這些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產生的矛盾糾紛,不應全部進入法院,也不能全部進入訴訟程序。正因如此,習近平總書記一針見血地指出,“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我國有十四億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負!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①。

  “楓橋經驗”形成于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發展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全面創新發展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科學內涵在于堅持和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動群眾、組織群眾、依靠群眾解決群眾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新時代“楓橋經驗”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社會治理領域的生動實踐,它植根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體現了注重調解、司法為民、重在“治未病”等中國特色,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化解方案。

  (二)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與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在理論上一脈相承。不同于西方國家在兩黨制下互相對壘、交替執政,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且長期執政,這決定了我們不能讓矛盾糾紛積累拖延、留到未來解決。只有推進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才能創造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厚植黨的執政根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紙判決,或許能夠給當事人正義,卻不一定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心結’沒有解開,案件也就沒有真正了結。”②在矛盾糾紛處理上,人民法院絕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對進入訴訟程序的司法案件必須堅持首問負責。無論是行政爭議,還是民事爭議甚至是因刑事案件引發的糾紛,只要進入法院,法院就必須想方設法化解。要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把“案結事了人和”作為審判執行工作的價值目標,努力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因此,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科學內涵和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的重要表現形式。

  

  二、立足科學理念,秉持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新時代方法論

  人民法院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又處于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線。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必須更新司法理念,科學運用習近平法治思想來認識和分析矛盾變化的深刻內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能動司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解優先、調判結合,促進矛盾糾紛多渠道、協同性、實質性化解。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③;強調“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④。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導向,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運用各種有效方法予以化解。人民法院在此理念的指引下,一是要密切聯系群眾。主動延伸司法職能,下沉司法力量,準確了解群眾的所憂所盼,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訴求、新期待。二是要真誠服務群眾。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難點痛點堵點問題,采取包括立案登記制、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跨域立案服務、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在內的系列改革措施。三是要努力讓群眾滿意。司法機關辦理每一個案件,既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又要注重人民群眾的切身感受;司法案件是否辦得公正,既要由專門機關及專業的司法工作者判斷,又需要由人民群眾評價。

  (二)堅持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⑤。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利益協調、權益保障的根本依據,也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最有效手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鮮明特征,在推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實踐中,必須牢牢抓住“法治”這個關鍵點,既要引導群眾依法表達訴求、維護社會秩序,也要為糾紛化解守住法治底線。對于群眾的合理訴求,應依法維護群眾利益;對于群眾的不合理訴求絕不能“和稀泥”,甚至突破法律底線。例如,隨著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領域,出現了訴訟與信訪交織、法內處理與法外解決并存的狀況,一些信訪人“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既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又影響正常有序的涉訴信訪秩序。因此,對于進入法定渠道的矛盾糾紛,要堅決做到調判結合、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確保涉訴信訪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從而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與效率相統一。

  (三)堅持能動司法理念。能動司法是指審判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時應主動地回應社會治理需求和人民關切,是一種服務型、主動型和回應型司法。把能動司法貫穿法院工作全過程各方面,不僅是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更高要求的必然選擇,更是司法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新時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能動性,在司法工作中更加自覺、積極、能動地理解運用國家法律制度,避免就案辦案、結案了事等機械司法行為。湖北法院始終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堅持訴內實質解紛和訴外源頭疏導并重,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統籌立審執各環節,高質高效實質化解矛盾糾紛;主動延伸司法觸角,通過提出司法建議、加強對人民調解指導等,推動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理念。矛盾糾紛的性質、形式、對抗程度不同,解決糾紛的方式也必然是多元的。從國家治理經驗看,司法訴訟不是解決矛盾糾紛的唯一手段,有時也并非最佳手段。新時代很多糾紛涉及利益平衡問題,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可以更好地維系經濟社會秩序、更多地增強社會寬容。調解作為我國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具有非對抗性、經濟性、及時性等優勢。要把調解貫穿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始終,做到應調盡調、能調盡調,充分釋放調解制度效能。立案前,人民法院通過指導調解、司法確認等方式助力訴前糾紛的紓解。立案后,可分為三種情形處理:案件審理前,引入多元解紛模式,積極參與成訟案件化解工作,不斷增強訴訟服務中心訴前解紛功能;案件審理中,貫徹調解優先原則、自愿原則,引導當事人展開調解,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案件判決后,也可以促進雙方當事人調解,或者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執行和解。而對于不宜調解、無法調解的,應及時依法裁判,并強化裁判文書說理和判后釋法答疑工作,努力做到服判息訴。

  

  三、立足基層,就地解決人民群眾矛盾糾紛

  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期間指出:“基層既是產生利益沖突和社會矛盾的‘源頭’,也是協調利益關系和疏導社會矛盾的‘茬口’。”⑥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推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就地解決矛盾是目標導向,必須把基層一線作為化解矛盾糾紛主陣地,在黨委領導統籌下,整合基層解紛力量、夯實基層基礎、完善基層解紛平臺,形成矛盾糾紛化解合力,就地解決人民群眾矛盾糾紛。

  (一)整合基層解紛力量。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一項系統性、全局性的工作,人民法院決不能“單打獨斗”,必須融入黨委領導下的社會治理大格局,充分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各級各部門同向發力、齊抓共管,凝聚解決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人民法院要堅持源頭預防為先,推動司法力量前移,協同推進基層社會治理。一是推動政法干警下沉基層,進社區、進網格、進鄉村,聽民意、察民情、解民憂,提高矛盾糾紛源頭預防能力。依托網格抓實聯動機制,通過建章立制確保工作有效規范運行,強化全領域、常態化預防糾紛的“免疫系統”,將矛盾消解于未然,將風險化解于無形。二是在屬地黨委政法委的指導協調下,積極與派出所、司法所、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實現信息資源互通、職能優勢互補、工作成效互贏,織密調解網絡,全方位、快節奏調處矛盾糾紛。三是著力推進“萬人起訴率”納入地方考核,以此凝聚各方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合力,提升社會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質效。近兩年來,湖北法院推動將“萬人起訴率”這一基層治理工作的“試金石”納入全省法治建設和平安建設考核,使該指標在促推源頭治理中的指揮棒作用真正落實、落地。

  (二)夯實基層基礎。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最基層單位,處于司法為民最前沿、化解矛盾第一線,在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夯實人民法庭的物質基礎和法庭干警的各項工作能力,對于提升司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質效至關重要。湖北法院堅持“三個面向”“三個服務”總體思路,持續推進人民法庭規范化建設,新建、改擴建、修繕人民法庭130個,設立巡回審判點、法官工作室、訴訟服務站1156個,全面構建“庭、室、站、點”四位一體的司法服務網絡,嵌入式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基層治理。改進人民法庭工作考核機制,提高對法庭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基層治理等方面工作的考核權重,形成依法辦案與訴源治理并重的工作導向。推廣“共享法庭”建設經驗,組織法庭干警深入社區村組、田間地頭,開辦“法治夜校”“法治講堂”等活動,每年與基層自治組織聯動聯調矛盾糾紛近3萬件,發揮人民法庭作為法治聯絡員、代言人和宣傳隊的作用,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見法率”,為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基層社會和諧穩定貢獻更多司法力量。

  (三)完善基層解紛平臺。統一的解紛平臺有利于資源的統籌調配,也有利于各職能部門聚合網絡數據平臺深度鏈接,協同形成橫向聯調聯動的集約效力。近年來,湖北法院立足實際,改變以往將調解資源匯聚到法院、由法院主導形成多元解紛平臺的慣性思維,主動融入黨委領導下的多元解紛治理格局,創新推動并入駐由“黨委領導、政府興建保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調解組織和法院共同入駐”的多元解紛有形平臺,讓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無縫對接、快速聯動。目前,全省已有110家法院入駐由黨委主要領導出征掛帥、政府出資統一興建、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同時,湖北法院深化“法院+工會婦聯、法院+銀行保險、法院+中小企業”等“1+N”多元解紛模式,讓訴訟方式與非訴訟方式有機銜接、分層遞進,推動社會多元共治化解矛盾糾紛。

  

  四、立足審判職能,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人民法院應牢固樹立“一個糾紛一個案件”的司法理念,推動矛盾糾紛在一審程序實質化解,減少二審、再審、涉訴信訪等衍生案件發生,避免一個糾紛引發多個訴訟,盡最大可能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這要求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不斷提升司法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各項能力,給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更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持續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矛盾糾紛“一站式接收、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有利于形成綜合性、扁平化、聯動性的矛盾糾紛調解網絡,及時受理矛盾糾紛,用最合適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向群眾提供最好的場所、最便捷的糾紛解決服務。近年來,湖北法院持續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將其作為司法機關服務社會治理的系統性、基礎性、全局性工作全力推動,實現矛盾糾紛一站式化解,讓群眾解紛“最多跑一地”。依托一站式建設成果,將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嵌入審判管理流程和重要辦案節點,從立案、保全、審理、執行各環節加強評估,妥善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把司法辦案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深化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將立案、速裁、送達等團隊集中設置于訴訟服務中心,應用系統算法加人工識別分流簡案,推行類案集中辦理和要素式裁判文書,全面推進簡案速裁快審。

  (二)努力提升案件質效。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司法辦案始終是第一要務。只有努力提升審判執行質效,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徹底化解矛盾糾紛,才能將矛盾化解在一審、化解在基層,減少衍生案件,促進和保障基層社會穩定。湖北法院開展“全面提升審判執行效率”專項活動,加強審判流程節點管控,建立案件審限監測、預警、催辦機制,綜合運用審限內結案率、審限變更率、平均結案時間等指標督促科學提升辦案效率,全省法院案件平均審理時間較2022年縮短13.1天。探索完善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用好“案-件比”“案-訪比”關鍵指標,強化答疑回訪、釋法明理工作,引導各級法院加快推進實質性化解矛盾,防止“一案結而多案生”,2023年湖北法院一審服判息訴率達到87.9%。

  (三)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統一法律適用是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前提,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更是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認同感、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必由之路。湖北法院推進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加強法答網平臺應用,完善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程序,促進裁判尺度統一。壓實院庭長管理責任,落實“閱核制”,全面加強對“四類案件”及其他案件的監督管理,解決不同法院、不同庭室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完善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和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壓實每一名法官責任。開展類案檢索培訓,解決法官不會檢索、回應不足、參照不當等問題,提升辦案水平,正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適用分歧。

  (四)避免程序空轉。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縱深推進,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工作的期待不再局限于實體正義的裁判結果,而是同時注重司法程序的高效運行。然而,在人民法院的立案、審判、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程序空轉”問題,不僅影響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而且有損司法公信力,制約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進程。治理“程序空轉”的基本要求是“讓當事人一件事一次性實質解決”,具體路徑在于建立符合審判實際和司法規律的長效機制,做到全方位規范、全鏈條治理、全流程監督。湖北高院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案件審理的規定》,推動程序空轉治理工作制度化,使矛盾糾紛一次性解決、實質性化解,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五)不斷提升群眾工作能力。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提升群眾工作能力,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人民法院干警要不斷學習做群眾工作的方法,在司法辦案中高度重視釋法說理的重要作用,在忠于憲法法律的同時,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在釋法說理時,不僅要講清楚法律本身的道理,還要體現“法、理、情”相協調,增強判決的說理效果,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透“情理”,努力讓當事人既解開“法結”又解開“心結”,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作者: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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