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6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敖婷婷
【問題】
用人單位復工后安排勞動者在家辦公或輪崗上班的,工資如何發放?
【專家解讀】
程 陽 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
鞠海艷 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生活費)、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勞動者輪流來現場辦公,交叉上班,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經營需要,可每天就現場辦公人員的總數加以限制,進而防止人員聚集。勞動者非在現場辦公期間,用人單位依然可通過在家辦公的方式安排勞動者工作。
輪崗輪休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為工作量和工作任務不變,只是工作形式發生了變化;另一種情況則是工作量、工作時間等都發生了變化。對于前者只是勞動合同履行形式發生了變化,而對于后者,則還會涉及待遇是否有相應變化。
輪崗期間的工資發放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目前的政策,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特殊期間的薪酬待遇。如協商不成,結合勞動者工資結構和績效考核制度,按照實際工作情況進行發放:
(1)輪崗期間:根據勞動者的出勤和工作量,正常發放勞動者工資。
(2)輪休期間安排勞動者在家辦公的:正常發放工資,可以根據用人單位合法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相應浮動。
(3)輪休期間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一方面,可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特殊時期的工資待遇,并做好證據留存;另一方面,輪休期間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勞動者本月的出勤和工作量都會比以往有所減少,因此可根據績效考核制度以工作量、出勤情況對勞動者工資作出一定范圍內的浮動。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