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5-20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尊敬的俞主席、各位副主席、周院長、各位委員,下午好。
我發言的題目是“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
大家知道,四中全會的決定中有一項內容,就是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我的發言,就是圍繞著這個主題來展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的意義,二是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的主要內容,三是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其中,第三個方面,是我想重點說明的。
一、 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的意義
當今社會,不同的職業,似乎都存在著需要加強保障的問題。不說其他職業,即使是以教書育人為業的教師,以及以救死扶傷為使命的醫護人員,甚至社會治安守護者——我們的警察,也都有加強職業保障的需要。而我們所說的“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卻有著特殊的意義。這種特殊的意義,一方面源于司法的特殊職能,即,由于需要司法解決的社會矛盾、糾紛,通常意味著十分尖銳、激烈、難以處理,因此,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壓力都會集中于司法人員,如果對其不能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障,使司法人員有足夠的權威并因此而能夠抵御這些壓力,司法人員就難以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則是源于司法的功效,即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此,對鎮守這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人員,就需要提供特別的保障。因此,所謂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其意義就是加強對公正司法的保障,是加強對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保障。
二、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的主要內容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的主要內容,關于司法改革的決定已經對此作出了規定,其中,引人關注的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落實司法人員的職業保護制度,實現“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二是完善法官責、權、利統一的辦案責任制,明確上下級法院之間和院長、庭長、審委會與審判法官的職責權限;三是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四是推動法院人財物的管理改革,使司法不易受地方行政的干預;五是對法院的人員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實行法官員額制,切實提高其待遇,以促進法官的職業化和精英化;六是設立科學的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評價體系、司法人員工作業績考核標準,以保障其依法公正司法。
三、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涉及的問題廣泛且復雜,不僅需要系統解決,而且應當按照合理的步驟逐步解決。我認為,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以下幾個問題需要特別關注。
第一,解決問題的艱難性。就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來說,雖然因為有四中全會的決定以及習總書記的講話,而使我們有一種手握“尚方寶劍”的感覺,然而,應當看到,我國長期以來缺乏對司法權威足夠的尊重,因此,期待在短時間內就能解決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的所有問題,很不現實。說明這個問題,是為了強調,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將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難以一蹴而就,應當進行持續不斷的努力。
第二,職業保障的基礎性。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我們是在新一輪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討這個問題,基于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務是促進和保障司法機關、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諸多改革措施,都是圍繞著這個目標。就此來說,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在各種改革措施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例如,司法改革中的一項措施是對司法人員的錯案責任追究,即“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這當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應當看到,只有在建立健全了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機制,使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因此得到了充分保障,追究其錯案責任,才有相應的基礎。
第三,解決問題的系統性。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所涉及的問題,具有系統性的特點。前面所說的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的六個方面的內容,具有不同的保障功能,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保障體系。一方面,這意味著其中每一個具體的保障措施,對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來說,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保障意義;另一方面,則意味著其中某個方面的保障,都不足以完全解決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機制問題。
第四,解決問題的有效性。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需要逐步解決,為此,我們不僅需要關注問題的輕重、緩急、難易的差別,需要探討先急后緩、由易及難的步驟,以逐步解決相關問題。但最重要的是,應當抓住關鍵問題,強調解決問題的有效性。例如,我國司法機關長期奉行的辦案評價和工作業績考核標準,存在著諸多與司法規律不符的內容。如果“當事人上訪”這樣的考核標準仍然發揮作用,那么,司法人員公正司法就將缺乏有效保障。
除了上述問題,還有其他一些問題需要研究解決。例如,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應當根據司法規律的要求設置;又如,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應當強調各項改革措施的制度化,以避免因為領導人現在的重視而對這個問題只是一時的解決。
(本文系王敏遠研究員作為特邀專家2015年5月12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推進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專題協商會”上發言的記錄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