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2-23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at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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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執行局局長詳解三個執行司法解釋:法院不得依據和解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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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北京2月23日訊 記者劉子陽 見習記者張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個司法解釋。
????執行和解司法解釋共20個條文,重點解決五方面問題:明確區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明確不得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明確申請執行人可以就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明確恢復執行的條件;明確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的效力。
????執行擔保解釋解釋共16個條文,重點對四方面內容予以明確規范:明確執行擔保的擔保事項;明確執行擔保的實現方式;確立執行擔保的擔保期間;明確執行擔保的追償權。
????仲裁裁決執行司法解釋共24個條文,主要涉及五個方面的內容:適當調整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的管轄;明確裁決執行內容不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及處理方法;適當拓展申請不予執行的主體范圍;統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標準;明確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的程序銜接。
????這三個司法解釋作為執行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于2018年3月1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