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7-24 來源:中國民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admin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2年民法理論研討會大會報告(二)
???
我國民事立法的最新進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姚紅
?
?
今天,我向大家匯報我國民事立法的最新動態,主要在繼承法、消費者保護法方面。常委會進行了三個方面的事前準備工作:第一方面,收集資料,我們參考了國外的立法狀態、 國內學者的專著。第二方面,調查研究,在北京、江西、浙江、湖北等地開了座談會。匯集了工商部門、金融機構、網絡公司、律師、公證等方面人員意見。第三方面,歸納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對問題進行一些歸納。
現對繼承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簡要說明:
關于繼承法主要問題如下:
第一 ,遺產的范圍。首先,財產的范圍如何界定。其次,擴大財產范圍從立法技術上如何解決,應用概括還是列舉還是概括加列舉等。
第二,繼承人范圍和順序 、繼承權的喪失和放棄。比如繼承法第7條規定了四種喪失情形,我們是否應當增加?,F在的喪失是絕對喪失還是相對喪失?實際接收繼承后可否要求放棄,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此時放棄,這時候放棄的是繼承權還是所有權?
第三,遺產形式、自書遺囑可否打印后簽字,如何處理密封遺囑、電子數據遺囑等新問題?!?br>
第四,遺囑效力的問題、遺囑的限制、共同遺囑的問題。
第五,遺產管理。比如遺產管理人和遺囑執行人的關系、遺產管理人選任資格、撤銷是否需要規定 ?如何規定?遺產是否需要強制造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問題如下:
第一個問題, 消法調整的范圍 。首先,消費者是否包含法人和其他組織,絕大多數人認為不應該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因一出現的情形很少,原因二消費者是處于弱勢,與經營者地位相差大,而法人和其他組織與經營者的相差不大,原因三比較法上大多把消費者界定為自然人。但也有人認為應該涵蓋。其次,金融、教育、醫療的消費是否應當納入消法調整。在金融方面,有人主張不應該納入應該由特別法調整,因為金融消費和消法的原則不一致,應該單獨調整。有人主張應當納入。在教育領域,要進行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區分,公立教育不應當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私立教育則應當納入。在醫療服務領域,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排除。理由是我國實行非營利性的醫療服務,患者支付并非是醫療成本,同時消費者在多數情況下事出緊急沒有選擇權,所以不應當納入。再次,知假買假可否屬于消費者,社會上出現職業打假人,值得關注。
第二個問題? ,消費者信息保護權的問題。消費者信息被某些商家轉賣很多次,要強化信息保護。
第三個問題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問題,有人認為消法規定得過于原則,不利于適用,需要細化,有人說細化應當通過加強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保護。
第四個問題,三包問題?,F實反映中三包包含的范圍太小,應該擴大,比如凡是有技術部門的標準,如果未達到標準,就應該進行免費維修。
第五個問題,消費者冷靜期制度。網絡、電話、電視銷售有的是否可以無理由退貨,但有些產品如書本,如果交易后可否要求無理由退貨?
第六個問題, 預付卡消費。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是否建立預付卡消費的審批,并能夠實行預付卡消費的商家資格審查?
第七個問題 ,關于消費者組織的地位問題?! ?br>
第八個問題 ,舉證責任的分配,費用分配。比如消費者負擔不起高額的鑒定費用,是否是由經營者舉證。
我的發言完畢,謝謝大家。