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7-26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第四分會場:稅收法治與國際稅法研究
第一階段
時間:2012年03月24日,下午16:30——18:00
地點:廈門國家會計學院教學樓三樓307教室
主持人:龐鳳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學院教授)
張富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持人:張富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2012年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稅收法治與國際稅法研究”研討會正式開始,下面請薛建蘭教授發言。
分會發言之一
題目:資源型經濟轉型的消費稅制度改革研究
發言人:薛建蘭(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資源型經濟轉型以“調結構、興產業、保民生、促發展”為主線,需要配套的財稅體制作依托。財稅被譽為“庶政之母”,其體制的優劣與運行的狀況,關乎政策導向、社會分配和社會和諧。我國消費稅制度在保障組織財政收入和正確引導生產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對于促進我國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1)消費稅分配體制不利于促進資源型經濟轉型。消費稅與地方財政收入不掛鉤,無法調動地方積極性,資源經濟轉型無法得到財政支持。(2)征稅范圍的不合理性影響了消費稅調節功能的發揮。對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調整要吐故納新、與時俱進。(3)消費稅促進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的廣度和力度未得到充分體現。現行稅制存在錯位、缺位、越位現象。(4)資源稅稅率設置不合理。作為一種特殊流轉稅,如何發揮其調節功能,是消費稅改革的出發點,為此,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大家參考:(1)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的消費稅稅收收入;(2)調整消費稅征稅范圍;(3)調整計稅依據和納稅環節;(4)合理設置稅率。其中,調整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分享比例是一個大的改革方向。
主持人:張富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剛才薛教授結合山西省的具體狀況,從中央稅與地方稅分享方面對我國消費稅制度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具體建議。山西作為一個資源大省,其消費稅應以定量稅為主。如何實現從定價稅向定量稅的轉化還需要我們做進一步研究。下面請袁森庚教授發言。
分會發言之二
題目:關于稅收滯納金制度的立法選擇
發言人:袁森庚(國家稅務干部學院教授)
稅收滯納金制度是我國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制度。而隨著我國《行政強制法》頒布及施行,其關于滯納金的規定與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稅收滯納金的規定存在明顯差異,這就給我國稅收滯納金制度帶來挑戰,也給稅收執法實踐中該制度的適用造成困惑。從操作層面而言,稅收滯納金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稅收滯納金的起算時間及加收程序;(2)對稅收滯納金的加收是否可以超過稅款本金;(3)對稅收滯納金的加收可否減免;(4)稅收滯納金的加收是一個執行罰行為還是一個征稅性行為,抑或兩者兼具。以上問題的解決依賴于稅收滯納金性質的厘清。如果《征管法》將稅收滯納金定性為“附帶稅”,或者“因占用國家稅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或者“占有國家稅款所要支付的利息”,對稅收滯納金的加收就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政執行。如果將稅收滯納金定性為一種執行罰,就應依照《強制法》的規定加處稅收滯納金。我國現行的《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收滯納金的性質并未予以界定,學術界主要存在行政處罰說、附帶稅或者滯納稅說、利息和罰款雙重性質說、執行罰說、補償性利息(孳息)說等幾種觀點,但稅收滯納金的主導性質是什么?本人認為應當是補償性利息(孳息)說。我國在修訂《稅收征管法》時,應在權衡稅收滯納金的功能、制度設計目的、制度的公平性、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以及稅收滯納金的理論基礎等因素后作出合理的立法選擇。
主持人:張富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剛才袁教授從稅收滯納金的起算時間、加收是否可以超過本金、加收可否減免、稅收滯納金的性質等四個方面對稅收滯納金制度談了自己的看法。我國稅收滯納金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袁教授所作的研究很有啟發意義,對于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下面由林德木教授發言。
分會發言之三
題目:中國現行企業免稅并購所得稅制度的解構與完善
發言人:林德木(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07年《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之后,統一之前的很多規定不能適用。200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財稅[2009]59號文件,是我國現行企業并購等重組交易的所得稅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按照學界的通常理解,我將適用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的并購交易稱為免稅并購交易。盡管財稅[2009]59號文件在某種程度上借鑒了美國立法經驗,擴充了我國免稅并購交易類型,并較系統界定了其適格要件,初步確立了鼓勵正當商業目的的并購活動與阻止避稅型并購交易的雙重立法價值取向,使我國現行企業并購所得稅制度基本符合稅收公平與稅收中性的要求。然而,由于財稅[2009]59號文件并未完全吸收美國聯邦免稅并購制度的全部合理內核,其中存在兩個明顯的缺陷:(1)免稅并購交易未明確包括反向三方合并,但是,如果反向三方合并的各個交易步驟發生在十二個月期間內,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多步驟交易規則,將反向三方合并的各個交易步驟合成為一項合并交易;(2)未針對破產企業而設置適格要件相對寬松的特別免稅并購交易,從而不利于破產企業重組再生。以下我將免稅并購交易的適格要件歸結為六個方面:(1)合理商業目的要件;(2)非避稅目的要件;(3)轉移大部分資產或股權要件;(4)營業企業繼續要件;(5)適格股權對價要件;(6)限制并購后出售股權要件。
主持人:龐鳳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學院教授)
林老師在企業免稅并購方面的造詣非常深,他剛才談到免稅并購交易類型、免稅并購交易的適格要件等方面的內容,由于時間的關系,林老師沒有談完。下面由林石猛律師發言。
分會發言之四
題目:《臺灣地區稅務案件限制出境(居住)之救濟途徑》
發言人:林石猛(臺灣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政部”及行政執行機關為達公法上稅捐債權之滿足,常有采取限制出境(住居)之手段者,而此手段終究涉及憲法基本人權之侵害,相關作為雖有法令依據,但相對地也應有相對應之救濟途徑,以充分保障人權。惟因稅務案件限制出境(住居)之規定散見各個不同法規,能否爭訟或如何救濟歷來亦有不同之見解,致使一般人常不知如何采取有效救濟管道。
“財政部”依稅捐稽征法及關稅法所為之限制出境措施系多階段之行政處分,應參酌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法理,以“財政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愿。為配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調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改制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管轄行政執行署分署”之限制住居(出境)措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該措施聲明異議案件之異議決定,均為行政處分,對異議決定得提起訴愿及行政訴訟 。
主持人:龐鳳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學院教授)
剛才林石猛律師對限制出境途徑作了很好的介紹,對我們很有啟發意義。對欠繳、偷逃稅款的納稅人通過行政手段限制其出境,尤其積極作用。同時,又會涉及到憲法上人身權利的侵害。這個問題還很有研究的空間。下面由兩位評議人對前面發言人的發言進行評議。
評議人: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四位發言人都是從具體問題、前沿問題、學術性很強的問題談起。
薛教授的論文是從典型的問題出發進行學術研究的范本,這種研究方法很有價值。薛教授關于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調整及其文章中提出的建議,對我們有一定啟發。消費稅是我國目前唯一的一種調節稅,如何發揮好其調節功能,是我國稅法應該關注的問題。但是,從資源稅分享和體制改革這一方向研究,意義更大。解決資源型省份的財政保障問題恐怕還要從國家整體財稅體制的問題來思考,整合我們的財政體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解決我國財政體制的缺失、解決不公平。如果僅僅從具體問題出發來考慮,反而可能會使我國財稅體制出現很大的問題。
袁教授的課題雖然角度小,但是折射出稅收征管法的基本法理,對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意義重大。在稅收滯納金的性質方面,我個人贊成將稅收滯納金作為強制執行措施定位的、基于延遲履行稅收債務的孳息性質的補償性質,而不是懲罰性質的措施。另外,稅收征管法上的滯納金與行政法上的滯納金是否為統一概念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林教授把具體規則進行解讀,也提出問題并提供了建議,值得贊賞。我國企業面臨改置,并購有利于我國經濟成熟發展,而稅收制度就應該來促進它。但并購地區會產生避稅問題,稅收制度在體現政策的時候也要關注稅收公平,保持稅收中立,因此需要在稅收政策與稅收中性之間進行很好的權衡。
評議人:張富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林德木教授的研究功底很扎實,但就事論事,我個人認為林教授的標題和文章結構不搭配。林老師在標題中提出的問題在文章中未提出完善的建議或雖提出建議但缺乏邏輯的連貫性。
林石猛律師的報告對我個人而言很有啟發,但也存在一定問題。林律師論文的主題是救濟途徑,第一、二、三部分寫的是限制出境的一些具體措施,但是作為救濟途徑的第四部分卻成了附述,感覺沒有突出文章標題“救濟途徑”這個重點。就救濟途徑而言,大陸與臺灣不同,在大陸,既可以行政復議也可以行政訴訟,我個人建議林律師在論文中能進一步提出具體的可行性救濟路徑。
主持人:下面進入自由發言階段。
自由發言之一:錢正平(寧波市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副處長)
滯納金在起草的時候就規定滯納金的性質是強制的,因此,稅收滯納金應當按行政強制法來執行。但從實踐來看,滯納金在稅收征管實踐中還是按征管法來做的。滯納金是不允許超過本金的。
自由發言之二:林文生(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
如果將滯納金當作處罰的話,存在“二罰”的問題。從經濟學的角度而言,利息體現為對資本的補償,體現為對通貨膨脹的補償。就國家與納稅人而言,在利息上,利息定多少要按信用評級定,國家信用高,所以退給納稅人的利息相對低一些。如果滯納金的利息按照銀行利率來計算不符合現實、不符合實務。
自由發言之三:戴芳(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
滯納金到底是一種行政罰還是經濟罰?個人認為私法中的利息是對債權人的補償,稅法屬于公法,而公法中不存在利息,所以滯納金應為公法中的經濟罰。關于林律師剛才提到的限制出境,大陸地區叫離境清稅。從立法本意來說,只要對納稅人構成不利益,就是一種處罰。
自由發言之四:向東(《稅務研究》雜志副編審)
滯納金怎么算?滯納金作為一種學術上的東西,是可以探討的,但在實踐中不好處理。
第二階段?
時間:2012年3月24日,下午16:30-18:00
地點:廈門國家會計學院教學樓三樓307教室
主持人:湯貢亮(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
牛新文(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總審計師)
主持人:湯貢亮(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
第二階段探討現在開始,下面請那力教授發言。
分會發言之一
題目:挑戰與回應:國際稅法的熱點問題與核心問題
發言人:那力(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國際稅法近年來經受著巨大的挑戰,也呈現出并孕育著重大的變化與發展。這主要是由兩個方面的因素引起和造成的:一是經濟的全球化,特別是與國際稅收密切相關的跨國公司的運營全球化,導致利潤分配比原來復雜得多;二是無形資產在跨國公司的經營和獲利中越來越重要,所占份額越來越大,涉及的稅收跨國分配問題越來越復雜。這兩個問題都需要在原有的基礎上發展、創造新的規則來調整。在當前的全球經濟與金融危機中,各國都面臨著稅制改革問題。最突出的現象與緊迫問題是,一方面我們需要為企業減輕稅收負擔,以恢復企業活力,幫助企業度過危機;另一方面,我們看到,一些金融企業,本來就是國際金融危機的制造者,但是在金融危機中,卻仍舊給自己的高級經理人發放高額獎金,這就需要通過獎金稅等稅收手段,來遏制這種倒行逆施的行為。如何既不危害進而促進經濟復蘇,又能恢復公共財政,加強其作用,是當前情況下在金融危機與稅法改革問題上所面臨的挑戰。對這一挑戰的回應,很重要的是稅收要盡量減少對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競爭的障礙。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意味著資本的跨國流動加劇,在這種宏觀大環境下,跨國公司利用資本弱化進行避稅和國際利潤轉移的現象凸顯,由此導致企業之間、國家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削弱了國際稅收的公平性,也削減了各國的乃至全球的福利。ACE和CBIT作為能夠比較徹底解決此類問題的措施,近年來在一些國家,尤其是在一些歐洲國家得到運用。ACE和CBIT都是作為稅收中性政策而設計的方式,都是通過消除負債籌資與股權籌資相較的稅收優勢,平衡負債和股權的機會成本,其主要目的都是為了削減、消除由于負債和股權所受的稅收待遇差別所引起的稅收扭曲影響,實現資本輸入和輸出中性化。通過消除過量的稅收負擔,還可以使稅收制度簡化和合理化。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和跨國公司的全球經營的加強,轉移定價問題的情況變化很大,不論其表現形式,內在原因,驅動力,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國際稅法上,對轉移定價的方法和控制上也有很大改變。其中最突出的,是在正常交易法的價格法之外,又增加了利潤法。這是一個重大的變化,也是一個有深遠影響和發展潛力與前景的變化,我國稅法中已經有所規定,我們應該密切注視這一問題的發展,因為無論是作為國際稅法的新動向,還是作為我國稅法,特別是我國涉外稅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都需要在現有的基礎上加強研究。
主持人:湯貢亮(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
剛才那力教授對國際稅法領域的熱點、核心問題進行了研究,下面由邱冬梅老師發言。邱老師發言的題目是:《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歷史沿革及最新進展》。
分會發言之二
題目: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歷史沿革及最新進展
發言人:邱冬梅(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稅收協定中引入“受益所有人”概念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納稅人稅約套利的不當行為。長期以來,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這一詞的內涵和解釋莫衷一是。2011年經合組織發布了一份關于澄清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討論草案,征集各國的反饋意見,以求消除分歧、統一認識。我國國稅函[2009]601號以及稅務機關的行政實踐對于受益所有人的解釋與經合組織的觀點存在差異。
各國對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在解釋和適用上的差異從晚近二十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可見一斑,在此我選取了四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其中荷蘭最高法院審理的皇家殼牌案(1994)引發了早期學術界對于
受益所有人概念的關注和討論;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蘇格蘭皇家銀行案(2006)代表了大陸法系國家在面對這個從普通法系國家移植來的概念時慣常的解讀思路;英國的Indofood案(2006)以及加拿大的Prevost Car案(2009)掀起學界對于這一問題的辯論,對OECD在2011年發布的報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主持人:湯貢亮(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
下面由滕祥志代表發言。
分會發言之三
題目:贈與的稅法評價簡析
發言人:滕祥志(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
交易是通過合同實現的。交易分為單一合約交易和復合交易。單一合約交易定性簡單些,也有可能復雜,如名義借錢,實際為分紅。復合交易分為第三人介入的交易、交易目的要通過一連串合約組成的交易以及其他形式的組合交易。面對不同交易類型,稅企雙方需要針對經濟交易的具體形態,運用交易定性的分析工具,對具體稅案進行分析和認定,以求共識與和解。交易定性是稅法認定的前提和基礎,針對 婚姻中的房產加名或者房產減名行為,如果稅法評價以交易定性理論和技術為基礎,在“房產加名”與“契稅贈與”認定問題上,就不會出現“始征終棄”和“首鼠兩端”的尷尬局面。從原初意義上講,如果各級稅務機關均能夠熟練掌握交易定性的分析工具和理論,財稅[2011]82號本來就無需出臺。但是,由于稅法交易定性本身的復雜性,部頒稅法規則就有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而目前稅務機關對于交易定性理論和分析工具的掌握,尚處于起步階段,其根本原因在于稅法本身綜合性、復雜性和規制對象的變動不居。稅法的任務就是將部頒稅法規則納入研究視野,以此拓寬稅法的理論深度,張揚稅法的實踐秉性,并以此形成稅法共同體。
一般情形,稅法評價必基于民法規則,與民商法具有內在協調性。而稅法規則的缺陷則緣于罔顧民商法規則。在政策層面,國家財稅主管部門應專設財稅規范性文件審議機構,以提升部頒稅法規則的法學素養,增進其法學品行,打通其與部門法特別是民商法規則的隔閡與不通。在操作上,或可強化現有法治部門的部頒稅法規則審議職能,使之與反避稅規則的完善和審議相結合。目前,在推進稅收法治建設的突破口上,應將行政復議視為稅收法治之重要抓手,并相應淡化“提升稅法立法層級”的提法或方向。隨著時間推移,該類審議機構或可逐漸獨立于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形成類似稅務仲裁或稅務法庭之類的機構。
主持人:湯貢亮(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
下面請劉永偉教授發言。
分會發言之四
題目:受控外國公司稅收法律制度及其政策分析
發言人:劉永偉(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國的受控外國公司稅收制度與該國的經濟政策緊密相關,除非該國是為了解決財政困難,否則其都會將稅收的經濟杠桿功能放在首位。受控外國公司制度看起來只是一種稅收優惠制度,但其在本質上則是鼓勵本國居民對外投資的一種經濟制度。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受控外國公司制度,而個人所得稅法不實行。如果從稅收杠桿作用的角度進行考察的話,顯然我們可以認為,其是在鼓勵個人對外投資,而對公司企業的對外投資進行限制。而就目前我國的整個政策而言,個人對外投資是否是被鼓勵的,并不明確。從個人不得與外商舉辦合資或合作企業的引進外資政策中,我們可以發現個人投資是不被鼓勵的。如果認為我國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是鼓勵個人對外投資而限制企業對外投資,似乎又缺少內在邏輯的統一性。
主持人:湯貢亮(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
下面請評議人進行評議。
評議人:張智勇(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從那力教授的課題可以看出,無論是稅法還是非稅法必須考慮我國目前情況。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國家的稅法多少都會對外產生影響,這種影響有些通過國內法來解決,但有些無法解決,這就需要協調。稅收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其涉及到一個國家主權的問題,因此,雙邊稅收協定不涉及國內法。從區域來看,歐盟在所得稅方面協調速度并不快,但這又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利用匯率干預經濟的傳統方法已不可行,必須采用財政手段,但并沒有將財政主權上升到國家層面。從我國來看,我國需不需要在區域里進行稅收協調,這是一個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評議人:戴芳(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
剛才滕教授談到的問題對實務界的同志來說是一個重要問題。交易定性成為征稅實務過程中時時碰到的一個現象和手段,其目標是符合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受稅法本身的綜合性、復雜性、概念表述的不明確性以及成文法局限性的影響,不規范是一個常規現象。而且,盡管從理論上來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已逐漸占據主導地位,但從各國稅收征收實踐來看,稅收國庫主義還是比較盛行。我個人認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做到:(1)堅持實質課稅原則;(2)盡快出臺一部稅收基本法來明確相關的概念;(3)沒有明確的規范性文件詮釋概念的話,從納稅人角度考慮,還是應當按與其他法律非等同理解更公平。劉教授的論文中是不是能更深入的作進一步探討,給出一個你認為解決的好的方法是什么,我感覺還有點意猶未盡。
主持人:湯貢亮(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
下面進入自由發言階段。
自由發言人之一:牛新文(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總審計師)
國家法治建設遙遠,但對我國稅法的發展仍充滿信心;通過本次研討,學到很多東西,并且對自己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導意義。
自由發言人之二:曹明星(中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助理)
我談談關于教學研究的路徑問題。教學研究應緊緊結合國際稅法學最新的東西;可能是小的或老的概念問題進行解釋,抽絲剝繭,看出交易本質,發現稅源,比如傳統上認為量能課稅原則適用于微觀領域,我們不妨對這個老的概念作新的解釋,考慮一下量能課稅能否擴大到宏觀領域。
自由發言人之三:湯潔茵(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助理教授)
我在教學過程中有些困惑,借此機會向黃茂榮老師請教:實質課稅的適用范圍在哪里?
自由發言人之四: 黃茂榮(臺灣“司法院”大法官)
就“受益所有權人”的概念問題,鑒于這個詞產生于國內信托法,建議追究根源,有必要看看受益所有權人在信托法當中原有的本意,在此建議諸位從事教學的同仁,不妨花一兩年的時間學習德語,德文的資料常常能夠讓人一目了然地看懂和看明白一個問題。建議深入挖掘之后提出對中國問題的探討。
簡報制作指導老師:徐陽光副教授、李曉輝助理教授、邱冬梅助理教授
簡報記錄與整理人:楊雪、曾婷婷、吳冰、高濤、蘇寶清、孫湘瀅、陳于立、游凱杰、李欣欣、肖榮華、李亞平、林青虹、任新翠
【編者按:本簡報系秘書處和會務組工作人員整理而成,因時間緊迫等原因,可能與作者本人的發言或原意不盡相同。因此,本資料僅供讀者參考,非經原文作者同意,不得轉載、引用,并歡迎作者及時來函告知應當更正之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