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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憲法在保障人權中的重要作用

時間:2023-12-25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敖婷婷


充分發揮憲法在保障人權中的重要作用

莫紀宏?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根本行為準則,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公民權利的法律保障書。列寧曾經說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在我國,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憲法要反映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必須要把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放在首要的位置。只有憲法科學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人權才能獲得最基礎的法治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堅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工作,推動我國人權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特別強調“堅持依法保障人權。法治是人權最有效的保障。我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保障公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基本政治權利,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環境等各方面權利,不斷提升人權法治化保障水平”。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重要論述,關鍵是要發揮憲法在保障人權中的重要作用,特別是要構建科學和有效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和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責任體系。只有憲法中所規定的各項公民基本權利全面和系統地涵蓋了人權的所有領域和各個方面,只有從立法、執法、司法等不同的角度來有效實施憲法關于人權保障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才能堅定不移地走中國人權發展道路,有序推進我國人權事業健康發展。

  

  一、“人權入憲”奠定了現行憲法依法保障人權的根本法基礎

  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憲法,是社會主義憲法。現行憲法不同于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最突出的亮點,就是在國家機構所行使的國家權力和公民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之間建立了科學和合理的制度上的邏輯聯系,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置于“國家機構”之前。這就意味著在憲法文本框架內,“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相對于“國家機構”來說具有更加突出的憲法價值。這種文本結構的安排體現了“國家機構”是后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產生。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調整的是現代主權國家與主權國家公民之間的基礎性法律關系。主權國家因為具有一定數量與其有固定法律聯系的公民而存在,故主權國家必須向自己的公民承諾保障基本權利,并通過作為根本法的憲法條文肯定下來,作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憲法義務。為了有效地保障憲法中所列舉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履行主權國家對自己的公民應當承擔的保障基本權利的職責,主權國家必須通過憲法來設置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機構,協助主權國家來有效完成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職責。因此,從“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與主權國家的憲法邏輯關聯度來看,應當是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先,規定國家機構在后。從法理聯系上來看,國家機構具有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以有效實現的功能,故相對于國家機構來說,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更具有制度目標的功能,國家機構是實現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制度手段。1982年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置于“國家機構”一章之前,科學闡明了我國憲法作為社會主義類型憲法對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法理立場和態度,是一種理念上的巨大進步和飛躍。

  隨著我國憲法實踐的深入和中國特色人權事業的發展,2004年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正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第33條。“人權”概念入憲,其制度意義在于“人權”概念的內涵超越了現行憲法所確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主體和內容,把國際社會普遍公認且我國已經批準和參加的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普遍意義上的“人權”保護理念引入我國憲法中,按照條約必須信守原則和我國政府在已經批準的國際人權公約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擴大了國家和政府在保護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的憲法職責和憲法義務的范圍,將受憲法基本權利保護的對象按照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合理地延伸到公民以外的“非公民”。“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有助于加強人權法治保障領域的國際合作,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所強調的:“堅持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我們弘揚全人類共同價值,踐行真正多邊主義,積極參與包括人權在內的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因此,“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從制度頂層設計上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了最堅實的憲法依據,弘揚了“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的人權法治保障理念。

  

  二、只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才能確保憲法實施工作緊緊圍繞人權保障事業有序展開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①。憲法文本中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再多、形式再好,如果不能在實際生活中通過科學有效的實施機制來加以實現,那么,憲法在保障人權方面的作用就無從談起。憲法上的權利不能停留在憲法文本的紙面上,必須要在實際生活中通過保障人權的各種實踐活動來加以具體實現。而國家機關要主動履行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各項基本權利和人權實現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之一,更是人權法治保障的精神動力和制度出發點。只有始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憲法上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才能落到實處。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必須堅持人民當家作主。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維護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只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和基本政治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才能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

  把人民放在心中,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我國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才能真正地主動地關心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的實現狀況,才能依法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來具體地履行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的法定職責,才能切實扛起依法保障人權的憲法職責和使命。

  

  三、以保障人權為根本宗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出臺,極大地促進了人權法治保障事業的發展

  現行憲法施行四十多年來,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推動了我國人權事業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夯實了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憲法基礎。

  現行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各項基本權利以及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正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除了通過憲法自身的運行機制來加強國家機關對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的保障功能之外,通過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大量專門的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得以實現的法律,也是現行憲法施行四十多年來我國人權法治保障的最重要的亮點。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人權事業取得的重大成就。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特別強調了實施民法典對于保障人權的重要意義,指出:“民法典調整規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是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群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全面和系統地實施了現行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各項規定的要求,為人權事業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有力地推動了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提升了全社會人權發展的水平。

  

  四、司法是人權法治保障的重要環節,確保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得以最終實現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必須要通過立法的具體化以及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等各種具體的法律實施途徑來實現,但在制度運行層面,司法是人權法治保障的重要環節,是人權在制度上的最終救濟手段和制度抓手。司法在人權法治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是由司法特別是司法審判活動的特性決定的。立法機關可以把憲法上的各項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詳細地規定到法律條文中,執法機關可以在行使職權時采取必要措施為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的有效實現創造必要的條件,只有司法才能筑牢保障人權法律制度的最后防線。司法活動賦予公民個人充分利用司法程序來闡述自身人權受到具體損害和侵害的事實,可以通過司法審判來澄清公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和人權方面實現的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同時通過審判活動可以為人權受到損害或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濟。

  正因為司法在人權法治保障方面具有很多得天獨厚的優勢條件,所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作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強調“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關于司法在人權法治保障方面的重要性,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作出全面清晰的闡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司法就沒有公信力,人民群眾也不會相信司法。法律本來應該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③對于司法在保障人權中的重要地位,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話:“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并進一步指出:“政法機關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較多的部門,是群眾看黨風政風的一面鏡子。如果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不會相信政法機關,從而也不會相信黨和政府。”④

  由此可見,在加強人權法治保障過程中,除了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更為關鍵的是要在司法領域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上下功夫,只有在制度上筑牢人權司法保障的制度防線,才能確保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得到有效實現,才能使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真正具有保障人權的意義,才能有力地推進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堅定不移地走中國人權發展道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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