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8-14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研 討 會
第 一 階 段
時間:2013年7月25日(星期四)14:00-15:30
地點:遼寧大廈八樓會議室
主題:法學期刊如何抵制學術不端行為、防范學術失范行為
主持人:朱大旗副會長(《法學家》雜志副主編)
李建華常務理事(《當代法學》雜志副主編)
主持人發言
朱大旗: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行為是嚴重的學術不誠信,對學術開展、學術創新十分不利。因此如何應對它具有重要價值。本次研討會是以中國法學雜志社提供的《法學期刊抵制論文學術不端行為及防范學術失范行為指引》(以下簡稱為《指引》)討論稿為基礎進行討論。
李建華:下面把發言的機會留給各位老師、各位代表和各位同學。
自由發言:
王巖云(河北經貿大學期刊編輯部編輯):對剽竊的界定應該更準確。不加引注或說明是剽竊;即使加引注或說明,但是過度引用也構成剽竊。
傅鼎生(東方法學雜志主編):剽竊分為版權法意義上的剽竊和學術創新意義上的剽竊。所謂版權法意義上的剽竊,即只要引用必須說明出處。學術創新意義上的剽竊,包括版權法意義上的剽竊和過度引用(一般是超過20%或30%,但20%或30%的比例并無科學依據)。因此,剽竊一定要把版權法意義上的剽竊和學術創新意義上的剽竊區分開。對于剽竊的分類,《指引》分為剽竊觀點、剽竊論據、剽竊文字和剽竊未發表成果四類。剽竊觀點、論據屬于學術創新意義上的剽竊,剽竊文字屬于版權法意義上的剽竊,但剽竊未發表成果到底是版權法意義上的剽竊還是學術創新意義上的剽竊沒有規定。《指引》關于剽竊行為的認定要件存在兩個問題:1.“作品”到底是版權法意義上的還是學術創新意義上的,未予說明;2.第一認定要件與第二認定要件存在重復。
徐瑄(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教授):《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對于剽竊和抄襲的規定非常明確。剽竊須是主觀故意且后果嚴重,抄襲是指過度引用。法學學術研究也應該以此規范來嚴格規定。版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實際上不限于對作品形式的保護,也包括對作品內容創新的保護,只是用法律條文很難表述。
袁方(中國法律評論雜志社執行主編):剽竊的界定區分主觀故意和過失,同時要區分后果嚴重與否。即使是故意,但后果不嚴重,仍屬于學術失范。
史玉成(甘肅政法學院學報雜志主編):以《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為依據討論法學學術規范指南是有必要的。剽竊和抄襲是作為兩個概念對待的,雖然兩者實質一樣,都是對他人成果的非法占有,但是二者還是有一定差別的。剽竊的界定更側重文字的剽竊,對觀點、論據的剽竊缺少界定的辦法,觀點、論據的剽竊應最終由專家學者作出認定。《指引》第十四條第二款確定了“黑名單制度”,但此條規定力度不夠。是否可以規定由會員單位對該作者的論文在三年之內不予發表,情節嚴重的向作者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指引》應該有一些可供操作的、帶有約束力的處罰措施。
王宏瓔(西部法學評論雜志主編):關于重復發表,如已畢業碩、博士發表的論文與其學位論文重復是否屬于重復發表,仍存在問題。關于一稿多發,我們刊物遵守不禁止一稿多投,但反對一稿多發。在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行為的處理上,向所在單位通報,其效力到底有多大,取決于作者單位對一稿多發、重復發表的容忍度,容忍度大則起不到作用。
季金華(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禁止一稿多投無現實性,各雜志社的審稿時間不同,審稿時間較長可能導致論文失去創新性。所以,目前我們能夠做的也只能是可以一稿多投,但禁止一稿多發。
漆彤(武漢大學國際法評論編輯部副主編):要對《指引》的性質做一個界定。《指引》是軟法,沒有效力,如何去執行讓它,并使之發揮作用是關鍵。軟法的效力分為最低標準和最佳實踐。編輯在審稿流程中,要有最低標準,將稿件檢測加入其中。如何確保軟法在實踐中的效果,國際組織中比較多的做法是黑名單制度、點名羞辱制度。每個期刊都有各自的考量,可以自己處理、內部通報或者是聯合抵制。
林士平(現代法學雜志社編輯部主任):國際上通行的學術不端分類,有剽竊、抄襲和造假。關于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的關系,不端是由態度立場不端正所導致的一系列行為;失范是指沒有遵照規范執行。《指引》的性質是行業規范、共同體規范、合約、軟法。《指引》的效力包括最低界限和最高目標,但重點還是最低界限。
喬雄兵(武漢大學國際法評論編輯部副教授):法學編輯在編輯過程中應通過自己的編輯更加準確地防范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避免發表之后才發現,所以從另一個角度講編輯責任更大。武大國際法評論的經驗是,首先由學生編輯甄別,之后老師和學生一起討論,看觀點是否創新并提出修改意見。
主持人李建華:《指引》對學術不端的解釋比較清晰。各位在程序方面是否能提出完善建議。另外,行為指南的約束力需要進一步討論。
趙丹(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編輯部主任):關于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行為的處理分為三個層次,第二層次是內部通報,第三層次是情節嚴重的向作者所在單位通報。什么情況屬于情節嚴重,具有什么標準。對于一個合同行為,進行人事上的控制是否過重。《指引》中“單位”歸哪里解釋。
主持人李建華:由張新寶會長對《指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解釋。
張新寶(中國法學雜志社總編輯):規制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是一個長久的話題,需要細致深入的討論。《指引》相當于一個軟法,不同于硬法有明確的規范對象、構成要件和法律責任,軟法靈活性較強、規范性較差。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要與教育部相關規范相結合,不能相差太遠。如果相差過大,一旦發生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行為,處理會比較復雜。
2.要有法學方面的特色。引用法律條文、案例、法律歷史文獻等是否計算重復率都是需要討論的問題。因此在遵循教育部一般規定的同時,也要充分發現法學研究特殊的地方。
3.如何處理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行為。研究會的性質決定其不會有太嚴厲的處罰措施,應將處理的權力交給各出版單位,除非有公法上的依據或專家委員會的認定,研究會才可以作為處理的依據。《指引》只是提供一個最低標準和最高學術目標。
第二階段
時間:2013年7月25日(星期四)15:40—17:00
地點:遼寧大廈八樓會議室
主題:注釋體例規范標準及其他
主持人:許明月(研究會副會長、現代法學雜志主編)
單民(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事法雜志副主編)
袁方(中國法律評論雜志社執行主編):《規范指引》中未發現關于英文腳注如何處理的規定,建議引入英文原文名稱,不應自行翻譯。
耿卓(法商研究雜志社副編審):在《規范指引》中,在期刊發表的文章又在網站上發表,且對于期刊的出處并未作出明確說明,從而造成期刊引用率的流失,該《規范指引》應該予以規范。
許明月(研究會副會長、現代法學雜志主編):《規范指引》做的很好。但目前,學報期刊的注釋體例與《規范指引》的規定不同,需要編輯花費大量時間進行修改,導致作者出現思維上的困惑,如何實施《規范指引》是個問題。
喬一涓(武大國際法評論編輯):出版社認為英文注釋的體例不利于排版,目前我們武大國際法評論采用美國bluebook注釋體例;一些關于國際法文獻,經常出現對英文的中文表達,而對于英文表達以何種形式出現存在爭議;還有一些文章是由外文翻譯過來的,作者并未標注原作者,而是對其進行歸納、吸收、翻譯和總結,這一問題又該如何解決?
趙鋼(法學評論雜志執行主編):我講三個問題:(1)《規范指引》第7條注釋編號問題。采用圈的方式注釋最多只能標至10,不是很方便,為了避免此類問題,建議統一用方括號;(2)《規范指引》第27條中要求論文類的引注要注明頁碼,一些期刊頁碼少,很容易查找,建議不要求精確到所在期刊頁碼。一般情況下,論文引注泛指全篇,特殊情況下論文較長,需要引注頁碼,即原則上不精確到頁碼,特殊情況下引注;(3)《規范指引》第51條中關于其他文獻的引注,會議論文的引注過于單薄,該條可補充修改為:“應盡可能減少會議論文、內部資料、無法查閱的資料等的引用”。
林士平(現代法學雜志社編輯部主任):(1)關于注釋編號問題,采用圈的方式注釋最多只能標至10是word系統里面出現的問題,專業排版軟件可以完成這一問題;(2)關于頁碼的問題,很多人在引用文獻時并未閱讀所引用的文章,參考文獻并不真實,但要求精確到頁碼,可以督促其看完文章,進而提高文獻的真實性,避免“引而不用”這一現象;(3)目前《規范指引》同《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關于[M]、[J]的標志的要求不一致,我們的《規范指引》對其進行了修改,應在總則里說明其依據及原因;(4)關于英文問題,所有的外文文獻的引注參照本國自己語言的標準,沒有翻譯的必要;(5)關于電子文件和網絡文稿的引用沒有進行規范。我們即將進入大數據時代,不解決這一問題將會落后于時代的發展。
幸顏靜(比較法研究編輯部副編審):在《規范指引》第47條中,小括號中包含中括號的使用方式,與我們傳統對括號的使用方法相沖突。小括號中包含小括號的表述方法,也容易引起誤解;第52條關于古籍的注釋方式問題,朝代的注釋和國別的注釋方式應有所區別,朝代應用小括號予以標注,而國別應用中括號予以標注。
邢會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規范指引》第94頁中關于文集類引用的問題,主編、出版社、頁碼是否能隱去?第92頁中關于論文類的引注,在很多刊物中,論文題目用書名號,刊物名也用書名號,會導致論文題目和刊物名稱難以區分。建議刊物中將題目名號變成雙引號。至于“載”字,有的期刊里有,有的無,應予以明確。
吳以揚(東方法學雜志編輯部副主編):對于作者信息項,應予以規范;在國外刊物上加上國別標識;注釋應簡明扼要,去掉多余的字符和符號,如“注”和“載”。
傅鼎生(東方法學雜志編輯部主編):(1)應該將“注”“釋”分開來,注,為引用,釋為解釋。目前我們只有注,缺少釋,而釋應該簡明扼要。(2)《規范指引》的體例分為總則和分則,沒有必要刻意去區分總則分則。(3)《規范指引》第2條的注釋的類別,不是規范性文件的表述方式,第2款沒必要存在,第3款實際上是注釋的要求,可放入注釋的基本原則之中。(4)第4條第2款關于引用他人的看法的問題,可直接參考版權法相關規定;關于頁碼問題,可以不予注明;第3款的存在沒有必要,全文引用建議均不用“參見”。(5)第11條中“盡量減少自我引用”的問題,自我引用不會增加影響因子,所以沒必要特別加以規范。(6)第45條中,最高院案例的引注方法將“發文字號”標清難度較大;第47條中,注釋中案例名稱已經不再重要,且對于案例的表述不盡相同,無法統一規范。
魏丹(澳門法學編輯部主編):作者在內地發表過的期刊,是否可以在“境外”發表?是否為一稿多發?
林士平(現代法學雜志社編輯部主任):注釋體例應該分開。是采用順序編碼制還是作者出版年制,建議稿直接回避了此問題,但可以看出建議稿使用的是順序編碼制。
劉紅臻(法制與社會發展編輯部副主編):關于法學期刊的“同質化”問題,法學期刊應該是多元化的,現在的法學期刊依托于主要研究機構,在“影響因子”的因素影響下,導致法學期刊的覆蓋面比較窄,應該推動法學期刊評價體系的多元化。
單民(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事法雜志副主編):單民教授對此次發言進行了總結。指出建議稿做的很好,中國法學做了很多工作。會議結束之后,大家可以繼續提出建議,使建議稿更全面、更細膩、更實用。他對所有發言人表示感謝和敬意!
閉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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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7月25日(星期四)17:00
地點:遼寧大廈八樓會議室
主持人:趙鋼(法學評論執行主編)
張新寶會長以“法學期刊的處境與出路”為題作了如下講話:法學發展還處在春天,依然生機蓬勃。雖然目前法學的發展,遇到了一定的困難,但我們處在一個好的時代,有廣闊的前景。
從政策上看,政治環境相對寬松,言論相對自由,有利于學術的發展。
從經濟上來看,中央預算的緊張導致地方預算的緊張,從而導致高校科研基金的不足。但依然存在發展勢頭較好的期刊,并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
從社會角度上講,盡管社會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人們對法律的關注程度提高,但對法學期刊的關注度并不高。
從技術上講,媒體走向了繁榮,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人們更習慣運用網絡而非購買期刊,紙質媒體在媒體中的地位下降,紙質媒體已從繁榮走向衰落。
從體制上講,隨著社會體制改革的大潮,出版社應對自身進行改制,取得國家的支持,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但改制的過程中依然存在各種阻礙。此外,法學期刊的規模小而散、小而弱,影響力不足也是危機產生的主要原因。
對如何在大數據時代到來之前尋找更好的出路,更好地發展,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借助體制改革,適當擴大規模,對刊物進行合并,形成規模經營,發揮規模優勢,走良性循環道路。對不同形式,不同級別的刊物進行聯合和整合。
第二,堅持內容為主。
第三,維護集體利益,做到與傳統發行行業的利益平衡。
第四,應對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突破瓶頸,應做以下幾點考慮:有償授權和無償授權相結合;獨家授權與普遍授權相結合;各期刊應經過自己艱苦不懈的努力,做成自己的媒體傳播渠道,而非依附于其他媒體和其他數據庫,這也是最核心的考慮。
佟連發院長代表承辦方講話
他感謝各位代表的蒞臨會議,認為承辦此次研討會是一個聯絡感情的契機。歡迎各位代表再次光臨遼寧大學法學院!
甘肅政法學院教授、學報主編史玉成受學校委托代表2014年年會承辦方表態
衷心感謝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將2014年研究會交予甘肅政法學院承辦,在此,我代表甘肅政法學院向研究會的各位領導表示感謝!并熱烈歡迎各位同仁明年蒞臨我校!他認為,以下三方面決定了他們能夠承辦好明年的會議:
首先,學校領導層面對次會議給予大力支持,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充分保障。
其次,學校有承辦好全國性研究會的能力。甘肅政法學院有近60年的校史,并先后承辦過多次大型學術交流研討會。
再次,甘肅政法學院所在地域有其優越性。甘肅省是資源和景區大省,有著大西北的壯美與深沉;同樣,學院也具有深厚的法律文化積淀。
最后,我代表甘肅政法學院向各位代表發出誠摯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