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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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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食品安全報》刊發法律信息部王偉國副主任文章:從三鹿到福喜事件予以反思

時間:2014-09-09   來源:法律信息部  責任編輯:admin

  編者按:2008年9月11日是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史上影響深遠的日子。值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六周年之際,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偉國撰文,從三鹿到福喜事件予以反思,以此作為“三鹿奶粉事件六年祭”。本文以《從三鹿到福喜事件的反思》在中國食品安全網全文首發(http://heilongjiang.cfsn.cn/supervision/2014-09/05/content_230102.htm)。
???  六年前的9月11日,對于中國的食品安全監管而言,是一個具有深刻意義的日子:《東方早報》記者簡光洲發表了《甘肅14名嬰兒疑喝“三鹿”奶粉致腎病》的報道,第一次明確將三鹿奶粉與腎病致病因素關聯起來,隨后引發輿論跟進和問責風暴。“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角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乳品行業的“龍頭”,“帶頭”引發了中國食品安全史上負面影響最大的事件。事件不僅導致消費者對國產乳制品信心急劇下降,而且導致洋奶粉大規模進入中國市場。
  “三鹿奶粉事件”還導致本計劃當年10月份三次審議表決的《食品安全法》延至次年2月四次審議方才通過。“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食品監管制度漏洞、預警機制失靈、檢驗手段失效、報告制度形同虛設、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害物質、事故處置不及時等嚴重問題。有鑒于此,《食品安全法》第四次審議稿從明確地方政府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風險監測與評估、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強化對食品添加劑監管等方面進行了針對性修改。
  值“三鹿奶粉事件”六周年之際,回首我國食品安全史,本文著重從《食品安全法》針對性修改的實施效果予以反思。
  1.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分工負責與統一協調相結合,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一體制必然導致職能交叉、政出多門,正因為如此,立法中為進一步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預留了空間。2010年2月,國務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立了委員會辦公室,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2011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將由原衛生部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牽頭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項職責劃入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2013年3月,國務院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再次做出重大調整,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整合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職責,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我們從上述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變革中可以明了:一方面,政府為加強監管付出了巨大努力;另一方面,監管不到位卻又周而復始,循環往復。如此一來,往往容易導致這類監管異化的現象:盡管實際工作中監管部門主動發現問題的數量并不少,但大多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總是由媒體率先“爆料”,更容易吸引公眾關注,公眾也相應地認為監管部門總是要慢媒體一拍。
  可以說,《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監管體制的頂層設計不斷調整,基層執法處于不停“調適”狀態,“人心惶惶、隊伍不穩”也就在所難免。實踐中,部門之間監管邊界不夠清晰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與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相應的工作機制仍未健全;監管執法中未能按照風險等級分配監管力量和資源,大量行政資源消耗在低風險食品上;監管技術能力不足和檢驗資源重復配置、利用效率低的問題同時存在;部分監管機構尤其是基層檢驗設備裝備落后,監管技術力量薄弱;而一些監管部門各自設置技術機構,造成小而全、資源分散、重復建設、信息和數據不能共享等問題。顯然,不論是制度層面還是實踐層面,監督執法能否真正落實到位,就很值得思考了。比如,“福喜事件”暴露出的監管疏漏,就讓人們再次對政府的監管能力提出了質疑。根據媒體報道,此前三年間監管部門7次檢查福喜,均未發現問題。
  2.關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風險評估
  《食品安全法》專章規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做了配套規定。目前,已經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為主體,以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為配套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的法律體系。但是從制度運行的實際績效來看,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也不容忽視:
  分段監管導致監測評估工作交叉重疊。《食品安全法》確立的分段監管制度帶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交叉重疊,導致各職能部門間存在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無法全程覆蓋種植、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難以適應現代食品業態的整體性監控要求。同時,分段監管導致監測評估信息、數據難以共享。
  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監督抽檢不加區別。風險監測的主要目的是收集數據以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監督抽檢的主要目的是發現不符合現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
  評估結果公開度不夠。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有較長的周期,大量日常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長期保留在數據庫中不予以公開;公布食品評估不安全的結論不夠及時,而安全結論幾乎不予公布,由此導致公眾產生認知錯覺,易引發食品安全信任危機。
  缺乏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由政府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交流、管理是一個完整的體系,而《食品安全法》并未規定風險交流制度,實踐中也未能開展有效的風險交流,甚至出現某些食品專家發言經常引來圍攻從而形成“拋玉引磚”的現象。在這樣的氛圍中,公眾難以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風險,他們對于風險的認知往往深受媒體報道影響。食品安全法專家曾祥華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就食品安全執法問題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公眾對食品安全信息的信任度,最高的是新聞媒體網絡,其次是專家和政府,最低的是企業。而后三者所占比例之和也不足50%。由于缺乏科學準確的信息渠道,目前公眾中存在“食品恐慌”現象。究其原因,除了部分食品安全損害有潛伏期而人們有所擔心外,對于諸如轉基因食品等問題,公眾多數缺乏科學知識和理性態度,而政府對有關食品安全的信息又沒有做到及時全面公開,加劇了公眾的懷疑。而改變這種局面,就需要開展有效的風險交流。
  3.關于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食品安全標準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無論是在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制度、加快食品安全標準清理整合進程、還是制定公布包括乳品安全、食品添加劑使用、復配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限量、預包裝食品標簽和營養標簽、農藥殘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劑產品標準等多項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諸多方面都取得較為顯著的成效。同時,食品安全標準方面也存在如下突出問題:
  現有的食品標準之間存在交叉沖突。我國食品標準包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這些標準在整合命名為食品安全標準前,是強制適用的。由于制定主體多、清理整合不及時等原因,不同部門之間頒布的部分標準存在不一致甚至沖突的情況。
  對企業標準備案的理解不統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5條的規定,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此,實踐中各地理解不一、做法各異,實質審查、形式審查、直接備案存檔而不審查等三種形式并存。同時,盡管從法律術語的本義而言,備案并不要求進行實質性審查,但如果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有的紀檢監察部門常常會以實質審查的標準調查監管者。另外,依《食品安全法》,對于沒有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備案后,企業即可組織生產,而進口無國標的食品,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許可,這顯然也有違國民待遇原則。
  4.關于食品添加劑
  “三鹿奶粉事件”促使《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監管但是,非常令人遺憾的是,由于風險交流的嚴重缺乏,媒體專業知識顯然不足,許多年來的媒體報道將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物混為一談,本是非法添加物造的孽債全都讓食品添加劑背上了,即便是專家們的解釋、澄清也很難被公眾接受。
  時間是一劑良藥。近段時間以來,總拿食品添加劑說事實在太老套了,加上風險交流工作也在監管部門的主導下取得了一些成績,媒體從業者也更加好學了并明確表明要向專業化方面努力了,對食品添加劑的口誅筆伐終于消停多了。
  當然,這并不是說食品添加劑監管就不重要了。事實上,有關食品添加劑的真問題還是不少的:食品添加劑經營許可立法不完善。《食品安全法》第43條規定,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該規定忽略了現代食品生產的重要技術特征,沒有注意到食品添加劑是現代食品工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同時產品更新換代速度很快。因此,不能將食品添加劑簡單等同于工業產品,而應作為特殊品種管理,實行單獨許可。
  食品添加劑的規制主體過窄。《食品安全法》第46條規定了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義務主體僅限于生產者。但實踐中食品添加劑的違法使用在流通領域、餐飲行業具有相當市場,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均有可能非法使用、濫用食品添加劑。依現行《食品安全法》,對經營者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就會發生困難。對此,我們注意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已將經營者增加為規制的主體(詳見第59條)。
  5.關于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3條對食品召回制度作了規定。2012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中對食品召回制度提出具體要求。各地也相繼出臺地方性法規,進行了適合本行政區域的細化規定。與此同時,也存在如下突出的問題:
  食品召回主體局限于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只是協助性的。《食品安全法》第53條主要規定了生產者主動召回的義務,銷售者只負有協助性的義務,不利于激勵銷售者履行召回義務。其實,銷售者確立為食品召回義務主體已經是國際通例。食品召回信息平臺未建立。時至今日,國家尚未建立食品召回信息平臺,消費者無法從官方信息平臺獲取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召回模式不能有效應對我國現實。我國的立法采取與發達國家相類模式,將生產者主動召回作為食品召回的主要模式。但發達國家以主動召回為主有以下前提,那就是社會誠信建設系統完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規模比較大,公民自我保護意識強,社會監督制度健全,有足夠的社會力量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召回并銷毀了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目前我國還不具備這些條件。典型的比如,三鹿奶粉事件、雙匯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饅頭事件、鎘大米事件、雅樂因米粉事件等,無一家企業主動召回其存在安全風險的食品。
  召回后續處理不到位。雖然在《食品安全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企業進行后續處理后,應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但是實踐中通常是依靠企業自律來完成。有的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擅自選用成本較為低廉的方式進行,為食品安全問題復發埋下了隱患。
  6.關于食品檢驗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7-61條規定了食品檢驗制度,第62、64、65、68和69條對進出口食品檢驗做了規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設專章對食品的檢驗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食品檢驗制度的實施,在為保障食品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不少突出問題:
  抽檢成為監管的主要手段。自“三鹿奶粉事件”以來,國家對乳制品的監管就成為重中之重,而主要方式就是抽檢。但是以抽檢或送檢為核心手段的監管,不能有效發現問題。源頭和過程監管嚴重不足。重視終端產品的檢測,輕視過程和行為的控制,是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爆發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監管是一個系統性工程,任何環節都有可能影響到最終的監管績效,缺乏過程控制,以抽樣、檢測為主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7.關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省相繼出臺了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關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我國已基本形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完備體系。當前,食品安全處置制度的不足,主要體現為:
  應急預案不能適應保障食品安全的準確性、時效性要求,各級預案內容重合度高,沒有很好地體現中央與地方在事故范圍、職權運作、地域特點等方面的區別,同時,疏于預案演練,缺乏必要的應急經驗;瞞報、謊報、延誤情況嚴重;流行病學調查難以有效開展,由于疾控機構沒有執法權,無法進入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更無權對問題食品和相關人員采取措施,疾控機構也難以到生產加工現場調查取證,這都使得流行病學調查通常流于形式。
  8.關于監管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5條確立了地方政府對于食品安全負總責的制度。通過屬地管轄強化食品安全風險控制,符合食品安全監管快速反應的治理要求,有利于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形成監管合力。這一制度實施以來,在確保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到實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施中也暴露出的突出問題也不容回避:
  食品安全績效考核機制失靈,未建立起鼓勵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食品安全監管激勵機制。《食品安全法》規定了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四種行政責任方式。《刑法修正案(八)》(2011)也專門增設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為了落實相關法律規定,追究監管者的瀆職責任,地方政府建立相應的績效管理機制,紀檢監察部門也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這些舉措如同懸在頭上的“利劍”,使一線監管者的神經長期處于“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狀態。與此同時,存在即使盡了監管職責但只要“出了事”仍然認定失職的思維,因此績效管理的核心指標以“不出事”和“重追責”為導向,這些旨在促進政府履職的制度設計,在實際工作中就異化成反向激勵機制,即食品安全監管者往往以不出事、不擔責作為主要目標,從而喪失了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積極作為、主動發現問題、上報問題、解決問題的動力。
  近些年來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某些監管部門推卸責任,“交叉管理無人真管”、“共同監管等于都不監管”、監管的手段缺乏、監管“馬后炮”等問題大量存在。一些監管部門自稱“不歸我管”的行政不作為,助長了長期以來食品行業的市場失序、道德失范,甚至存在“養魚執法”的現象。對此,如果不是發生全國性影響的事件,多數情況下任由地方行政機關自由裁量事實,自我認定責任,問責效果并不夠理想。
  對此,必須尋求強化監管者法律責任與激勵監管者積極作為之間的平衡點。不僅要在法律責任中規定追究責任的情形,還要明確列舉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注重形成正向激勵機制, 避免激勵機制扭曲帶來的卸責推諉。
  9.關于記者暗訪
  從六年前的“三鹿奶粉事件”到六年后的“福喜事件”,不難發現,作為一部極具針對性的法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效果并不樂觀。就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征求公眾意見期間,“福喜事件”的曝光,似乎讓人們發現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奇招:記者暗訪+“吹哨人”制度入法。
  就記者暗訪而言,據東方衛視報道,記者臥底兩個多月發現,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通過過期食品回鍋重做、更改保質期標印等手段加工過期劣質肉類,再將生產的麥樂雞塊、牛排、漢堡肉等售給肯德基、麥當勞、必勝客等大部分快餐連鎖店。這一事件給人的強烈印象是,內部人爆料和媒體暗訪乃是揭露食品安全問題的有效途徑,媒體暗訪的積極作用得到了官方的認可,政府部門也沒有把媒體當作攪局添亂的,而是旗幟鮮明地提出要“保護媒體、保護記者、保護舉報人”;記者們冒著個人危險深入違法現場的職業精神也得到了社會的褒揚。與此同時,風險交流專家鐘凱以“‘福喜暗訪組’,福兮?禍兮?”一文,從媒體報道的倫理學問題、記者的職業操守及報道的專業性等方面進行了反思,提醒媒體應該更加審慎的做報道,而不是“只相信自己的眼睛”,多聽聽行業人士的意見,盡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和可能的法律糾紛。
  10.關于“吹哨人”
  此次“福喜事件”是由內部人提供線索、媒體暗訪曝光的。由此,推動“吹哨人”制度入《食品安全法》,成為熱議的話題。這與兩方面因素有關:
  一方面,已經實行的有獎舉報制度成效不明顯。2011年7月,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提出了全環節、全品種、全部門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目前,全國幾乎所有的省份都出臺了本地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的相關規定。就實際運行情況看,效果并不顯著。舉報問題多與食品安全關系不大,且有獎舉報主要成為職業打假人謀利的手段。這與獎金設置標準較低、舉報人保護機制不健全等有關,也與普通消費者難以發現真正的問題有關。
  另一方面,由于最了解內情和最容易發現問題的是行業內的職工,歐美很多國家立法確立了“吹哨人”制度,靠內部員工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察覺問題,吹響哨聲,制止問題。“吹哨人”制度在國外確實是一項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措施。但是,這一在國外行之有效的制度能否成為我國的“靈丹妙藥”,也有專家表示了懷疑。一方面建立該制度的國家都有相關配套機制,如美國對“吹哨人”予以重獎,獎勵直接來自于罰金,設立了專門的保護機構,對舉報人予以特殊的保護,包括整容、更改住址甚至移民。而這些機制特別是對舉報人保護的舉措,我們國家目前難以采取。另一方面,美歐等國家雖有“吹哨人”制度,但這些國家的食品安全風險也不小。對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委員、食品安全博士楊明亮指出,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復雜的經濟社會問題,不能過高地指望“吹哨人”制度。
  作為一家美國獨資企業,“福喜事件”的主角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與“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角三鹿集團公司一樣,都具備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的生產方式,這本被當作經濟發展的必然方向。但是,現實表明:這樣的方式也不保險!
  身處《食品安全法》修訂的重要時刻,我們忍不住要問:到底有沒有可能從根本上改變食品安全治理令人無奈的局面呢?
  答案是:有。那就是社會共治、“組合拳”應對。
  11.關于社會共治
  社會共治是此次修法新增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一個亮點。其中,《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本身就是社會共治的重要體現。但是,透過兩份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的差別,我們能夠感覺到立法機構之間達成共識也非易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修訂說明(以下簡稱“送審稿修訂說明”),對社會共治具體列舉了三方面的舉措:第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第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評審委員會應當有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第三,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教育等。
  而國務院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的修訂說明(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說明”),針對社會共治所列舉的三方面舉措與“送審稿修訂說明”毫無交集:一是規定食品安全有效舉報制度。此內容在“送審稿修訂說明”中是作為創新監管機制方式的第五項舉措列舉,具體表述有變化。二是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此內容在“送審稿修訂說明”中是作為創新監管機制方式的第六項舉措列舉的),具體表述有一定的變化。三是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此內容在“送審稿修訂說明”中是作為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第五項舉措。但是由“應當”投保改為了“鼓勵”和“支持”。
  通過對比上述差異,可得出些許結論:一是“修訂草案”沒有保留“送審稿”關于納入國民教育的規定。二是“修訂草案說明”沒有再提風險交流制度,其原因從兩個征求意見稿的對照中似乎可以窺探些端倪。相較“送審稿”,“修訂草案”對風險交流的規定明顯弱化了。這使人對社會共治的誠意產生了不小的懷疑。三是“修訂草案說明”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作為社會共治的舉措之一,有些牽強,更何況相較于“送審稿”,其對責任保險制度的規定也明顯弱化了。四是關于信息發布的規范,其實相關規定也是當前備受爭議的內容。人們從中感受到的不是共同治理而是以信息掌控為主的單方管理。
  兩相對照,所謂體現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舉措,就很令人困惑了。盡管“修訂草案”提出了社會共治,但是字里行間給人的印象是:一方面鼓勵媒體監督,希望公眾參與,另一方面則嚴格控制信息發布并設立信息發布審查機制。
  那么,真正體現社會共治理念的舉措該是什么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的闡釋興許是令人贊許的答案:
  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理念需要有效的制度機制加以深化。一是建立風險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企業、行業協會、檢驗機構、新聞媒體、消費者等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分析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研究解決問題的對策。二是建立多元參與機制。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可以積極參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公益宣傳、食品安全社會監督等工作。三是建立社會評價機制。食品安全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可以參與食品安全評價、考核、培訓等工作。
  “三鹿奶粉事件”過去四年之后,有研究者從市場與國家監管的關系角度進行了反思:三鹿事件留給我們的深刻教訓是,真正的公平競爭不能從市場本身得到,國家監管也只是它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如此,問題的關鍵之一便轉到國家能力上來。只有能夠充分代表社會各方利益的執政者,才能超越既得利益集團的、地方的和中央的利益,杜絕企業家精神的墮落和公權力的尋租,引導優良的公民道德和職業倫理的形成,真正捍衛平等的競爭。(詳見法學博士李斯特的學術論文:《超越“自由市場”與“監管國家”》,載《交大法學》2013年第2期)
  從這樣的結論引申開來,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法治的實現不僅要有能夠充分代表社會各方利益的執政者,還要有充分代表各方利益的立法者。
  因此,實現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必須首先在立法階段就要真心實意地落實到位。這也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源頭——法制源頭。
  12.關于“組合拳”應對
  從《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來看,要從根本上扭轉乾坤,還需在立法觀念與立法技術方面進一步深化與提升,特別是,針對我國現階段食品安全事件人為故意因素主導的特點,要更加注重運用“組合拳有效”實施精準有效的打擊。此次修訂草案提出了“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原則,而體現這一原則的主要是規定了許多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如大大增加了罰款的倍數等。我們認為,對此必須綜合運用各種“法器”予以應對。其中,有兩招必須加以注重運用:
  強化聲譽處罰。食品安全法對于財產罰和從業資格罰皆有明確規定,但對于聲譽罰體現得不夠,實際工作中運用得也很不到位。中國的食品安全執法狀況表明,食品生產經營者,特別是那些大型企業,通常對于罰款是無所畏懼的,甚至有些“喜歡”:一旦出了事,希望以罰款“了事”。事實上,一線執法者也深明此道,所以現實中出現“養魚執法”,就不僅不足為奇而且是皆大歡喜之事了。面對如此情狀,聲譽罰才是有奇效的招數,特別是對那些大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而言,是可直指其“命門”的一招。
  聲譽罰的基礎在于信息。如果企業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信息在消費者中迅捷高效流動,形成強有力的聲譽機制,那么來自聲譽的懲罰將極大地作用于企業的無數個未來交易機會,進而決定企業及其品牌的存亡。
  微生物技術、化工合成技術的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食品進入信任品的范圍。如果沒有專業檢測技術的支持,其質量在消費以后也無法準確判斷,只能以產品以外的其他因素形成消費者內心確信的,就屬于信息學上的信任品。在信息不足的條件下,越是具有廣告影響力的食品企業,越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而食品企業的社會網絡地位也是導致消費者認知錯誤的一個重要因素。消費者容易把龍頭企業的社會地位標簽當成消費決策的重要指引,在地位標簽與質量安全之間建立起大致的因果關聯。然而這種因果鏈條非常脆弱——“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角就曾是我國三大乳業集團之一,而“福喜事件”的主角是為眾多國際知名快餐連鎖店提供產品的知名美國獨資企業。具有信任品特征的食品與日俱增,不僅嚴重削弱了消費者自我保護的能力,也大大加重了安全監管的執法負荷,導致問題食品查處概率降低,“機會型違法”不可避免地成為常態。
  對此,有法學專家指出:應當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為中心,建立全程整合信息生產—分級—披露—傳播—反饋的法律制度系統,確保企業違法信息迅速進入公眾的認知結構,為消費者及時啟動聲譽罰奠定基礎。(詳見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元元的學術論文:《信息基礎、聲譽機制與執法優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視野》,載《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6期)
  《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并不及時,更無統一平臺。《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雖然提出建立統一發布信息平臺,但又對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進行了更多的管控。對此,食品安全法專家高秦偉指出:沒必要作出如此規定。如果一些單位與個人違法發布,依照相關法律追究就可以了。《食品安全法》的重點在于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只要政府做好了,謠言就不攻自破。關鍵還是在于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要及時。
  明確追究明知故犯從業人員的刑事責任。《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了違反食品安全法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但不涉及具體的罪名內容。對相關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結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為了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認定標準、量刑幅度等進行了修訂。這些犯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對于各類單位犯罪,法律規定的是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較為復雜,但司法實踐的通常理解和做法是,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理解與做法適用于我國當前的食品領域就非常容易出現負面效果,使得非法添加或者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的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許多生產一線的從業人員明知生產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甚至有毒有害,但仍然不管不顧,甚至戲稱“反正吃不死人”或“反正我是不吃的”。雖然其基于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處于受支配地位,這些直接從業人員實際起的作用并不小。對此,有必要參照《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關于“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精神,對于雖然有領導或主管授意、但本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食品生產一線從業人員,仍然要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至于量刑可以輕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同時,要賦予從業人員拒絕從事有違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行為的合法權利,對于有證據證明行使過拒絕權的,可以免予從業人員刑事處分。
  當然,提出這一建議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的現實。與其他行業相比,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相對較低。據統計,我國從事農產品生產的人中,文盲和小學文化程度者約占40%;食品工業和餐飲從業人員中,85%以上是受教育水平相對較低的進城務工人員。從業人員缺乏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也加大了違法違規的概率。因此,我們不能“不教而誅”,必須將對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與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到同等重要的地位。
  隨著國家治理現代化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的重要內容,食品安全法治的現代化也必然地提到議事日程,成為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突破口。同樣令人歡欣鼓舞的是,習近平8月18日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強調要“引導廣大干部群眾共同為改革想招、一起為改革發力。”
  我們也注意到,有些熱心食品安全治理的人士以實際行動響應這一號召,參與發起了“福喜事件與中國食品安全難題破解之道”學術研討活動。許多人士從多角度提出了對策建議。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如果能夠貫徹落實好習近平同志的講話精神,真正集思廣益,切實體現社會共治理念,則食品安全治理的“天問”或許會有令人滿意的答案。
  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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