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09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特稿
習近平文物事業法治思想研究
張舜璽: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 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文物事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和保障。習近平高度重視文物事業發展,對文物事業法治化的重大意義、基本規律、重要抓手進行了深入思考,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講話和批示,形成了具有時代特色和歷史擔當的文物事業法治思想,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依法科學開展文物工作和處理涉文物問題提供了理論指南。
關鍵詞 習近平文物事業法治思想 文物事業權利體系 文物事業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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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察體制改革若干問題思考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終身教授;邵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生
內容提要 目前正在進行的監察體制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的重大改革,旨在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制。此項改革立足于中國國情,遵循法治規律,既傳承了中國古代監察治吏的傳統,又借鑒了域外有益經驗。改革內容具有四大特點:監察權成為與行政權和司法權并列的國家權力;監察全覆蓋;監察職權擴展到職務犯罪調查和處置;領導體制以垂直為主。這對于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和法治化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秉持懲治腐敗與保障人權相平衡的理念,對職務犯罪的監察調查問題,以及監察權與司法權的銜接問題表明觀點。
關鍵詞 監察體制改革 國家治理現代化 監察權 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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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刑事司法熱點問題研究
避免將行政違法認定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與路徑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刑事司法實踐之所以大量存在將一般行政違法行為認定為犯罪的現象,主要是因為沒有以正當理念為指引,沒有做出實質解釋,沒有進行獨立判斷。公、檢、法應當以刑法的自由保障理念、刑法的補充性與預防犯罪的理念為指引,充分保障國民的預測可能性,使刑法真正成為保護法益的最后手段,使刑罰成為預防犯罪的有效工具。刑事司法人員應當對構成要件進行實質解釋,對違法性進行實質判斷;不能將一切利益當作刑法的保護法益;不能分解成或者還原為個人法益的所謂公法益,不是刑法保護的法益。行政法的規定以及行政機關對案件事實與處理結論的認定,只具有作為認定犯罪線索的意義;刑事司法人員必須根據刑法的特點對構成要件要素、案件事實進行獨立判斷,獨立作出處理結論,不得將行政責任的認定結論與根據直接作為刑事責任的認定結論與根據。
關鍵詞 行政違法 刑事犯罪 刑法理念 實質解釋 實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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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應堅持罪責實質評價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王力軍無許可證收購玉米改判無罪案的啟示是:刑事司法應當堅持罪責的實質評價,充分體現國法、天理、人情的統一。應當依據《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概念三特征,建立“三要件二層級”的犯罪構成體系,行為成立犯罪必須具備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應受懲罰性三要件。刑事違法性是行為觸犯刑罰法規,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法條文本層面的評價;社會危害性是行為實質違法的評價;應受刑罰懲罰性是行為人對其觸犯刑律的危害行為可譴責性的評價。危害性和可譴責性是在刑事違法性基礎上的實質評價,認定的犯罪不僅違法而且有害、有責,方能合乎天理人情。
關鍵詞 王力軍案 罪責實質評價 非法經營罪 犯罪概念 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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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司法認定
王 鋼: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法秩序統一性原則意味著法秩序應當向公民設置明確的、不自相矛盾的行為規范,但不要求法律術語的統一性,也不妨礙刑法在不同于行政法律規范意義上界定槍支概念。基于法益保護的目的與抽象危險犯的學理,只能將具有顯著殺傷力和高度危險性的槍形物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罪意義上的槍支。因此,趙春華的行為不符合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也難以認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即便從公安部現行的槍支認定標準出發,也應當肯定趙春華陷入了無法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不構成犯罪。
關鍵詞 趙春華案 非法持有槍支罪 犯罪故意 違法性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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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論
香港新憲制秩序的法理基礎:分權還是授權
程 潔: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 在各種有關香港新憲制基礎的認識中,分權論和授權論最具有代表性。分權論以地方自治理論和《中英聯合聲明》為基礎,將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解釋為對抗性的、彼此制約的關系。分權論的規范基礎和理論原型脫離了基本法的預設,更多源于論者的主觀想象,存在對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誤讀。授權論以“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為基礎,將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系理解為授權關系、委托-代理關系。授權論的提出不是為了壓制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而是為了說明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來源和基本屬性。授權論對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理解符合中國憲法和國家治理的一貫邏輯。香港作為中國的一級地方行政單位,其憲制秩序應為中國憲制秩序的組成部分。香港回歸之后,新憲制秩序的基礎只能是中國憲法和法律。
關鍵詞 香港基本法 分權論 授權論 規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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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制是單一制下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地方政權形式
肖蔚云:北京大學法學院已故教授,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內容提要 以具有較高法律地位和較大決策權的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長官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權形式,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權形式是“一國兩制”下新的地方政權形式,既是我國的地方政權形式,但又實行基本上不同于內地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它突破了古典的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權制形式、西方傳統的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制形式,也突破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改變了舊的總督制。行政長官制享有內地各民族自治地方所不享有的高度自治權。行政長官制是維護中央直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要體制,是行政長官統一領導特別行政區、維護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根本制度。行政長官制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重大理論創新。
關鍵詞 單一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制 地方政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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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方政府事權的法理基礎與憲法結構
王建學: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我國通行的單一制理論歷來采取一種關于地方事權的三段論,它在理論淵源上存在體系性斷層,在實踐發展上則僵化滯后。《憲法》第3條第4款確立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原則,第三章則為地方事權提供具體保障,因此與規范固有權說相契合。憲法中的地方政府事權在類型上包括地方自主事權與中央委托事權。在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和法律化的過程中須甄別兩類事權,圍繞自主事權應塑造地方自主法律制度,使地方人大和政府共同興辦地方事業并向地方人民負責,對于委托事權應以國務院為中心實現委托的扁平化和規范化。當前央地事權劃分實踐亟需準確認識地方政府事權的法理基礎與憲法結構,并在此基礎上由政策型劃分模式向法理型劃分模式轉化。
關鍵詞 地方事權 新固有權說 民主集中制 雙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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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預防接種補償責任的性質與構成
伏創宇: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強制預防接種的國家補償應當屬于公法上的危險責任,既不同于國家賠償法確立的以違法為前提的行政賠償,也難以歸入征收征用補償與衡平補償的范圍。其以公平負擔理念為基礎,在具體構成上包括“欠缺目的性侵害”、“構成特別犧牲”與“公權力措施形成特定的危險狀態”三要件。強制預防接種的國家補償責任、民事侵權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具有各自的邏輯基礎與構成要件,相互之間并非互相排斥的關系。從制度上考察,我國強制預防接種的國家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范圍與標準都應當予以檢討并完善。
關鍵詞 預防接種 危險責任 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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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制中的信用工具研究
王瑞雪:南開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政府規制中的信用工具,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記錄歸集、評價分類、共享公開,并據此實施分類監管和聯合獎懲的新型規制工具。信用工具能夠有效整合多元治理主體和多元監管工具,為公民創造更多可利用的信息選擇,是確保行政義務履行制度的新發展。但目前實踐中存在設定依據層級較低、對相對人的權利限制與制度目標之間不成比例、失信情形與懲戒措施之間不具有合理關聯、程序裝置不完備等問題,須受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公法原則約束。
關鍵詞 政府規制 信用工具 公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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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強制性標準與侵權責任承擔的關系
譚啟平: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有關符合強制性標準與侵權責任承擔關系的爭議,主要源自對強制性標準的曲解。強制性標準是基本標準、最低標準,不能適應安全價值的需要,也不能實現安全效力的強制。強制性標準僅是侵權責任注意義務的重要產生依據和侵權責任承擔的重要判斷依據,符合強制性標準不能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未來實現技術法規與侵權責任承擔的關聯,需要結合技術法規的法律層級以及具體規范設計分別進行判斷。在民法典中,宜以《民法總則》第11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作為處理符合強制性標準與侵權責任承擔關系問題的法律依據,實現與《標準化法》的相互銜接。
關鍵詞 強制性標準 侵權責任 注意義務 技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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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所見秦縣少吏研究
朱 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一直以來,法律史學界在論及胥吏問題時往往集中于清代,最早則追溯至魏晉南北朝。然而,從近年來出土的簡牘文獻的記載來看,秦縣衙中的少吏們承擔著大量的行政工作,朝廷卻以財政平衡及理政思路之故無法在薪俸和晉升條件上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待遇,他們遂憑借其行政技能背公謀私。盡管朝廷試圖通過法與德來約束少吏們,但其職場前景的黯淡終究令朝廷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歸于失敗。由是觀之,因為傳統中國政府中的胥吏具有地位低、實權大、惡評多等整體特征,所以與之相似的秦少吏階層的出現意味著胥吏文化的初步形成,集權體制下的行政實況亦可借此予以再思考。
關鍵詞 簡牘 少吏 胥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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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與司法研究
惡意串通法律規范的合理性
張平華: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只有實現“生活事實規范化”“法律規范體系化”,惡意串通法律規范才稱得上合理。在“生活事實規范化”上,傳統民法按照虛假行為規范生活中的惡意串通,容易成立一般條款,卻忽略了后者所具備的“手段+結果”相聯動的結構,難免較高的片面性。《民法總則》沒有以虛假行為替代惡意串通,其做法總體上值得肯定。如果惡意串通能承認主客觀結合的法律構成、多樣化的法律效果,會更好地克服片面性,卻將不利于形成一般條款。采用立法論與解釋論、局部和整體等不同的視角,有助于厘清惡意串通與相關制度的關系,實現“法律規范體系化”。惡意串通作為局部存在時,其無效不應直接導致整體行為的無效。惡意串通與其他制度存在法條競合、制度競合或聚合等典型模式。
關鍵詞 惡意串通 構成要件 民法總則 虛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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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與事后受財行為的定性
黎 宏: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不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不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而是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因此,只有危及職務行為公正性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受賄罪。事后受財行為,在事先沒有約定的場合,因為不可能危及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原則上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在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履行職務行為時具有事后受財的心理期待或者心理聯想的場合,因為這種期待或者心理聯想會對行為人的履職行為產生影響,因此,構成受賄罪。
關鍵詞 受賄罪 職務行為公正性 事先約定 事后受財 心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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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聶樹斌案再審:由來、問題與意義
胡云騰:最高人民法院二級大法官。
內容提要 聶樹斌案再審是2016年中國司法領域最受社會關注的法治事件。第二巡回法庭在再審該案時面臨一系列棘手的問題:如何確定該案的審理范圍,審判適用何時的程序法律,案件是否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是疑案還是冤案等。根據法律規定和再審程序的性質,合議庭認為聶樹斌案再審中只審理本案的證據材料、不審理王書金相關供述不影響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在法律選擇上適用新刑事訴訟法;根據司法解釋的精神且基于聶樹斌已經死亡的事實,該案再審中采取了不開庭審理的方式;聶樹斌案按照疑罪處理,既符合法律規定,也比較主動、穩妥。該案再審的無罪判決得到了申訴人的認同,也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贊許。該案的無罪判決已遠遠超出一個普通刑事案件判決所要傳達的是非、對錯標準,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表明了人民法院堅持有錯必糾、有冤必申的態度;它向各類、各級司法機關傳遞了嚴格司法、規范辦案的要求;它全面落實了證據裁判原則;它彰顯了程序公正理念。從不同的角度,我們可以讀出該案的無罪判決書所傳遞的豐富法治信息。
關鍵詞 聶樹斌案 程序公正 證據裁判 疑罪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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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鳴
環境侵權類型的重構
竇海陽: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目前關于環境侵權類型的認識難以適應實踐的需求。這很大程度上源于環境侵權的類型化只注重理論演繹,而忽略了立基于實踐,從司法判例中尋找素材。環境侵權的類型化應以法條和判決為基礎,考察“侵害”和“權益”在具體案件中的表現,據此確定實證法中的類型。環境侵權的類型化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權,不僅要體現侵害行為的不同,更要體現公益與私益的差別。環境侵權案件應分為三類,即環境污染侵害個人私益的糾紛、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侵害環境公益的糾紛、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侵害個人私益與環境公益的糾紛。對不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應當根據各自的特性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由于環境侵權案件類型的復雜性,環境司法應當專門化。
關鍵詞 環境侵權 環境污染 生態破壞 環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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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的兩權分離之反思
周 游: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 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強調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亦即原本在經典表述中需要法律解決的“問題”,在我國卻是力求促成的“目的”。問題與目的之謎的存在,是因為忽視了控制權與經營權在中國語境下之嚴格區分:在形式上,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為了塑造獨立的市場主體;而在實質上,實現所有權與控制權結合是企業發展的命門,無論是國企還是私企,在分離出經營權的同時有必要也有能力保有控制權。然而,中國公司法對這一現實的回應并不十分到位。對于形式上的分離,立法需關注有限責任公司多為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而非分離的治理結構。對于實質上的結合,立法需考慮多元化商業模式影響下不同控制權配置途徑的實現可能性。
關鍵詞 兩權分離 控制權 經營權 現代企業制度 中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