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5-07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5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和舉措,破解執行難的問題。
《規定》中共32條,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包括一般規定、程序規定以及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介紹,執行異議和復議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屬于執行救濟的范疇。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異議和復議制度的定位,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規定》貫徹了四個原則:權利保障原則、分權制衡原則、效率原則、利益平衡原則。
張根大強調,“執行異議三日內立案”的規定也符合“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精神,對執行異議的立案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旨在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都能夠立案受理。
為了解決實踐中有的異議人以不同的事由分開提出異議以拖延執行的問題,《規定》明確,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受理。
規定中明確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并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條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復議監督室主任范向陽對記者解釋說,實踐中在很多金融機構作為申請人的執行案件里,如果在被執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的所有案件中的房產都不能執行,那么很多金融借貸都不能執行。為了確保實踐中的問題得到妥當解決,在充分考慮這一類債權特殊性的基礎上,最高院依據法律又做了一個補充的規定,對于設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設定了抵押,就表明對這個房產可能被執行有充分的風險預料。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寬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范向陽指出,對于沒有設定抵押的房屋作為執行標的的這類案件中,執行程序就一直處于停滯狀態。很多情況下,債權人往往因為債權不能及時收回,處于生活無著的狀態,而被執行人名下明明有房產、財產,但卻不能執行。規定中的“可執行”就是針對這一問題,具體問題具體解決,以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