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1-26 來源: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 責任編輯:yyx
2021年1月23日下午,首屆三亞國際商事調解論壇北京會議成功召開。本次會議由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和三亞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共同主辦。會議貫徹學習了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整合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等各方資源,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和機構,加快培養復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精神。并以此為指導,圍繞構建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和機構等問題開展研究。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甘藏春出席會議并做重要講話。他指出,應深化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的實施準備工作。中國作為《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簽署國,需加強與國際商事調解相關的理論問題研究,解決《新加坡調解公約》批準后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銜接問題。其次,應加強國際商事調解員和專家隊伍的建設,在注重培養本國調解員和專家的同時,采取包容態度吸收國外優秀調解員和專家。再次,應重視國際商事調解的法律性質問題,協調商事調解、商事仲裁、商事訴訟的銜接。加強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的研究,推進國際商事調解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三亞市司法局局長季端榮指出: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是人才高速自由流動的堅實保障,找準定位和方向,建立最為先進的調解規則和制度體系是三亞國際商事調解中心面臨的重大問題。他認為,本次論壇從國際化視角探討優化三亞自貿港法治營商環境,制定先進的自貿港國際商事調解規則,加快建立具有三亞特色的多元化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對促進三亞成為開放創新的海南自貿港標桿城市十分關鍵。
清華大學教授、世界貿易組織MPIA仲裁員楊國華、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國際法室主任劉敬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廖詩評、司法部國際合作局法規處處長馮光、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管健、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作人陳軍,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呂勇、副秘書長周小康等圍繞《新加坡調解公約》、海南自貿港法草案、三亞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建設等問題提出具體建議:
一、《新加坡調解公約》與國內法的銜接。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與《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直接沖突體現為三點:一是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調解員制度;二是和解協議的直接執行力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認;三是缺乏對國際和解協議執行的法律規定。因此,《新加坡調解公約》落地應做好司法銜接。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相關司法解釋,包括審查機構、審查內容、審查程序、報核制度、執行程序、并行程序、第三方異議程序等內容,并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二、建議啟動制定《商事調解法》。當前我國調解事業蓬勃發展,但是相應的配套法規卻跟不上,應盡快建立相應的法律服務配套機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適用范圍、可調解事項、調解協議效力、調解機構及調解員準則、管理機構與協會、責任條款等。在體例上,應區分國內商事調解、國際商事調解。在可調解事項規定中,國內法可以自定,可規定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各類民商事糾紛?;橐?、身份關系確認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除外。在個人調解制度的建立上,應以調解員資質及調解程序約束為核心。此外,還應注意《民事訴訟法》在法官調解、虛假調解以及執行等章節的配套修訂。
三、《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可引入“競爭中性”規則。對外開放包括政策型開放與制度性開放。政策性優惠并不能消除市場主體,特別是當前國際環境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不滿意,比如國有企業和補貼問題。自由貿易港可對標國際規則,在“制度型開放”方面做出更多的創新和突破。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可在現有“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基礎上,應引入“競爭中性”國際規則。
四、構建三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1、以服務當地核心產業部門為導向。調解中心可以在成立后的短時期內針對特定類型的案件試行簡化的調解程序。例如房地產業與旅游業。這將會在鞏固三亞優勢產業的同時,通過先行先試形成成熟的糾紛解決模式,推廣至全國其他行業,或吸引其他地區的同類型案件來三亞進行調解。
2、發揮調解機制的高效特點。關于爭議解決有訴訟、仲裁等方式,這些糾紛解決方式制度完善、程序完整。如何建立對當事人具有吸引力的調解制度,就要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定位:“程序高效的救濟制度”。仲裁與訴訟的期限都較長,調解制度可以協助當事人更快的解決糾紛,當事人可能更傾向于選擇調解方式。
3、調解程序的設立應當簡潔便利。我國沒有完善的商事調解法律,為避免與將來可能出臺的商事調解法沖突,在具體規則中可以突出靈活性,比如立案是否必須去現場,是否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
4、靈活處理當事人的意愿。關于調解的方式、語言、地點等事項可以聽取當事人的要求,比如外國當事人的授權書、證據材料是否需要翻譯成中文,是否需要指定的翻譯公司等。
5、調解協議的執行力問題。如果當事人談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后,若無法執行或者一方當事人反悔,可以借鑒《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為調解結果的執行賦予強制力。
6、引入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是各國民法公認的基本原則,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諾。民事主體在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后,應當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尊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規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條款等。
7、豐富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實踐。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會議對加強涉外法治工作,進一步推動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提出了明確要求。希望三亞國際調解中心充分發揮先行先試的機遇,通過豐富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實踐,成為我國國際法人才培養的重要平臺。
本次會議是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服務海南自貿港建設大局,參與地方政府咨政建言的重要工作之一。支持三亞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全方位開展商事糾紛解決工作,將起到涉外法治試驗田的作用,結合中國的立法司法實踐,將中國經驗進行國際化,對推動中國商事調解制度的發展,對我國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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