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1-11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elite
醫患關系是醫務人員與病人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與醫治有關的權利義務關系。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在醫患關系中,“醫方”已由單純的醫務人員擴展為參與醫療活動的全體機構和人員。“患方”也由單純的求醫者擴展為與求醫者相關的每一種社會關系,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屬以及除家屬以外的病人的監護人等。近年來,醫患關系日益緊張,傷醫案件頻發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比如,“溫嶺殺醫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相對于醫療機構,患者本處于弱勢地位,從弱勢群體演變為窮兇極惡者,有其深刻的原因。誘發傷醫犯罪主要有兩類原因。
一是醫療機構存在一定過錯,這是誘發傷醫案件的前提。一方面,一些醫生的醫德醫風存在問題,為患者服務的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個別醫務人員針對患者實施犯罪行為,涉及侵犯患者隱私權、銷售假藥、非法摘取人體器官、醫療過失導致的醫療事故以及販賣嬰兒的行為等等。這些犯罪行為進一步激化了醫患矛盾。例如,2011年至2013年,陜西省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婦產科醫生張淑俠利用診療之便,采取編造嬰兒感染難以治愈疾病、身體有畸形、使家屬放棄對嬰兒的治療并交由醫生處理等手段,伙同他人,先后販賣了至少7名嬰兒。
二是患者或家屬存在過錯,這是傷醫案件產生的必要條件。一方面,患者維權難,導致其選擇錯誤的維權方式。醫療機構與患者在醫療專業領域的知識和信息量不對稱,一些疑難病癥涉及的醫學專業問題,醫生往往給患方解釋不通或解釋不透徹,一旦患者病情突變或者與患者自己理解的診治結果出入較大,便引發醫患糾紛。為明確醫療事故責任而需要作出醫療鑒定時,由于各種原因,不同機構作出的醫療鑒定結論不盡相同,也給患者及其家屬維權帶來障礙。例如,2007年,84歲的老太太賀某因感冒前往北京某醫院治療,其間因窒息變成植物人。在住院期間,護士錯將200“1的B型血輸給了O型血的賀某,導致老人病情加重,并于三個月后死亡。對此,該醫院的專家委員會一致認為,賀某被錯誤輸血之后沒有出現急性溶血反應以及與錯誤輸血相關臟器的損傷,所以事故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而當地醫學會認定,該醫院違反《靜脈輸血護理操作規程》,患者賀某被輸入異型血后,出現一過性心率增快、體溫升高、呼吸加快、血壓改變,化驗檢查顯示其血色素、血小板有所下降,轉氨酶、總膽紅素升高,由此給賀某的病情帶來一定影響。當患者的權利被醫療機構非法侵犯時,患者的維權過程較為艱難,訴求無門,極易走上暴力維權的道路。
另一方面,患者或其家屬對“醫療的有限性”認識不足,對醫院提出過分要求。醫療效果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病都可以完全治愈。在一些傷醫案件中,有些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病情的痊愈抱有太高的期望。為了治病,他們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當病情不見好轉,而且可能變得更糟時,由于患者在醫療信息與知識上的欠缺,就容易把所有的責任歸咎于醫療機構。誤解的加深,使得主治醫生或者醫療機構的其他無辜人員成為患者或其家屬暴力報復的對象。
綜上所述,“鬧醫”“傷醫”“殺醫”等惡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深入研究傷醫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分析其頻發的深層原因是進一步探討有效解決方案的前提條件。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