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7-19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關于繼承法修訂的建議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劉文
課題組對我國繼承法律制度進行深入研究,對我國《繼承法》的修訂提出建議。建議摘要如下。
一、繼承法總則部分的修訂意見
(一)繼承權平等應當列在總則中,作為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現行《繼承法》中,第9條“繼承權男女平等”,列在第二章法定繼承之下,是不適宜的。
繼承權平等不僅包括男女繼承權平等,也包括親屬中輩分不同的人的繼承權平等、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平等。
(二)在親屬的稱謂上取消女系親屬為外親的稱謂
我國長期以來受封建的男尊女卑、父權家長制思想的影響,宗族(家族)、親屬均以男性為本位劃分,女系親屬被視為外親、非本宗族。在親屬的稱謂中,父親的父母被稱為祖父母,母親的父母被稱為外祖父母;兒子的兒女被稱為孫子女,女兒的兒女被稱為外孫子女;兄弟的兒女被稱為侄子女,姐妹的子女被稱為外甥和外甥女。這種稱女系血親為外親的做法,是封建的父權家長制和男尊女卑思想的反映。由于女兒的子女被當作外親,沒有男性后代的家庭被稱為“絕戶”。為了有男性后代、使自己的家族延續,許多人超生、墮胎(僅針對將出生的女嬰),這些行為直接導致現今我國人口中男女比例失調。
不將男系親屬與女系親屬區分為內親和外親而是統一稱謂,在國外的法律文件中很普遍,體現了當代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英語中,父親和母親的父親,均稱為grandfathe,父親和母親的母親,均稱為grandrmother;孫子女,無論是兒子的兒女,還是女兒的兒女,均稱為grandson和granddaughter。
為革除封建的父權家長制的殘跡,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我們建議,在我國的繼承法中,率先取消視女系親屬為外親的各種稱謂, 例如,將父親和母親的父母均稱為祖父母(為明確具體親屬時,可稱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兒子和女兒的子女均稱為孫子女,兄弟姐妹的兒女均稱為侄子女。這樣立法,能夠破除封建舊習俗,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利國利民,有益于子孫后代。
(三)關于遺產范圍的建議
1.對遺產采用概括式的規定
建議改變對遺產范圍的列舉式規定,改第三條為:“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物和財產權利”。
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日新月異,人們擁有的財產的種類日益增多,還出現了諸如比特幣、游戲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面對這樣的新形態的財產,用列舉式來規定遺產的范圍,很容易使法律跟不上形勢。而概括式的規定可以使法律具有前瞻性,財物可以將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等,都包括在內。財產權利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財產權利,都包括在內。比特幣、游戲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無論被認為是債權,還是知識產權,均可以被遺產的規定范圍吸收。
2.虛擬財產列入遺產范圍
建議下列虛擬財產可作為遺產列入遺產范圍:
一是,網絡虛擬貨幣。如比特幣、用戶使用的QQ號碼、Q幣及其他虛擬財產。這部分虛擬財產都是用戶花費了時間和精力的勞動所得,有些還是用法定貨幣交換來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屬于個人財產。
二是,依托電子商務平臺存在的網店。
三是,支付了金錢的游戲賬號及其裝備。如網絡電子游戲用戶的賬號及其所附帶的裝備、道具。
(四)關于喪失繼承權的規定的修改意見
建議修改第七條規定為,“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被判處刑罰的;2.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被判處刑罰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以欺詐或脅迫等手段,促使或阻止被繼承人立遺囑、修改遺囑或廢止遺囑,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嚴重侵害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權利的;5.誣告被繼承人為犯罪的。”此條款最后增加規定,“受遺贈人有上述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法定繼承部分的修訂意見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的建議
建議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第一順序: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
第二順序:父母;
第三順序: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晚輩直系血親。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以親等(輩分)近者為先。
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份額為二分之一;配偶與第二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份額為三分之二;配偶與第三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份額為四分之三。沒有上述血親屬繼承人時,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此方面的具體建議和理由:
1.孫子女列入本位繼承。
2.父母列為子女之后的第二順序。
3.配偶應與血親屬分開規定,不固定順序。
配偶應與血親屬分開規定,可以保障第二順序以后的血親屬均能夠得到部分遺產,而不會完全被配偶排除在繼承之外。世界上,多數國家(法、德、日、意、英、美)均將配偶規定為不固定順序的繼承人,配偶與不同親等的血親屬分不同順序繼承。
如果將父母列在配偶、子女之后的第二繼承順序,配偶與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無子女的情況下,父母被配偶排除出繼承人范圍,我國民眾是難以接受的。
4.兄弟姐妹的晚輩直系血親列入繼承人。
兄弟姐妹的晚輩直系血親應當允許代位繼承。這樣可以避免由第三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兄弟姐妹中僅在世的人才能繼承。
5.喪偶兒媳和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酌情取得遺產的人。這樣立法,比將其列入第一順序繼承人更適合,也更公平。
6.繼子女與繼父母互為繼承人的條件應當詳細規定。
7.兄弟姐妹及其晚輩直系血親,與祖父母同為第二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人范圍不必擴大到所有的三親等旁系血親,僅將兄弟姐妹的晚輩直系血親增加在法定繼承人中即可。兄弟姐妹及其晚輩直系血親,與祖父母同為第二繼承順序。
(二)有酌情分得遺產請求權的人,范圍應擴大到所有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人。
三、遺囑繼承部分的立法建議
(一)增加規定部分近親屬的必繼份(特留份),對遺囑自由加以限制,發揮遺產的家庭扶養功能。
繼承法修訂,應對法定繼承人中的配偶、子女、父母規定必繼份(特留份),必繼份(特留份)為其應繼承份額的一半。
(二)對遺囑的形式方面增加詳細的規定。
1.建議明確規定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和期限;
2.關于虛擬財產的電子遺囑應當予以規定;
3.應當認可夫妻合立遺囑有效;
4.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四、遺產的處理部分的立法建議
1.對遺產分割的時間予以限定
我國家庭的現實情況是,父母中的一方去世,多數家庭并不分割遺產,尤其是父母僅有一套房產,父母中尚生存的一方仍然居住在此房屋的情況;待父母中生存的一方去世后,子女們才分割財產。而此時,先前去世的父或母的遺產已經發生變化,尤其是父母死亡間隔時間較長的情況。這極易誘發糾紛,也難證明第一次繼承開始時的遺產狀況,法院也難處理。
鑒于現實中的這類情況普遍存在,建議繼承法修訂時規定,被繼承人的名下的銀行存款、股票等債權、股權的轉移,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的6個月內辦理,共同繼承人可以不立即分割遺產中的房產和其他財物,只明確各自所繼承的房產和財物的份額,并寫下遺產分割協議,避免遺產長期共有狀態而發生糾紛。
2.公房租賃權納入遺產范圍
公房租賃權具有較大的財產利益,其租金比同類私房的租金普遍低幾十倍。有些公租房還可以按照經濟適用房的價格甚至福利房的價格賣給承租人。現在的實際做法是,公房租賃權人去世后,公房租賃權不能作為遺產,但國家一般也不收回,為保護死者的共同居住者的居住權,轉移給其共同居住(實際上是戶籍在一起)的人。對于公房租賃權人的其他繼承人沒有任何補償。建議繼承法修訂時,應當考慮將公房租賃權納入遺產范圍。
3.遺產的清查和保管應當詳細規定
實踐中,遺產的清查和保管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規范。立法時,對于遺囑執行人和繼承人調查遺產,應當規定保管遺產的人和銀行等單位有義務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