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6-17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中辦國辦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
要求明年縣以上黨政機關普設法律顧問
法制網北京6月16日訊 記者周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意見共36條,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中國特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意見明確,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均需履行6項職責。前者的職責包括: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提供法律服務等。后者的職責包括:對企業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為企業改制重組、并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組織處理訴訟、仲裁案件等。
意見要求,黨政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起草、論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為發揮法律顧問、公司律師作用,意見對國有企業也提出了類似的要求。
意見規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為保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開展工作,意見提出,黨政機關要將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采取政府購買或者財政補貼的方式,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外聘法律顧問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