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6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敖婷婷
【問題】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而停產停業的,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
【專家解讀】
王顯勇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鞠海艷 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