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1 來源: 責任編輯:yyx
【問題】
疫情防控期間,商家打著“防控”旗號,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專家解讀】
張愛艷 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該行為可構成虛假廣告罪。認定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罪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一是行為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二是客觀方面表現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三是行為人主觀方面為故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2條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2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的,即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222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2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廣告法》第1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