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02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最高法發文指導各級法院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
?? □法制網記者 劉子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紀要共分8個部分36條,涉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物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理等方面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今天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說,紀要的出臺將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有效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孩子撫養權不給家暴施暴方
記者: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人民群眾關注度高,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請問紀要對其中哪些具體問題進行了討論和總結?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有效指導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但新問題、新情況不斷涌現,紀要針對當前婚姻家庭糾紛中比較常見的未成年人保護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等問題進行了規范。
紀要明確提出,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應注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議不判給其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行使要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行使。
近年來,家庭財產數量日益增多,種類也日趨多樣化,紀要對實踐中較為疑難的有關夫妻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形成的保險價值和保險利益分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明確醫療糾紛案件舉證責任
記者:侵權案件的審理涉及對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件,請您談談紀要對哪些問題進行了規范?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紀要對社會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的關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
對于社會保險和侵權責任的關系,一般認為,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性風險分擔機制,是對受害人的一種基本社會保障,沒有分散侵權人侵權責任的功能,而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權益所應承擔的責任,兩者在立法目的、價值取向、保護范圍、適用條件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谶@種認識,紀要第9條明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需要解決的主要是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問題。為此,紀要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對患者和醫療機構各自的舉證范圍和舉證責任提出了比較具體可行的意見。
以房抵債類糾紛分情況處理
記者:近年來,房地產不論是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層面還是在人民群眾家庭財產方面,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請問紀要對這類糾紛都有哪些意見?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最高法一貫強調,堅持以依法維護各方當事人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作為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房地產領域存在土地出讓、合作開發和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的一、二、三級市場,從公權力干預的程度上看,是依次減弱的,因此,在對合同效力的把握上,也要依次放寬。為此,紀要第13條、第14條分別明確:當事人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條件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針對近年來以房抵債類糾紛顯著增加的實際,紀要區分各類情況,分別提出具體明確的處理意見,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實踐中的模糊認識,對于指導該類糾紛的審判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不受理確認違法建筑歸屬案
記者:產權保護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指標,紀要專門規定了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請談談這方面的意見。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物權法司法解釋今年公布實施后,社會反響良好。但由于物權法理論性強,與國家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聯系緊密,有很多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一時難以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紀要對審判實踐中比較集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梳理,提出了初步處理意見。
紀要在“關于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一節中,對農村房屋買賣、違法建筑相關糾紛、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對于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由于國家目前正在對宅基地制度改革進行試點,政策性特別強,總的原則是區分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試點地區要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進行依法保護,非試點地區仍要保持原來政策的連續性。對于涉及違法建筑的糾紛,紀要的指導思想是合理確定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邊界,對于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筑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不予受理,由行政部門解決;但是,違法建筑致人損害的,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也是保護產權的重要內容。針對實踐中認識比較混亂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紀要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確定了總原則,就是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注重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以末位淘汰解約無法律依據
記者:紀要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提出了哪些意見?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近年來,最高法多次提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堅持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的理念。紀要依然貫徹了這一理念。
紀要第29條明確了關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的競爭規則是優勝劣汰。面對激烈競爭,不少企業想方設法采用各種管理手段,力爭使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處于不敗之地?!澳┪惶蕴迸c解除勞動合同之間不能等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依法進行,從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看,我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見企業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員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據。
此外,紀要還對勞動爭議訴裁審銜接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范,便于勞動合同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
原則規定窩工損失如何計算
記者:建設工程案件專業性很強,請介紹一下紀要對這類案件審理的新思路。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據統計,全國每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雖然數量不大,但因其專業性、復雜性特點,歷來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難點。建設工程案件審理的專業化是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應該是今后發展的方向。
針對目前建筑市場招投標實際情況,紀要明確提出,要依法維護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對違反招投標法規定,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約定,不予保護。
承包人停(窩)工損失賠償問題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紀要專門對此進行了明確。合同法規定了三種造成工程停(窩)工的情形,司法實踐中,符合三種法定情形造成工程停(窩)工的情況較多,但是,判決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并不多,保護停(窩)工受損方合法權益力度不夠。法律適用難點主要集中在如何計算停(窩)工損失數額以及如何認定停(窩)工損失與過錯方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特別是窩工造成生產效率低速運轉損失的計算難度較大。為此,紀要第32條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法制網北京12月1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