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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立法工作和全國人大常委法學法律監督——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13)

時間:2014-06-18   來源:法律年鑒社  責任編輯:admin

一、關于立法工作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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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審議15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通過了其中的11件;國務院制定了15件行政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584件。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國除現行憲法外,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41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法律

  ――制定旅游法。旅游業對擴大消費需求、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深化國與國之間人民友誼等具有重要作用。為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2013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旅游法。該法一是明確旅游者的權利義務。二是對旅游市場秩序、經營活動、旅游經營者資質、從業人員資格以及經營規則等作出規范。針對社會反響強烈的“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旅游亂象,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三是完善旅游糾紛解決機制,對投受理、調解、仲裁、訴訟作出規定。四是明確政府在旅游發展規劃、促進和監管等方面的責任。

  ――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的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013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特種設備安全法。該法一是明確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二是確立了安全技術規范的法律地位,明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三是明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四是明確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規定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五是確立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規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報廢。

  ――修改商標法。商標法自1983年3月施行以來,在保護商標專用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于1993年和2001年對商標法進行過兩次修改。2013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作出第三次修改。這次修改借鑒和吸收世界主要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熟做法,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我國現行的商標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擴大商標注冊范圍,明確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二是對商標審查時限作出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九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十二個月。三是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簡化了異議程序,取消商標局對商標異議審查作出裁定的環節,規定商標局對異議進行審查后直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并將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提出異議的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四是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明確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五是嚴格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并提高法定的侵權賠償數額。

  ――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頒布施行以來,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強調加強社會誠信建設。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二是充實細化消費者權益。明確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三是強化經營者義務。強化了經營者的“三包”義務;加重了經營者的“舉證義務”;明確經營者對缺陷商品負有召回的義務;規范經營者的格式條款。四是規范網絡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針對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特點,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無理由退貨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五是完善消費者協會的職能。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公益性職責,有權提起公益性訴訟等。六是加重了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力度和行政處罰力度。七是進一步明確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

  ――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對外開放模式,進一步探索深化改革開放的經驗,2013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基礎上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并明確:這些行政審批的調整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勞動教養制度實施50多年來,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犯罪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進步,勞動教養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條件已經具備。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明確廢止《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并規定:在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通過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指出: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必須長期堅持。當前,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形勢的變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或作出規定,依法組織實施。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采取一攬子修改的方式,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還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資產評估法草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等。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編制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提出了明確的立法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和落實措施。其中,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47件,主要有:修改立法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預算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證券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基本醫療衛生法、糧食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慈善事業法、增值稅法等若干單行稅法等。需要抓緊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21件,主要有: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礦產資源法等,制定電子商務法、社區矯正法、核安全法、發展規劃法等。為落實立法規劃、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2013年10月,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會議,全面部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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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2013年,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規。在深化改革開放方面,制定了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修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制定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制定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修訂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作出了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了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船員條例等3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作了修改。

  2013年,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抵觸和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規。如,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科學發展方面,北京市制定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貴州省制定了扶貧開發條例,福建省制定了閩臺農業合作條例,河南省制定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在加強民主政治建設、規范國家權力運行方面,云南省制定了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四川省制定了財政監督條例、政務服務條例,甘肅省制定了統計管理條例,云南省、青海省制定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在加強文化建設、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方面,云南省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四川省制定了公共圖書館條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方面,遼寧省制定了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條例,廣東省制定了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方面,海南省制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山西省制定了森林公園條例,青海省制定了濕地保護條例,陜西省制定了水土保持條例,浙江省制定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南省制定了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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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繼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提高立法質量作為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方面邁出新步伐。一是注重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法律規定能具體就盡量具體,能明確就盡量明確。二是探索開展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工作,在法律草案提請審議、擬建議表決通過之前,增加前置評估環節,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公眾代表、相關經營者、機構代表、專家學者、主管部門代表等,對法律出臺的時機、立法的社會影響、法律條文的科學性合理性等進行綜合評估。三是改進以往只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初次審議稿征求意見的做法,將法律草案的二次審議稿也向社會公開,再次征求民意。四是通過實地考察、暗訪、調查統計等多種方式,加強立法調研工作,最大程度地掌握真實情況。五是更加注重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邀請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調研、座談會、論證會,認真研究吸納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意見,全年有約300名全國人大代表應邀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參與常委會會議對法律案的審議。

  2013年,國務院繼續推進行政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全年共有9件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擬由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3年,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公布地方性法規草案公開征集意見,向社會公開征集五年立法規劃建議、年度立法選題和建議;對擬提請審議表決的法規評估論證、開展網上立法聽證;召開立法情況說明會、法制建設顧問專題座談會、邀請公眾參與立法座談,開展立法協商;遴選各級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聘任立法顧問、立法咨詢專家、法制咨詢組,成立立法咨詢專家庫;開設立法官方微博;向社會通報立法專題調研情況等多種方式,不斷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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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增強監督實效為重點,依法行使監督職權,著力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有效規范政府行為、促進司法公信力提高,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維護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檢查了義務教育法、可再生能源法、氣象法、行政復議法等4部法律的實施情況。

  對義務教育法,重點檢查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管理及使用,農村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等情況。對可再生能源法,重點檢查了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配套法規的制定,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等情況。對氣象法,重點檢查了氣象災害防御、氣象資源開發利用、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制度落實,氣象法配套法律法規制定,基層氣象防災減災和公共氣象服務體系建設,雙重計劃財務體制落實等情況。對行政復議法,重點檢查了貫徹實施行政復議法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行政復議能力建設,行政復議與相關制度的銜接,行政復議法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情況。在檢查上述4部法律實施情況的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檢查法律實施情況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采取了一系列改進措施。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于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2012年中央決算的報告,關于2012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關于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城鎮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傳染病防治工作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情況的報告,關于國家財政科技資金分配與使用情況的報告,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關于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決定執行和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的這些報告,涉及經濟工作、法治建設、民生問題、生態環境保護等多個方面。其中,10月份的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財政科技資金分配與使用情況的報告,并進行了專題詢問。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重點就某一具體領域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監督。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了對備案法規、司法解釋的主動審查。2013年,對國務院新制定的15件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新制定的32件司法解釋,逐件逐條進行了審查。

  經過兩年努力,從2011年4月開始啟動的對現行司法解釋和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的工作基本完成,2013年4月的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司法解釋集中清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這次集中清理對于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提出要繼續抓好相關后續工作,對確定需要修改的187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應明確工作時限并抓緊進行,進一步推進司法解釋規范化。常委會組成人員強調,制定司法解釋應當遵循立法原意和法律確定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解釋。要根據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新情況、新要求,及時清理相關司法解釋,形成常態化的清理工作機制,保證司法解釋與國家立法相一致,更好地發揮司法解釋在指導審判、檢察工作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專門研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開展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修改工作,確保2014年年底之前按期高質量完成,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工作,推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并于2013年12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了相關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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